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业务与检察技术如车之双轮、鸟之双翼,缺一不可”这句话充分肯定了检察技术在检察机关工作中的重要地位。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检察技术逐渐融入大数据、云计算和物联网等技术,共同推动检察事业迈入大数据时代。大数据是检察机关信息化发展的重大机遇,同时也是提升检察生产力的又一次契机。最高人民检察院曾经指出,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要强化大数据思维,落实检察大数据行动指南,构建大数据生产体系、大数据交换共享体系、数据存储加工体系、大数据应用体系、信息安全保密防护体系等检察大数据五大体系,全面推进检察工作和大数据深度融合。
大数据建设和应用可以说是智慧检务建设的重点之一,也是实现智慧检务的基础。最高检已经发布的《检察大数据行动指南》中,文件确立了检察大数据战略的整体框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抓好落实,特别是更进一步强化大数据思维,完善大数据收集、使用、管理机制,大力提升互联网时代中的检察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一要务是坚持“四个统一”原则,构建以核心平台为主导和个性化应用为补充的多维度大数据生产体系。对于核心的、主干的以及其他相对成熟的信息化项目,必须统一;对于非核心、非主干的项目,以及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的项目,最高检重点做好统一规划、统一标准,鼓励各地发挥积极性、创造性,在实践探索中不断创新发展。
第三点要着眼于更好地整合、利用数据资源,构建以国家检察大数据中心为主体的数据存储加工体系,形成科学合理、整体推进、协调发展的国家检察大数据中心建设布局。
第四点是坚持技术和制度并进,构建积极主动的检察大数据应用体系。立足于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立足于服务检察监督,立足于服务检察决策和检察管理,全面提升检察大数据分析和挖掘能力。
最后是高度重视数据安全,构建科学管用的信息安全保密防护体系,以数据信息安全保障信息化深入创新应用。
二、大数据对于检察工作的意义
(一)大数据是检察信息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全国检察机关电子检务工程的推进,“六大平台”项目建设逐步建成,当前的检察事业发展无法离开信息技术的发展。在国家“建设网络强国”的战略思想指导之下,在“互联网+”信息思维的引领下,大数据将是今后检察信息化发展的重中之重。脱离了大数据的检察信息化,必然是无法实现检察事业的快速和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大数据是智慧检务的发展基础
智慧检务的关键在于“智慧”二字,那么智慧产生的根基就在于数据。“互联网+”时代的核心要素就是海量的数据。检察机关如果没有大数据作为支撑,就无法谈及智慧检务。因此只有通过广泛采集、积累司法办案数据、管理业务数据、互联网数据,智能融合各类数据集合,科学分析数据关联,才能让检察工作产生智慧。通过以深度学习为代表的机器学习算法的逐步应用,使检察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紧密深度结合,才能真正让“检务智能”成为现实。
(三)大数据是检察工作创新的知识源泉
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使得技术成为了当前各行各业创新发展的驱动力,检察机关的不断拓展创新也离不开互联网技术的支持和运用。想要充分运用信息网络技术,提升司法管理效能、拓宽司法公开宽度、提高司法办案能力,检察机关应当顺应互联网时代发展趋势,抢占信息技术起跑线,从海量信息中汲取创新发展的动力,提升检察工作的互联网思维,改变传统的工作模式,以信息化引领检察工作的现代化。
三、大数据在检察工作中的应用
(一)为决策提供高质量研判数据
(二)提高刑检部门办案效率
(三)转变自侦部门办案模式
(四)准确感知群众需求
大数据能够对互联网数据挖掘、司法行政机关接待群众需求的数据进行分析,自动感知、测算出群众当下所需的服务,分析出人民群众急需。除此之外,窗口部门还可以通过大数据技术更好地服务来信来访群众,拉近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切实解决群众身边困难。
四、未来检察工作实现跨越性革新的远景展望
当前,虽然检察机关在大数据生产的技术基础逐步稳固,包括检察履职办案、检务公开、检察管理、业绩考评等内外部职能运行模式都呈现出良好循序渐进规模,但是大数据思维、大数据技术与法律监督、检察决策、司法公开与检察服务建设的深度融合上还未完全实现跨越性的革新。未来,检察工作要实现从内部建设、自成体系向联合整合、资源共享转变,从注重硬件装备、粗放离散模式向注重应用系统、节约整合模式转变,从基础建设、注重业务流程电子化向注重支持履行检察职能的全面发展阶段转变。
(一)基于数据整合与信息共享的法律监督模式现代化
想要实现行业创新,数据整合与数据共享是数据基础建设和积累之后的必经之路,同理而论对于推进法律监督履职工作模式创新和现代化也同样适用。作为社会的自我制约机制,法律监督的核心价值就在于能够发现立法、执法、司法中存在的问题。一直以来,法律监督工作都面临着信息不全、二手信息、信息滞后的尴尬困境,近年来检察机关积累了海量的内部数据、检察新闻媒体数据、检民互动交互数据,其中最为庞大的数据群是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1.5及2.0产生的案件数据、统计数据、电子卷宗、电子法律文书、执法记录仪视频、提讯视频等办案过程中产生的结构化的、非结构化的数据汇聚在一起形成的检察司法办案类数据。然而,单单只有海量的数据还远远不够,只有通过专业的数据平台分析,才能获得其中有价值的信息,从而为检察工作服务。这需要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加快完善各项检察业务信息化建设,更加重视与其他执法司法信息资源的对接。
(二)基于数据挖掘与规律运用的检察决策精准化
科学研究的实验型范式、理论型范式、计算型范式都是在已知规律的情况下发现新的规律,而“大数据”则是在未知规律的情况下,运用高速计算能力从大数据中发现规律并发挥规律的作用,这就是大数据的核心技术—数据挖掘,又称资料探勘、数据采矿,是指从大量不完全、不完整、有瑕疵、模糊、随机的数据中,通过设置一定的学习算法,提取那些隐含其中的,然而人们事先不知道却有潜在用途信息的过程。
数据挖掘就是通过分析每个数据,从中寻找其规律的技术,充分利用那些含在其中的而人们事先不知道却有潜在用途信息。而传统思维中的因果关系分析是建立在严密的数理推理逻辑基础上的,如果决策者以自身的主观判断和工作经验为根据进行决策,不仅容易造成决策失误,更是对信息资源的浪费。这一问题,也是当前大多数检察决策中存在的“痛点”,包括领导赖以决策的依据过于粗糙、不够精确、不够直观。通过数据挖掘和其中规律寻找,将助力检察决策向精准化、智能化转变,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大数据思维与技术的深度应用不仅仅是把原来手写的文书用电脑打出来、把原来办案的请示报告搬到网上,而是运用数据挖掘和信息化工具提供解决方案。
(三)基于数据开放与数据文化的检察服务精细化
“互联网+”时代用户思维逐渐成为应用研发首要原则,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百姓只要敲敲键盘、划划屏幕就可以成为数据生产者、收集者、拥有者,决策把握全部数据这一大数据思维推动着决策主体越来越基层化、个人化。
在“互联网+检察工作”的背景下,更多的尝试用数据来描述检察工作,提高未来检察业务场景画像能力,场景成为虚实交互融合的核心,它可以将碎片化的检察业务、服务的需求与应用尽快实现对接匹配。
原标题:【检言南语】大数据在新时期检察工作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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