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54条)(2020.6.10实施)
问题24、新《证券法》实施后,应如何理解并从哪些方面在首发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一)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背景、具体人员构成、价格公允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协议约定情况、员工减持承诺情况、规范运行情况及备案情况进行充分核查,并就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二)员工持股计划计算股东人数的原则
1.依法以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按一名股东计算。
2.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时为公司员工,离职后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协议约定等仍持有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人员,可不视为外部人员。
3.新《证券法》施行之前(即2020年3月1日之前)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包括少量外部人员的,可不做清理,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公司员工部分按照一名股东计算,外部人员按实际人数穿透计算。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一)》(2019.3.3实施)
11.发行人在首发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一)首发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符合的要求
发行人首发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应当体现增强公司凝聚力、维护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导向,建立健全激励约束长效机制,有利于兼顾员工与公司长远利益,为公司持续发展夯实基础。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发行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并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得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员工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提供所有权属证明并依法评估作价,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3.发行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以通过公司、合伙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并建立健全持股在平台内部的流转、退出机制,以及股权管理机制。
(二)员工持股计划穿透计算的“闭环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符合以下要求之一的,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按一名股东计算;不符合下列要求的,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穿透计算持股计划的权益持有人数。
2.员工持股计划未按照“闭环原则”运行的,员工持股计划应由公司员工持有,依法设立、规范运行,且已经在基金业协会依法依规备案。
(三)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是否遵循“闭环原则”、是否履行登记备案程序、股份锁定期等内容。
(四)中介机构核查要求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员工持股计划是否遵循“闭环原则”、具体人员构成、员工减持承诺情况、规范运行情况及备案情况进行充分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2020.6.12实施)
22.新证券法实施后,发行人在首发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一)首发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符合的要求发行人首发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原则上应当全部由公司员工构成,体现增强公司凝聚力、维护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导向,建立健全激励约束长效机制,有利于兼顾员工与公司长远利益,为公司持续发展夯实基础。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发行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并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得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3.发行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以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并建立健全持股在平台内部的流转、退出机制,以及所持发行人股权的管理机制。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因离职、退休、死亡等原因离开公司的,其间接所持股份权益应当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置。
1.依法以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按一名股东计算。
2.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时为公司员工,离职后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协议约定等仍持有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人员,可不视为外部人员。
3.新《证券法》施行之前(即2020年3月1日之前)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包括少量外部人员的,可不做清理,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公司员工部分按照一名股东计算,外部人员按实际人数穿透计算。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人员离职后的股份处理、股份锁定期等内容。
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背景、具体人员构成、价格公允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协议约定情况、员工减持承诺情况、规范运行情况及备案情况进行充分核查,并就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一)案例统计
(二)核查要点
3.员工持股平台所有股东、合伙人等权益持有人的背景、最近5年履历、社保公积金缴纳单位和时点,是否存在离职员工,是否存在非发行人员工,进入平台的原因及合理性,入股价格公允性、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是否与客户、供应商的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及采购、销售等关键岗位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
4.员工持股平台内部的流转、退出机制以及股权管理机制、规范运行情况;
5.如何确定有限合伙制员工持股平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上述员工持股平台是否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7.平台内部股权或合伙份额转让时,受让人的身份,受让原因,是否存在实际用股份或权益购买劳务或奖励过去对公司的付出的考虑,是否存在应确认股份支付费用而未确认的情况;
8.员工持股平台出资比例较高的部分人员未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的原因;
9.员工持股平台是否遵循闭环原则;
10.员工持股平台是否需要在基金业协会依法依规备案;
11.实际控制人是否可以控制员工持股平台,员工持股平台的锁定期、减持承诺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三、特殊问题
(一)员工持股平台、持股平台合伙人的锁定期
(二)员工持股平台普通合伙人不是实际控制人
为回复问询,一般可以先解释该情况的合理性,如论证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一职与其对于发行人的重要程度存在相当性。包括但不限于为创业员工且对公司发展贡献较大,因此持股份额较高并担任普通合伙人;或者因为担任监事,上市后无法进行股权激励,因此一次性给予充足等。
(三)员工持股平台存在非发行人员工
首先,发行人应尽量避免在员工持股平台中有非员工合伙人,但离职/退休员工、员工配偶或去世员工继承人在不违反员工激励计划或合伙协议情况下,一般不会对上市审核造成较大影响。
其次,对于仍存在的非员工合伙人,则应核实其基本信息、入股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入股价格的公允性,是否与发行人、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输送,持股平台的机制是否健全。若通过以上角度无法有力证明不存在利益输送,则建议谨慎对待持股平台非员工合伙人的资格。
(四)员工持股平台取得股权的纳税事宜
根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件”)
第一条第(一)项: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第四条: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