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新东方迅程公司起诉北京皖枫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皖枫林公司)和天猫公司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新东方迅程公司诉称,皖枫林公司在天猫网开设“皖枫林图书专营店”,在销售“2016年历年考研英语真题解析及复习思路珍藏版”等书籍时,未经其许可,将其享有著作权的新东方英语、数学及政治辅导教学视频、音频、电子文书等资料赠送给买家,给其造成巨大的损失。
关于天猫公司的责任,法院认为,天猫公司在《淘宝服务协议》《天猫规则》等文件中均明确要求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商品信息,明确要求用户承诺不得发布及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尽到了事前提醒注意义务。涉案侵权链接存在于百度网盘上,天猫公司在收到新东方迅程公司起诉状的合理期限内,要求皖枫林公司删除涉案侵权链接,新东方迅程公司亦已确认涉案店铺无涉案侵权信息,天猫公司履行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不存在明知或应知的过错,因此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实践中,在慕课课程建设时,大学通常采用给予教师工作量认定和经费资助等激励形式。考虑到工作量认定和经费资助等因素,课程建设会被认为是授课教师在完成工作任务,同时也利用了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这样,慕课课程就应属于职务作品,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由授课教师享有,但大学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同时,与传统的个人授课行为不同,大多数情况下慕课课程制作不是教师个人可以独立完成的,除教师外还有摄像团队、平台维护团队和其他辅助工作人员的参与。慕课课程最终呈现出来的并非教案的文字形态而是多媒体形态,在原有教案和授课的基础上后期制作团队会增加辅助理解的图像、动画或交互式内容。另外,慕课课程的制作经费通常由高校统一支付,课程制作完成后也以高校名义统一发布,因此慕课课程作品责任的承担主体可以被认为是高校。这里所谓作品责任,指作品本身所可能涵盖的所有责任,包括作品综合性的社会责任及法律责任。这一特点又让慕课课程具备了一定的法人作品的特性。如果认为慕课课程属于法人作品,则著作权属于单位所有。
不过,从另一方面来看,慕课课程在很大程度上是教师基于个人的知识储备和教学经验而完成,通常并不是根据大学的意志来组织课程内容和选择教学方法,并不体现法人意志,因此很难被认定为法人作品。另外,在传统教学活动中,通常情况下,尽管教师的教学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授课教案属于职务作品,但是无论教案出版与否,教师都是著作权人。同样,教师授课内容的著作权也属于教师本人,教师所属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基于此,又不能简单地将慕课课程的著作权归于单位所有。
随着慕课课程的推广,在后期运营中必然会面对著作权的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包括出现因教师工作调动或调整导致的新单位与老单位在授课内容上的竞争。因此,作为慕课平台的主导方,大学方面最为妥当的处理方式是通过合同对慕课课程及其中可分割出来的部分(如讲义、教学视频)的著作权归属加以约定,而不是采取回避态度置之不理,或者试图在未来出现纠纷时凭借机构的声望和实力掌控谈判进程。(清华大学何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