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系部、各党总支、工会、团委:
为加强对我院干部、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的管理,增强广大干部、党员参加培训学习的积极性和自学性,推进我院学习型干部、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部门建设,现将《郴州市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制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院党委决定,从2012年起,对科级以上干部的教育学习,按照该办法进行学时学分制管理。对于党员的教育学习,参照该办法执行。各部门要组织本部门科级以上干部,各党总支、党支部要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
科级以上干部获得学分应到组织宣传统战部核准登记,党员获得学分应到所在支部核准登记。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的学分除了在组织宣传统战部核准登记外,还应到所在支部进行登记。今后,科级以上干部、党员的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将作为干部考核和基层党组织考核内容。
附件:
郴州市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制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队伍素质,走干部自学、干部自主选学、组织调训“三结合”道路,切实增强干部教育培训实效,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在职县处级领导干部参加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各类教育培训和学习。在职科级及以下干部参加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各类教育培训和学习,由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参照本办法实行管理。
第三条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制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继续教育与学历教育相结合、集中培训与分散自学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全市干部确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全面提高学习、实践和创新能力。
(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分层分类培训的原则,对不同职位、不同层次、不同年龄的干部进行不同内容、不同要求的培训。
(三)坚持把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制与干部考核、评先、任用挂钩,鼓励干部参加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综合能力。
第二章学分的考核与计算
第四条根据全市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总体部署,自2010年1月1日起每5年为一个管理周期。县处级领导干部5年内累计培训学习须完成560学时、70学分,每年一般不得低于110学时、15学分。
第五条学分是为考核干部参加各级各类教育培训学习数量和质量而设立的计算单位。对每个参加培训学习的干部采取记录学分和奖励学分的办法实行登记。学分考核以个人申报、培训通知、会议通知、考勤记录、考试成绩单、毕(结)业证书等为依据,实行分类、逐人、逐次计算。
第六条原则上按照每完成有效培训学习8个学时(一天)计1学分,每半天记0.5学分,累计学时按四舍五入法折合计算学分。
第七条学分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记录学分
3.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各类更新知识培训学习的,以培训计划、培训通知和合格证书为依据,合格者按实际培训天数记学分。参加市属各单位自行组织的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备案的业务培训的,以培训计划、培训通知和组织部门的批复为依据,合格者按实际培训天数记学分。
4.参加出国(境)培训学习的,以出国(境)培训计划、培训通知和培训机构颁发的结业证书为依据,合格者按实际培训天数记学分。
5.参加国家、省和上级部门组织培训学习的,以培训通知和结业证书为依据,合格者按实际培训天数记学分。
6.参加自主选学培训学习的,以报名登记表、培训机构学员考勤表和结业证书为依据,合格者按照实际培训学时记学分。
(二)奖励学分
1.学历学位教育。在职干部在现有学历的基础上,参加国家承认的自考、函授等大专、大学、研究生等学历教育的,获取学历证书当年分别按3、4、5学分登记;在职干部在现有学位的基础上,攻读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获取学位证书当年分别按6、8、10学分登记。参加多项学历和学位教育的,以高分计算,不重复记分。
2.在职自学。根据个人学习需求,按照干部自学计划要求,以全国干部教育培训教材和单位指定教材为内容进行自学的,以手写学习心得、读书笔记为依据,年终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学习心得、读书笔记达到1万字以上的,记2学分。
3.在职考试。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司法、会计、审计等从业资格考试并获得有效证书的,获取有效证书当年每项分别记5学分。
4.全市统考。参加全市每年统一组织的政治理论知识考试或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考试,考试成绩达到60分(含60分)以上的,每次记3学分,60分以下的不记学分。
5.集中讲座。受邀参加全市大型专题讲座、各级党校主体班或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班授课的,以讲座通知、培训课程安排表和考勤记录为依据,授课者每场记3学分。
6.中心组学习。自觉参加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完成必读书目,发言积极,以中心组学习记录为依据,以实际天数给每位参加中心组学习的成员记学分。
第三章奖惩措施
第八条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与干部提拔使用挂钩机制。对无故不参加组织调训,参加培训学习不积极,5年内未能完成规定学时学分任务的,暂不予以提拔使用。
第九条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与干部年度考核挂钩机制。对未完成年度内规定的学时学分任务的,当年干部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条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与干部评先挂钩机制。对未完成年度内规定的学时学分任务的,当年度干部个人不得参加各类评先。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各级党组(党委)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党政主要领导要以身作则,自觉加强学习,带头参加培训。要积极支持理论联系实际其他成员参加培训学习,确保所有干部完成规定的学时学会任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积极配合,切实加强管理,确保学时学分制度落到实处。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统一组织实施,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干部学时学分的申报、审核、报送、登记、建档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单位处级领导干部的学时学分管理,先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日常登记,每年底再报市委组织部审验备案;科级以下干部由所在单位组织从事部门自行登记管理,每年底汇总后集中报市委组织部复核,再由各单位留存归档。
第十四条市委组织部将结合年度考核和干部考察,对各单位学时学分制度的管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平时将不定期进行抽查。每年第一季度,对各单位干部完成学时学分情况进行反馈通报。干部因故未完成规定的学时学分任务的,应当及时补训。市委组织部将有计划进行组织调训,各单位应根据干部缺训情况适时安排干部参加各级各类培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学习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对弄虚作假获取学时学分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