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干部在学习培训中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不断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把学习的收获体现到为实现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而奋斗的实践上,体现到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上,体现到关键时刻、危难关头豁得出来、冲得上去的行动上。
2、党校、行政学院、高校培训基地和其他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紧紧围绕为科学发展和干部健康成长服务,深化教学改革,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完善学科结构和课程设计,着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防止和克服脱离实际开展培训。
3、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干部培训需求调研制度,深入研究科学发展对干部队伍素质和能力的新要求,研究党政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同需求,研究干部健康成长的个性化需求,把培训需求分析作为制定培训计划的科学依据。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制定培训规划(计划)要把组织需求、岗位需求和干部的个性化、差异化需求有机结合起来,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4、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应根据中央和省委要求以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和阶段性学习安排,每次学习应明确一个主题,力求解决思想和工作方面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
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
5、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审批的教学计划实施教学,围绕培训需求制订教学方案,明确培训目的、教学内容、师资配置等,切实做到科学、合理、严谨、高效。
6、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紧扣培训主题,科学设计、合理安排社会实践等外出学习活动,严禁以培训为名组织学员变相旅游。
7、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大力弘扬延安精神,坚持勤俭办学,大力倡导艰苦奋斗之风、平民百姓之风,既要保障教学和生活条件,又要防止和杜绝铺张浪费。
8、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从严治校,完善规章制度,严格校规校纪,切实加强学员管理和教学管理。对违反培训纪律的学员,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不得迁就。批评教育无效的,培训机构应及时向干部教育管理部门书面反映情况,并通知干部所在单位,必要时可责令其退学。
9、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对学员的考核机制,加强对参训学员学习态度、学习成绩、党性锻炼情况和掌握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知识和技能的程度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方面的考核。对表现优秀的学员予以表彰,对未达到学习培训要求和有严重违反培训纪律行为的学员不发给结业证书。
10、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对教师的素质和提高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提出明确要求,将其作为考核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内容,认真总结并推广善于因材施教、按需施教的教学经验。
三、教师
11、教师应注重对国情、省情、实情的调研,对热点、难点问题的分析,努力从理论和实际的结合上、具体案例的剖析上回答学员提出的问题,力戒照本宣科、空洞说教。
12、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认真备课、精心施教,不断创新培训方式方法,努力增强教学的吸引力和效果。
13、教师应当认真遵守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准发表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言论。如有违反,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取消教师资格。
四、参训干部
15、干部在参加脱产培训期间,应当集中精力学习,原则上不得请假,不得承担所在单位的工作、会议、出国(境)考察等任务。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请假3天以上的应由干部所在单位书面向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报告。不得无故旷课,情节严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16、干部在参加脱产培训期间,应积极参加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安排的学习实践、研究讨论等活动,认真做好读书笔记,独立撰写既能反映自身学习体会,又能体现工作实际的论文,反对照抄照搬、本本主义,力戒学用脱节、言行不一,不准搞“工作人员陪读”,不准请人代写学习笔记或论文,不准抄袭他人学习研究成果。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取消学习成绩或责令退学。
17、干部在脱产培训期间要牢记“两个务必”,认真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不准用公款宴请,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各类高消费娱乐活动。
五、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
18、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评估机制,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教学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等方面的评估,以评促改、以评促建。对办学质量不高,学风不正的培训机构要限期整改。
19、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要建立跟班学习制度,对重要的培训班次,要派干部全程跟踪考察教学计划执行情况及学员学习培训情况。发现不良学风问题,要及时提出、及时制止。
20、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将干部在脱产培训期间的表现、考核成绩、党性锻炼情况记入其个人档案,作为干部年度考核、选拔任用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
各级组织部门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切实抓好学风建设,确保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