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青海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中配置给用能单位的端设备等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青海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青海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项目建设单位为青海省节能中心(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固定资产,特指青海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项目中由政府出资购置后配备给省内各重点用能单位的端设备、端设备机柜、端设备UPS电源及其他政府出资购置设备的总和,属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青海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项目范围内的重点用能单位(以下简称:用能单位),配置在各用能单位在线监测端设备的资产管理行为。
第五条针对当前固定资产端设备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实际状况,按照“统一领导,法人负责;明确职责,责任到人”的基本原则实施固定资产管理。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四)对配置在用能单位的在线监测端设备实施动态管理,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效;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固定资产全面管理,对端设备资产实行综合监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端设备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对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管理,清查、汇总、登记所有统一购置、配备的端设备,建立固定资产档案;
(五)配置给重点用能单位的设备应当符合相应的配置标准,做到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六)定期对配置给重点用能单位的固定资产使用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用能单位负责对配置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其主要职责是:
(二)对配置给本单位直接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管理,开展统一编号、分类登记等工作,建立单位内部固定资产档案,确保设备完好的前提下提高设备利用率,并定期组织设备的盘点清查,做到账物相符;
(三)负责资产维护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未经项目建设单位许可,不得擅自调整、更换处置项目固定资产;
(五)确保端设备上传监测数据的真实、安全;
(六)接受项目建设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九条各用能单位应当明确端设备资产管理的具体责任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加强用能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项目施工单位需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制度配合建设方对项目固定资产开展定期维护、维修保养、损坏更换、年度排查等工作。
第三章资产使用
第十二条用能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用能单位法人为配置给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人,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为项目固定资产使用责任人。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青海省节能中心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固定资产全面监督管理职责,明确履行具体监管职责的管理科室及直接责任人,严格按照有关固定资产管理文件、制度和本办法对固定资产实施有效监管,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做到对固定资产的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及时更新固定资产发放、使用、维护、更新台账。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工作人员因失职、不认真履行职责等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失或损害扩大的,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擅自赠送、变卖、拆除固定资产的行为和破坏固定资产的现象,要严格明确责任,视情节严重给予做出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