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是中国国际法学的研究重镇。她的前身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室和最早时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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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体用法法的性质法的渊源绝对命令式规范自由解脱式规范
这个问题是很复杂的。我们在批判某个对象时,需要对这个对象有很清楚的认识,很多时候,我们的认识是不够的,是法学理论处于初级阶段比较幼稚的表现。宗教视野中的法观念是从宗教教义的角度来了解法的意义,对我们今天人类文明的影响是非常重大的。这个发展方式是渐缓的,是逐步的,甚至在每一个领域控制着我们的法律思维,所以我要回到法律的起源和当今法律的基本观念这个问题上,这样我们才能对现代法治文明,尤其是宪法,有一个更深入的了解。考察宗教视野中的法观念,可以看出现代的宪法是不是带有宗教的性质,能不能作为宗教去信仰。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这本书中指出:法律要去信仰,法律才能得到很好地遵守。法律能否信仰是我们需要在现实中去证明的一个问题,把个人的利益和人生幸福观和精神归属押注在"法律"身上,这种信仰是需要勇气的。今天我主要从佛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三大宗教入手进行简单介绍。
在现在各种各样的宗教教义中,法的概念是非常复杂的,佛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中的"法"性质的差异都比较大。佛教中的法主要是从"规律"的角度来考虑;基督教中的法很复杂,会表现为很多层次,比如契约,是上帝和子民之间的约定。汉语中的"灋",平直如水故从水,公平和正直是法的基本理念。
举一个"啊"的发声例子。拉丁文中"A"、"a";日文中的"あ"、"ア";韩文中的"";现代汉语中汉字注音符号"ㄚ",实际上发出来的是同一个声音,但是因为属于不同的书写形式,使得我们在认识上有不同的反应,这就是"芭比塔"效应,是"障碍"的意思。
另外,《古兰经·黄牛》和《布哈里圣训》中有很多伊斯兰法的规定。
(一)犹太教的《律法书》(托拉)、《塔木德》
犹太教的第一部经曲为《西伯来圣经》,希伯来文称作《塔纳赫》(Tanach)。它包含三部分:《妥拉》(Torah)5卷、《先知书》(Navi'im)8卷、《圣录》(Chetubim)11卷,共计24卷,因此也被称为《二十四书》,《塔纳赫》即三部分的开首字母之合。《塔纳赫》是自"巴比伦之囚"到波斯统治时期的250多年里,一批犹太祭司和文士收集古代犹太教历典籍和律法文献,加以整理、编纂而成。希伯来文《圣经》,由妥拉(Torah)、先知书(Prophets)和圣著(Writings)三部分构成。而《塔木德》是仅次于《圣经》的经籍。
犹太教的基本教义,以摩西·迈蒙尼德于12世纪归纳的13条为核心:1.创造主创造并主宰宇宙及一切受造之物。2.创造主为独一无二真神。3.创造主无形无体无相。4.创造主是最先的,也是最后的。5.创造主为唯一应受敬拜之主,此外别无可敬拜之物。6.先知一切传述皆真实无妄。7.摩西是先知中最伟大的一位。8.律法为神向摩西所传,并无更改。9.律法不可更易。10.创造主洞察世人一切思想行为。11.创造主予遵守律法者奖赏,对践踏律法者惩罚。12.复国救主弥赛亚必将降临,应每日盼望,永不懈怠。13.人死后将复活。
犹太教的"613条戒律":第一类:训令式诫律,总共248条,分18个部份,据讲同人体骨骼数目相应;第二类:禁令式诫律,总共365条,分13个部份,据讲同人体肌肉数目相应。
(二)基督教的《福音书》
福音的意思是"好消息"。四福音就是四卷记载关于救主耶稣降生这好消息的书。四福音是新约圣经的前四卷书,作者分别是马太、马可、路加和约翰。描述基督为:马太君王,马可仆人,路加人子,约翰神子。所以,马太福音和路加福音才有耶稣基督的家谱,马可福音和约翰福音没有,因为只有君王和普通人才要家谱,奴隶不需要家谱,上帝没有家谱。
