原标准《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试行多年来,其在水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对日益发展的技术的适应性存在一定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日常运维工作存在部分不合理的规定;标准缺少超声波明渠流量计的现场运维和比对;未对现场数据的采集和上报进行明确定义;水样采集及比对监测存在一定的问题;缺乏完善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因此对原标准进行修订完善,有利于推动水污染源在线监测技术水平的发展。
与此同时,目前我国现行的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均规定了化学需氧量、氨氮、pH的排放标准限值。可见对这些项目的排放监控十分重要,修订原标准,可更好地满足实施这些标准的需要,也更有利于控制这些重要污染物的排放,保证总量减排工作的实施。
标准修订前后适用范围区别
原标准的适用范围及存在的问题
原标准适用于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中的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pH水质自动分析仪、温度计、流量计等仪器设备运行和考核的技术要求。
原标准试行阶段存在的问题:涉及过多的管理性质的内容,对标准服务对象定位不清晰;缺乏对仪器参数的管理,无法通过参数判定仪器是否在正常运行状态、监测数据是否准确可用;仪器参数管理、流量比对、水样采集、数据上报及运行技术质控等方面无较为明确的规定,导致现场运行人员理解不一致。运行维护工作、记录表格不统一,无法满足环境管理的需求。
新标准的适用范围
新标准修订后删去原标准中涉及管理性质的规定,仅保留技术规定,规范了运行维护内容,加强了运行过程中的质控,确保在线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修订后适用范围如下:本标准适用于通过HJ354验收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各组成部分以及所采用的流量计、水质自动采样器、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自动分析仪、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氨氮(NH3-N)水质自动分析仪、总磷(TP)水质自动分析仪、总氮(TN)水质自动分析仪、温度计、pH水质自动分析仪等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的运行。本标准适用于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单位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新标准修订主要内容
该标准是对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颁布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HJ/T353-2007)的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删除了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分析仪的运行和考核技术要求;增加了参数管理及设置要求;增加了水样采集的方式和监测数据的获得频次以及数据上报的要求;增加了超声波明渠流量计的现场比对要求;增加了参考性的统一的运行考核表格;调整了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的内容;调整了运行过程中的质控手段,明确了各指标的计算方法。
运行单位及人员要求
仪器运行参数设置的要求
为防止运维现场仪器不合理的测试量程设置和采集量程设置,保证测定数据及采集数据的准确性,新标准对参数设置进行了规定:在线监测仪器量程应根据现场实际水样排放浓度合理设置,量程上限应设置为现场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2~3倍。当实际水样排放浓度超出量程设置要求时应按要求进行人工监测。该规定可尽可能保证在线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有效监管;针对现场数采仪模拟量采集的问题进行规定,要求数据采集传输仪的采集信号量程设置和转换污染物浓度量程设置与在线监测仪器设置的参数必须一致,这一点可有效杜绝部分数据造假的问题。
仪器运行参数的管理
新标准对在线监测仪的测量过程参数(影响分析仪测试结果的参数)以及数据采集过程中的参数的操作权限和设定进行了新增修订,以保证在线监测数据的准确性。主要的新增内容:对在线监测仪器的操作、参数的设定修改,应设定相应操作权限;对在线监测仪器的操作、参数修改等动作,以及修改前后的具体参数都要通过纸质或电子的方式记录并保存,同时在仪器的运行日志里做相应的不可更改的记录,应至少保存1年;纸质或电子记录单中需注明对在线监测仪器参数的修改原因,并在启用时进行确认。
采样方式
数据上报
检查维护要求
原标准中,运行与日常维护规定较为笼统。为了保证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稳定,数据有效可靠,根据水污染源排放特点以及标准的适用范围等,新标准修订后调整了日常运行和维护的具体内容,并按日、周、月、季度进行划分,形成作业手册,方便现场运维人员的操作,同时对废液的收集和处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运行技术及质控要求
1.CODcr、TOC、NH3-N、TP、TN水质自动分析仪应选用浓度约为现场工作量程上限值0.5倍的标准样品定期进行自动标样核查。如果自动标样核查结果不满足表1的规定,则应对仪器进行自动校准。仪器自动校准完后应使用标准溶液进行验证(可使用自动标样核查代替该操作),验证结果应满足标准中规定的性能指标要求,见表1,如不符合则应重新进行一次校准和验证。
2.CODcr、TOC、NH3-N、TP、TN、pH水质自动分析仪、温度计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际水样比对试验。试验结果应满足标准中规定的性能指标要求,见表1,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的结果不满足规定的性能指标要求时,应对仪器进行校准和标准溶液验证后再次进行实际水样比对试验。
3.流量的数据与污染物浓度的数据同等重要,原标准缺少流量比对的方法。新标准修订增加了现场流量比对的具体要求,除国家颁布的超声波明渠流量计检定规程所规定的方法外,新标准另推荐可采用磁致伸缩液位计加标准流量计算公式(便携式流量比对装置)的方式进行现场比对试验。
检修和故障处理要求
根据水污染源现场的实际调研情况,新标准对仪器的检修进行了调整: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需维修的,应在维修前报相应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备案,保证检修的可控性;删除仪器故障修复的时限,由相应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提出,避免某些现场不可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情况;调整了检修和故障期间采用人工监测的频次,调整到至少每6h/次,贴合管理部门要求,同时可防止出现运维不作为的情况。
运行考核及比对监测要求
新标准要求运行考核从参数设置和管理、检查维护、自动标样核查、自动校准、比对试验、检修和故障处理、比对监测以及记录与档案等几个方面来进行,确保运行工作的准确、有效。新标准对比对监测部分进行了去管理化调整,删除监督性监测等一些要求,由环境管理部门自行决定监督性监测等具体工作,同时增加和调整了比对监测过程应注意的技术要求,包括比对试验装置的要求、样品采集与保存的要求、仪器采样管理的要求、仪器质量控制的要求和比对监测仪器的性能要求等。
运行档案与记录和附录
新标准在水质在线监测领域的意义及实施建议
总结
水污染源监测是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为控制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控制的重要措施,是环境管理的基础和技术支持。在线监测是污染源排放实时动态连续监控唯一可行的技术手段,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运行与考核直接关系到在线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是污染防治、环境监管工作开展的技术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