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F,HKRICentreTwoHKRITaikooHui288ShiMenYiRoadShanghai,PRC200041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
专项核查意见致: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
二、最近三年的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一)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
根据克劳斯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2]第10100号《审计报告》、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2]第2829号《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专项报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2988号《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A12397号《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2991号《关于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A12401号《关于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报告》及克劳斯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证券主管机关网站,克
劳斯最近三年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二、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
2、克劳斯最近三年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本核查意见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