耶稣基督曾引用二十二卷旧约圣经:马太福音有19次,马可福音15次,路加福音25次,约翰福音有11次。
(三)伊斯兰教的《古兰经》、《圣训》、《公议》、《类比》、伊斯兰法学家的思想(讨拉特、引支勒、宰逋尔)
《圣训》中记载:圣训,事实上都是对《古兰经》条文的进一步阐述和强调,例如《古兰经》说:"我降示你教诲,以便他们思维。"因此,遵循圣训必须与《古兰经》紧密结合,《古兰经》明确提出,人们必须服从先知:"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服从安拉,服从使者和你们中的执事者,如果你们为一事而争执,你们使那件事归安拉和使者(判决),如果你们确信安拉和末日的话。"
(四)《十诵律》、《五分律》、《四分律》
四分律,凡六十卷,姚秦佛陀耶舍与竺佛念共译于长安(410~412)。原为印度上座部系统法藏部所传之戒律。收于《大正藏》第二十二册。又称昙无德律、四分律藏。全书之内容分为四部分:(一)初分,包括比丘二百五十条戒律条目,共二十卷。(二)二分,包括比丘尼三百四十八条戒律条目及受戒、说戒、安居、自恣(上)等四犍度,共十五卷。(三)三分,包括自恣(下)、皮革、衣、药、迦絺那衣、拘睒弥、瞻波、呵责、人、覆藏、遮、破僧、灭诤、比丘尼、法等十五犍度,共十四卷。(四)四分,包括房舍犍度、杂犍度及五百集法、七百集法、调部毗尼、毗尼增一,共十一卷。
五分律:律部之名。译曰化地。就宗计而义翻为不著有无观。优婆鞠多五弟子之一。此律主之部宗称为弥沙塞或化地部。律本名五分律。支那译有三十卷。律藏分派五部之一也。又小乘十八部中有化地部,佛灭三百年中自一切有部别立者。本律由五分组成,故称五分律。
1、初分,卷一至卷十,为比丘戒法,包括四波罗夷法、十三僧残法、二不定法、三十舍堕法、九十一堕法、四悔过法、百众学法、七灭诤法等,凡二五一戒。
2、第二分,卷十一至卷十四,为比丘尼戒法,包括八波罗夷法、十七僧残法、三十舍堕法、二○七堕法、八悔过法、百众学法等,凡三七○戒。
3、第三分,卷十五至卷二十二,包括受戒法、布萨法、安居法、自恣法、衣法、皮革法、药法、食法、迦絺那衣法。
4、第四分,卷二十三至卷二十四,包括灭诤法、羯磨法。
5、第五分,卷二十五至卷三十,包括破僧法、卧具法、杂法、威仪法、遮布萨法、别住法、调伏法、比丘尼法、五百集法、七百集法等。
(五)佛法四(五)次集结,古兰经(奥斯曼正本),旧约与犹太教《塔纳赫》的区别,天主教、东正教与新教的差异
1、佛法四次结集
佛灭的那一年雨季,在七叶窟举行第一次结集,迦叶尊者主持,阿难诵出经,优波离诵出律。
佛灭后110年,由于对戒律理解不一致,举行第二次结集,由上座部长老组织,这次结集导致佛教分裂为上座部和大众部。
佛灭后235年,阿育王时期举行第三次结集。
佛灭后400年左右,在大月氏统治西印度,世友菩萨组织五百比丘举行结集,是为第四次结集。这四次结集,均采取会诵的形式,即一人诵出,大众认可,即合诵,并没有形成文字记录,经以师徒口耳相传的形式传布,第二次结集后,佛教分裂为部派,各部派传诵的佛经亦有不同。另外,这四次结集,都是小乘经,即南传上座部之《尼迦耶》,相当于汉译《阿含经》。
2、奥斯曼《古兰经》正本
奥斯曼继任哈里发的历史意义远不止他平息了几场暴乱,开拓了非洲疆域,在他执政期间《古兰经》被收集校正并成书。古兰经分时分段降示后分别由圣门弟子背诵并记录保存,穆圣时代开始,一些能够完整背诵古兰经的圣门弟子在战场牺牲,到了穆圣去世后的艾布伯克尔时代,能够完整地背诵的人为数不多,他们大部分都死于战场中。这一现象一开始被欧麦尔发觉,在欧麦尔的建议下艾布伯克尔命令宰德收集、整理、汇编古兰经,以恐失传。到奥斯曼时代,不同版本的古兰经直接威胁到穆斯林内部的团结和稳定,当时胡杰法向奥斯曼建议统一古兰经文本,得到奥斯曼的赞同,于是奥斯曼组织宰德等人依据伯克尔时期汇集的古兰经文本,重新校订编排,然后分发到各地,并销毁个地的旧的手抄本。从而为以后的古兰经文本的统一性、真实性和传播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六)旧约与犹太教《塔纳赫》的区别
(七)天主教、东正教与新教区别
