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五四红旗团委”“辽宁省五四红旗团支部”“辽宁省优秀共青团干部”“辽宁省优秀共青团员”是我省授予团员、团干部和基层团组织的最高荣誉。“辽宁省先进团委”是我省授予各级团组织的优秀示范奖。根据新修订的《“辽宁省优秀共青团员”“辽宁省优秀共青团干部”“辽宁省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辽宁省先进团委”评选表彰办法(试行)》(辽团办发〔2018〕3号)有关规定,团省委决定,在2019年“五四”期间集中对2018年度先进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辽宁省五四红旗团委
(1)政治能力好。组织团员青年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加强对团员的理想信念和国情教育,引导团员坚定“四个自信”。
(3)班子建设好。团委(团工委)班子政治好、能力强、业务精,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团结进取,作风扎实,富有开拓创新精神。
(4)工作效果好。坚持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围绕团的根本任务、政治责任、工作主线,聚焦团的主责主业,扎实开展团的工作和活动,工作具有鲜明特色,团员参与踊跃,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成为广大青年信得过、靠得住、离不开的贴心人。大力加强基层服务型团组织建设,主动参与区域化团建,增强服务意识、强化服务职能。在落实全省团的重点工作和开展全团性品牌活动上成效明显。
(5)近五年获得过“辽宁省先进团委”称号或市级“五四红旗团委”称号。
团的领导机关不参加评选。
2.辽宁省先进团委
(1)组织团员青年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加强对团员的理想信念和国情教育,引导团员坚定“四个自信”。
(3)团委(团工委)班子讲政治,懂业务,能够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团结协作,带领团员青年凝心聚力开展各项工作。
(4)坚持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聚焦团的主责主业,积极开展团的工作和特色活动,团员参与度较高,在青年中有一定影响。努力夯实基层服务型团组织建设,主动参与区域化团建,切实履行服务职能,带动所属支部(总支)建设。
(5)近五年获得过市级团委授予的荣誉称号(符合省委、省政府和团中央评选表彰规定范围的)。
3.辽宁省五四红旗团支部
(1)政治能力好。组织团员青年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加强对团员的理想信念和国情教育,引导团员坚定“四个自信”。
(3)班子建设好。团支部委员会成员政治好、工作能力较强,认真落实上级团委的各项工作要求,扎实有效地开展团的工作,在团员青年中有较高的认同度。
(4)工作效果好。坚持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工作活跃,有一项以上特色活动,有效吸引团员青年积极参与。主动参与区域化团建,在联系和服务青年方面成效明显,得到所在单位和青年的高度认可。
(5)近五年获得过市级“五四红旗团支部”荣誉称号。
4.辽宁省优秀共青团干部
(1)理想信念坚定。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具有浓厚的家国情怀。
(2)心系广大青年。注重深入基层,密切联系青年,积极主动地在青年中开展工作,对青年开展有效服务和引导工作,在青年中具有较高威信。
(3)工作能力过硬。坚持为党做好青年群众工作,热爱团的工作,坚持围绕党政中心任务和青年需求开展工作,认真执行团的上级机关作出的指示和决议,积极探索创新,在团的岗位上取得突出成绩。具有较强的团务工作能力。
(4)工作作风优良。自觉加强党性锻炼、提升党性修养,对党忠诚。带头践行“三严三实”要求,认真参加“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求真务实,克己奉公,廉洁自律,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坚决反对“四风”。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品格高尚。成为注册志愿者,经常参加志愿服务;成为网络文明志愿者,积极参与构建清朗网络空间。敢于挑急难险重的担子,敢于到条件艰苦、环境复杂的岗位锻炼,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干。
(5)截至2019年4月30日,从事团的工作累计不少于三年(农村、街道社区、驻外团组织等兼职团干部从事团的工作不少于两年)。
(8)在我省传承和弘扬雷锋精神、优化营商环境建设、驻村帮扶脱贫攻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等方面业绩突出、取得明显成效的,应着重推报,在评选时予以优先考虑。
“辽宁省优秀共青团干部”评选重点面向基层,从事共青团工作的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者、大学生村官、青年社会组织负责人、“青少年空间”管理员及兼职团干部,符合条件的,可参加评选,团省委机关干部和各市级团委领导班子成员(含同级别非领导职务干部)不参加评选(驻村干部除外)。
5.辽宁省优秀共青团员
(1)理想信念坚定。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有浓厚的家国情怀。
(2)道德品行优秀。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头倡导良好社会风尚。成为注册志愿者,经常参加志愿服务;成为网络文明志愿者,积极参与构建清朗网络空间。
(3)模范作用突出。学习成绩优秀,工作本领过硬,在本职岗位上业绩突出,走在创新创业创优的前列,具有艰苦奋斗精神,能够在团员青年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2018年度团员教育评议中获得优秀等次。
(4)遵规守纪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团的章程,履行团员义务,按要求参加“三会两制一课”和团的活动。
(6)推报人选入团年龄应符合团章规定。
专职团干部不参加评选。28周岁以下(含28周岁)的党员不建议参加评选。
已经被推报为“辽宁省五四红旗团委”候选单位的,不再推报其团员、团干部及其下一级的团委、团支部、团员、团干部。
二、申报名额
团省委参照各市级团委上报的团员、团干部、团委(团工委)、团支部(团总支)数量,结合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名额分配。为加强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团的工作,面向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分配5个“辽宁省五四红旗团委”、20个“辽宁省先进团委”、12个“辽宁省五四红旗团支部”、20个“辽宁省优秀共青团干部”、35个“辽宁省优秀共青团员”申报名额。为鼓励广大团干部参与脱贫攻坚、传承和学习雷锋精神、助力优化营商环境,面向驻村扶贫干部和青年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组织等的候选人选(单位)提高申报名额比例。
团省委机关各部门也要充分挖掘能代表本战线工作特点的个人(单位),切实把符合条件的优秀典型推报上来,各类别奖项总计可推报1—2个个人(单位)。要充分考虑到基层和一线,体现各阶层代表的覆盖面。
各市级团委要严格按照分配名额进行申报。各市级团委推荐的候选人(单位)的数量、结构应与团员、团干部、基层团组织在各领域的分布情况相匹配。要统筹考虑青年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组织的候选人(单位),应注意推荐工农业生产一线的优秀团员和团干部。
团省委将按照约1.2:1的比例,择优对各市级团委推报的候选人和单位进行表彰。
三、有关要求
1.各级团组织在人选推荐工作中要提高政治站位,严格对照申报条件,严把人选政治关、品行关、形象关。要将政治标准作为首要条件,看推荐对象是否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各市级团委要对推报候选人选(单位)进行全面了解和把关,征求人选所在单位纪检机关、党组织、团员青年及有关方面意见,审核有关档案材料。在此基础上确定推报人选(单位),并在人选(单位)所在地区或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2.各级团委要落实表彰先进请青年一起评议的要求,推动辖区内各级各类团组织建立评选表彰机制,拟申报单位和个人均需由基层逐级推荐产生。各市级团委要统筹把握,通过举办优秀单位和个人的宣讲活动、工作交流会等多种形式提高团员参与度,扩大评选活动影响力。
4.获得“辽宁省优秀共青团干部”“辽宁省优秀共青团员”荣誉称号的在校学生不享受任何加分政策。
5.在申报与参评过程中,如发现候选人选(单位)有违规行为,将取消其申报与参评资格。已获得以上荣誉称号的个人或单位,如在此后犯有严重错误或触犯法律,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证书或牌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