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关于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中的耕地认定问题
咨询:存量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中的耕地认定范围包含了“二调”以来土地利用现状为耕地或应按照耕地管理的土地等。那么在2020年7月3日以后的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对耕地的认定范围是否也是按照存量问题中的耕地范围来认定?例如,“二调”为耕地,“三调”为建设用地,但未经依法依规变更用途,房屋在2020年7月3日以后建设,是否也认定为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在处理上是否也需要按照“零容忍”的要求拆除复耕?
回复:您好!根据《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工作方案的通知》(协调机制办发〔2020〕1号)有关要求,存量问题和新增问题在耕地范围认定上一致的。至于是否属于新增问题,要实事求是,结合地类现状、历史沿革等因素进行综合判定。此外,以“零容忍”的态度遏制新增问题,是要求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时消除违法状态,如依法完善用地手续,而不是都一概要求拆除复耕,避免简单化,“一刀切”。(执法局)
问题4:河道整治采用哪种用地性质报批?
问题5:关于《自然资源部关于发布《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的咨询?
咨询:您好,我是一名油气行业设计人员,日前在按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进行指标计算时存在两点疑惑1.天然气处理厂是否需要按照《用地控制指标》进行指标计算2.《用地控制指标》中对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提出了要求,但油气站场的厂前区可能同时包含生产控制维修等设施,在计算该指标时是否必须使用整体厂前区面积进行指标计算?该指标计算是否需要包含厂前区道路广场绿化等场地的用地望回复为盼,谢谢
问题6:关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有关指标问题的咨询
咨询:《自然资源部关于发布《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72号)规定工业项目中工业生产必需的研发、设计、检测、中试设施,可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之外计算,且建筑面积≤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请问这是否同样适用于工业地产类型的项目?
问题7:探矿权登记事项
咨询:我局于2023年10月公开挂牌出让一宗水泥用灰岩矿探矿权,面积0.65平方公里,已按合同约定缴纳出让收益首付,剩余部分待转采矿权时分期缴纳。现因地方政策客观原因导致出让范围内0.3平方公里暂时无法办理探矿权登记手续,我局拟拟先办理符合条件的0.35平方公里范围的探矿权证,其余部分待条件成熟时办理探矿权变更(扩大勘查区块范围)手续或另办一宗探矿权新立手续,可否?
回复:您好!《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三、积极推进“净矿”出让”中规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开展勘查开采作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撤回矿业权,并按照有关规定退还已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管理司)
咨询:《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2年10月27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九条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分为一级、二级两个级别(没有三级)。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GB/T40112-2021)4.6.1条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划分为一、二、三级,与“资质管理办法”冲突。请问具体项目评估时应以哪个为准?
回复:您好!《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第九条规定是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的分级,目的是明确甲级、乙级资质单位的承揽项目范围。《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GB/T40112-2021)适用于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和规划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岩溶崩塌、采空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不稳定斜坡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标准中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分级,与资质管理办法中项目的分级不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承揽危险性评估项目按照《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第九条、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执行,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时的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地质勘查管理司)
咨询: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是一名不动产工作人员,部里发文鼓励大家参加不动产代理人考试,我响应组织号召报名,但是咨询人社部门该证书是否可以认定中级经济师时,得到的回复是人社部没有发文,只是自然资源部发文的不算;土地代理人考试已变更为不动产代理人考试,但人社部职称认定中还有土地登记代理人,期盼部里能早日同人社部沟通协调下发正式文件,争取在中级职称认定中有不动产登记代理人,为我们不动产人员在职称评定方面提供机会
回复:您好!2022年3月3日,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发布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在附件《起草说明》中进行了如下说明:2021年1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将“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更名为“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由原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以下简称中估协)实施,改为自然资源部与中估协实施。(人事司)
咨询:请问《涉密测绘成果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这个证书是什么时候取消的,有没有官方通知链接。是全国都取消了吗?
咨询: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中的一种或多种资质,或者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业务活动的企业(单位),是否要纳入地勘行业进行管理?
咨询:您好,请问,山水项目等生态修复类项目中非开发性、建设性的工程,采取抚育、补植等措施是否可在生态保护核心进行。
咨询:我因申请土地利用信息用于诉讼证据,需申请公开土地利用现状图,因涉密被驳回,所以需取得涉密工作证书,我工作是律师,是否可以报考地理信息安全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