天主教与基督教的区别在于:在世界范围内,天主教、东正教、新教被统称为基督教,都以"圣经"为经典。天主教以自己的"普世性",自称公教,信徒称其所信之神为"天主"。天主教以梵蒂冈教廷为自己的组织中心,以教皇为最高领导,实行"圣统制"和"教阶制"。天主教的《圣经》有73卷,其中《旧约》46卷,《新约》27卷。天主教堂中一般有圣母、耶稣、圣徒等塑像。天主教教职人员均为男性。主教、神甫、修士、修女,必须独身。天主教不主张信徒离婚。天主教主要节日有复活节、圣诞节、圣神降临节、圣母升天节等四大瞻礼。教徒在天主教节日和星期日到教堂做弥撒。在中国,基督教则专指"新教",又称为"福音教"或"耶稣教"。基督教不接受教皇的领导权,没有自己的权力中心,废除了天主教的教阶制,认为教徒无需神职人员即可与神直接交通。基督教《圣经》只有66卷,《旧约》中有7卷未收入。基督教堂中一般没有塑像,只挂一个十字架。基督教的教职人员是主教、牧师、长老、传道员。有男性,也有女性,可以结婚,基督教不主张信徒离婚。基督教主要节日有复活节和圣诞节。基督教节日和星期日信徒到教堂做礼拜。公元1054年,基督教一分为二,在西罗马的叫天主教,东罗马的叫东正教。
(一)绝对命令式规范
《出埃及记·十诫》记载:我以外,不可敬拜别的神明。不可为自己造任何偶像。不可滥用我的名。《出埃及记·有关道德和宗教的条例》记载:行邪术的女人必须处死;跟动物性交的人必须处死。《马太福音·禁止和准许》记载:所以,我告诉你们,你们在地上所禁止的,在天上也要禁止;你们在地上所准许的,在天上也要准许。
(二)恩典许可式规范
《出埃及记·对待奴隶的条例》:如果你买一个希伯来人做奴隶,他必须为你工作六年。到第七年,他可以恢复自由,必须付任何赎金。
(三)自觉戒律式规范(菩萨戒、比丘戒、比丘尼戒)
菩萨十重戒,泛指杀戒、盗戒、淫戒、妄语戒、酤酒戒、说四众过戒、自赞毁他戒、悭惜加毁戒、嗔心不受悔戒、谤三宝戒,一共十戒。佛告诸佛子言:不诵此戒者,非菩萨。应当学,敬心奉持。(《梵网经》)
比丘戒有二五○戒,比丘尼戒有三四八戒。据四分律所载,戒可大别为八种,即波罗夷(比丘四,比丘尼八)、僧残(比丘十三,比丘尼十七)、不定(比丘二)、舍堕(比丘三十,比丘尼三十)、单堕(比丘九十,比丘尼一七八)、波罗提提舍尼(比丘四,比丘尼八)、众学(比丘一百,比丘尼一百)、灭诤(比丘七,比丘尼七)。其余十诵律、五分律、善见律毗婆沙、巴利戒本、西藏戒本等所传各异。
(四)相对平权式规范
《古兰经·第四章妇女》记载:
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对待孤儿,那么,你们可择娶你们爱悦的女人,各娶两妻、三妻、四妻;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们,那么,你们只可各娶一妻,或以你们的女奴为满足。这是更近于公平的。
男子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女子也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无论他们所遗财产多寡,各人应得法定的部分。
(五)自由解脱式规范
《金刚经·净心行善分第二十三》记载:复次,须菩提,是法平等无有高下,是名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以无我、无人、无众生、无寿者修一切善法,即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须菩提,所言善法者,如来说即非善法,是名善法。
(一)摩西"十诫"
第一条:"我是耶和华-你的上帝,曾将你从埃及地为奴之家领出来,除了我之外,你不可有别的神。"
第二条:"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做什么形象仿佛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它,因为我耶和华-你的上帝是忌邪的上帝。恨我的,我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爱我、守我戒命的,我必向他们发慈爱,直到千代。"
第三条:"不可妄称耶和华-你上帝的名;因为妄称耶和华名的,耶和华必不以他为无罪。"
第四条:"当记念安息日,守为圣日。六日要劳碌做你的工,但第七日是向耶和华-你上帝当守的安息日。这一日你和你的儿女、仆婢、牲畜,并你城里寄居的客旅,无论何工都不可做;因为六日之内,耶和华造天、地、海,和其中的万物,第七日便安息,所以耶和华赐福与安息日,定为圣日。"
第五条:"当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华-你上帝所赐你的土地上得以长久。"
第六条:"不可杀人。"
第七条:"不可奸淫。"
第八条:"不可偷盗。"
第九条:"不可做假见证陷害人。"
第十条:"不可贪恋他人的房屋;也不可贪恋人的妻子、仆婢、牛驴,并他一切所有的。"
(二)伊斯兰"五功"
《圣训》记载,穆圣曾说:"伊斯兰建筑于五项基础之上。它就是:诵念清真言'除安拉外,别无他主,穆罕默德是真主的使者',力行拜功,出纳天课,朝觐,封赖麦旦月之斋"。
(三)佛教的"五戒"、"十戒"、"548戒"、"十重戒、四十八轻戒"
《大乘义章》卷十二记载:言五戒者,所谓不杀,不盗,不邪淫,不妄(语),不饮酒,是其五戒也。此五能防故名为戒。前三防身,次一防口,后之一种通防身口,护前四故。(佛教徒在家弟子终身应遵守的五条戒条)。
《俱舍论》记载:不杀,不盗,不邪淫,不妄(语),不饮酒,不涂饰香鬘,不听视歌舞,不坐高广大床,不非时食,不蓄金银财宝(佛教沙弥和沙弥尼所受的十条戒条)。
《梵网经》(菩萨戒本)记载:十重戒(杀、盗、淫、妄、酒,说四众过、自赞毁他、悭惜加毁、嗔心不受悔、谤三宝等),四十八轻戒(不敬师友、食肉、食五辛、不看病等)
(四)内在道德与外在法律混合型的宗教法("戒"与"律"相互融合)
《新约·罗马书》(犹太人和法律)记载:因为你有摩西的法律,你就掌握了知识和真理。你教导别人,为什么不教导自己呢?你教人不可偷窃,你自己偷窃吗?你说不可奸淫,你自己奸淫吗?你憎恶偶像,你自己盗取寺庙里的东西吗?你夸口你有上帝的法律,你有没有破坏上帝的法律而羞辱了他?
(一)"三武灭佛"的社会因素
"三武灭佛"又称"三武之祸",指的是北魏太武帝灭佛、北周武帝灭佛、唐武宗灭佛这三次事件的合称。这些在位者的谥号或庙号都带有个武字。若加上后周世宗时的灭佛则合称为"三武一宗"。以上在佛教史中称"三武"之厄。110年以后,即公元955年,五代时期后周的周世宗又下诏废天下无敕额之寺院,毁铜像,收钟磬钹铎之类铸钱。合周世宗,称"三武一宗"。
北魏太武帝拓跋灭佛原因在《魏书·释老志》中列有:1、帝虽敬重佛教,但自幼已讽诵老庄;2、专念成功;3、相信道士寇谦之得仙之术;4、信谋臣崔浩谄言,以佛教为虚诞;5、发现沙门在寺中专横于酒;6、发现寺中藏有弓、矢、矛、盾兵器和宝物;7、发现寺内藏匿贵族妇女;8、沙门众多,影响缩小了国家的税源兵源役源。
北周武帝宇文邕灭佛原因据《广弘明集》中所载:1、寺塔佛像无益治国安民,应当废除;2、彻底改革佛教,寓佛教于国法世俗之中;3、改变佛教贪婪腐化之风;4、财政开支,佞佛已占三分之一;5、佛教来自外域,不应供奉;6、民众为逃避苛役重赋,相继投入空门;7、认为僧尼是崇拜偶像,愚惑人民,自由地滥用公费。
后周世宗柴荣灭佛原因据《旧五代史》中所载:1、周世宗的统治政策:崇儒教为主;2、铜钱出现短缺;3、寺院成了逃避赋税的避身所;4、寺僧的泛滥直接影响国家的赋税兵役。
唐武宗李炎灭佛原因据《旧唐书》中分析:1、阶级原因:"僧徒日广,佛寺日崇,劳人力于土木之功,夺人利于金宝之饰;遗君亲于师资之际,违配偶于戒律之间。坏法言人,无愈此道";2、个人原因:唐武宗迷恋"长生"偏术;颇好道术修摄之事;3、经济原因:十分天下财,而佛有其七八;4.受道士赵归真煽言:佛教"非中国之教",属于"异俗";5.道士编造谶言:李氏十八子,昌运方尽,便有黑衣天子登位理国。
(二)犹太法在当今社会的影响
犹太律法--"哈拉哈"(希伯来语Halakhah的音译),虽然犹太律法对近代西方民法体系(合同、侵权等)的影响要逊色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但是从更为广阔的视角观察,就可以发现"哈拉哈"对近现代西方文明的基本理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犹太律法对"作为个体的每一个人的尊严及价值"的承认与尊重--"既然每一个人都是按照上帝的形象而造,作为个体的人也就因此而具备了其独立的尊严,每个人的个体价值都是无法衡量的"。
(三)欧洲中世纪的宗教裁判
宗教裁判所是13~19世纪天主教会的司法机关。是侦查和审判异端的机构,亦译"异端裁判所"、"宗教法庭",旨在镇压一切反教会、反封建的异端,以及有异端思想或同情异端的人,炼丹术、巫术和魔法等形式亦在其整治范围。宗教裁判所成立于13世纪上半叶,在英国活动不多,主要是在意大利北部和法国南部活动,德意志则未能建立经常性的宗教裁判所。英诺森三世是宗教裁判所的发起人,洪诺森三世为其在西欧的建立打下坚实基础,格里戈利九世推动了其作为真正的法庭在西欧天主教国家普遍成立。宗教裁判所在西欧天主教国家普遍成立后,成为教会与世俗政权联合打击异端、巩固权威、加强统治的一个重要机构。
(四)伊斯兰法的社会功能和分布
伊斯兰法文化的特点:
1、以信仰为指导原则
伊斯兰法文化不同于其它世俗法文化的首要特点,就是以信仰为指导。"真主独一"、"真主至高无上"、"末日审判"的信仰体现在宪法文化、民法文化和刑法文化等整个法文化之中。立法原则都是以宗教信仰为指导的,几乎每项法律条文的制定、执行都与信仰有关,都着眼于信仰的增强;而坚定的信仰又成为维护、加强伊斯兰法制的强大精神动力。
2、确认根本立法权在主,不在人,强调法制,遏制人治
3、法与道德结合,二者一软一硬,取长补短,相辅相成,形成独特的社会规范和社会控制机制
4、公法文化与私法文化结合
中国传统法律结构以刑法为主,法文化以公法文化为核心,尽管有一些民法规范,但它不是补偿性的,而是表现为惩罚性的,因此被称为民法的"刑法化"。这意味着国家使用强力来干涉一切私人事务和私人利益;而西方法律结构以民法为主,法文化以私法文化为核心。西方法在古代罗马和希腊时代就已表现出浓厚的私法特色。其法典大都以民法为主体。从《十二铜表法》发展到《国法大全》,从《萨列克法典》发展到《拿破仑法典》都是如此;而伊斯兰法的发展轨迹却与中西法不同,既有以刑法为核心的公法文化,也有民法传统和私法文化。这一点可以从上面"法文化主要内容"的介绍中清楚地看到,以信仰为指导,以宪法为基础,公法和私法结合,民法与刑法交叉,法渗透到个人生活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5、非义务本位,也非权利本位,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6、强调自由与秩序、公平与效率的均衡
7、稳定性与变化性相结合、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
(五)伯尔曼《法律与宗教》中的法律观
伯尔曼在他的《法律与宗教》中讲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我们发现,在所有的社会里,虽然是以极不相同的方式,法律都需要借助任关于神圣事物的观念,其目的的部分是为了使人具有为正义观念而献身的激情……古代中国也是如此,只是换了一种方式。那里,法律被看做是必要的邪恶,不过,它又辩证地与儒教的礼仪、修养及新儒家的祖先崇拜和皇帝崇拜有密切关系。在苏联,神圣观念与正义观念的相互依存也是事实,……在所有已知文化当中,都存在着法律价值与宗教价值的相互作用。"
(六)宗教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
最后讲一下宗教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实际上,宗教构成了生活文化的基本组成部分,我们需要从长远的角度来建设文化制度,如果不考虑三大宗教的整体性,只从西方宗教的二元论出发,只能将世界看成就是对立的。其实,法律也是一种宗教,如宪法强调个人的自由和尊严,在佛教看来没有自由就无所谓尊严。我个人以为,如果要发挥宗教在调整社会关系中的积极作用,整体上看,大乘佛法的思想是人类走出思想和精神困境的最有价值的宗教法思想,人不能以自我为中心,过分强调个人权利,达到一定程度之后,整个社会就会分立。再有,大乘佛教展现的"绝对自由"思想,也是超越现代"人权"价值的,相对于人权保障理念来说,具有真正解放人、发展人的积极向上的精神推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