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住房补贴政策行实施细则为了解决湖北地区住房问题,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湖北省政府适时推出了住房补贴政策。
下面是湖北住房补贴政策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住房补贴对象1.低收入家庭:指户籍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一定标准(以当地人均工资为参考)的家庭。
2.失业人员:指失业登记近6个月内没有稳定就业的人员。
3.租房困难家庭:指因种种原因无法购买住房的家庭。
二、住房补贴标准1.低收入家庭:根据家庭收入水平和家庭人口数来确定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随着家庭人口增加而增加,随着家庭收入减少而增加。
2.失业人员:按照一定比例发放上月失业救济金作为住房补贴。
3.租房困难家庭:根据租房人员的收入情况和租房价格来确定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足够支付租房费用的一定比例。
四、住房补贴发放方式1.直接发放:低收入家庭住房补贴直接发放给家庭成员,并有相应的账户来记录补贴的使用情况。
3.房东定向发放:对于租房困难家庭的住房补贴,可以由房东直接收取补贴或折扣,确保房租实际支付金额与租房补贴标准相符。
五、住房补贴监督与管理1.监督机构:设立专门的住房补贴监督机构,负责对住房补贴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2.监督措施:通过定期抽查、家访调查等方式,确保住房补贴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防止滥用、挪用等行为的发生。
六、住房补贴政策的调整1.政策评估:根据实施情况,定期开展住房补贴政策的效果评估,查看政策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六月十八日在汉湖北省直机关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直单位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0]194号)精神,现就在汉湖北省直机关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住房货币化补贴的范围武汉市内的湖北省直党、政、群机关和省直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对象1、无房职工。
即本人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
2、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
即本人已按房改政策购买了公有住房,但未达到规定的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3、200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在编职工。
三、住房货币化补贴的标准1、住房货币化补贴面积标准。
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一律以建筑面积为准(各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见附件)。
2、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
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政[1999]105号文件规定,本着“同一城市同一标准”的原则,在汉湖北省直机关的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标准参照武汉市的标准制定。
即:无房职工实行一次性住房补贴,按每平方米450元的基数和职工的平均工作年限,分解为每年每平方米补贴14元;低于32年的按32年计发,高于32年的按实际工龄计发。
《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本办法为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提供省级层面的制度保障,弥补了我省省级层面住房保障制度的缺失。
本办法的颁布是我省对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快建设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在湖北省住房保障领域的有力保障。
本办法有十个亮点:亮点一:进一步明晰地方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工作中的责任。
这是对我国当前在“市场+保障”框架下解决住房问题,特别是提出“因城施策”的住房市场调控思路后,根据各地住房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落实住房保障在解决住房问题中的托底作用,明确了地方政府在保障城镇困难家庭基本权益,实现住有所居,促进民生改善和社会公平方面的责任。
保障性住房供给对地方人才引进,人口流动有较大的影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城镇化进程,考虑当地人口规模与人口流动、产业结构调整与经济发展等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保障方式、保障标准等,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亮点三:本办法明确不同行政主管部门在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的责任。
亮点四:本办法首次对保障性住房在空间区位选择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其中对需要新建保障性住房的城市,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在土地供应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对回购、回租等保障性住房应当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相对齐全的区域。
同时提出按照国家规定配套建设生活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
亮点五:本办法提出保障性住房管理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吸引企业、其他机构参与。
说明保障性住房管理可以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健全保障性住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以及目标考核机制,提升保障性住房管理效率,提升住房保障精准度。
第三条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台理,公正客观。
科学合理分配补助资金,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突出重点,精准帮扶。
按照精准扶贫要求,集中用于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以下简称四类重点对象)的基本住房安全问题。
(三)绩效评价,规范管理。
定期开展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绩效评价,健全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强化补助对象审核认定等基础管理工作.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按照省政府的政策要求筹措和落实省级补助资金,及时下达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编制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工作方案,汇总并牵头申报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计划,指导市县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标准、落实一户一档管理制度.第五条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大投入力度,积极创新工作方法,完善扶持保障措施,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同时,不断健全农村危房改造投入机制,探索采用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积极引导信贷资金、民间资本等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
第七条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重点向改造任务重、贫困程度深、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
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国管房改字[2000]36号)和《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和《xxxxxx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院行字[2003]第087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现住房未达标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下同)、无房职工以及居住不可售住房职工,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中的职工,是指人事关系隶属xxxxxx的在京正式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包括原人事关系在总院,离退休后交由街道代发离退休费的人员)。
离退休后异地安置(含回原籍安置)的无房或住房未达标职工,且当时未做其他安置的,院按照安置地住房补贴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院成立职工住房补贴发放管理领导小组和联合办公室,负责审定住房补贴发放方案,审核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的计算,监督住房补贴发放方案的实施。
院房委会负责制定职工住房补贴发放的具体方案,行政基建部负责具体实施。
湖北省直单位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鄂政发〔1998〕84号)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实际,制定省直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方案。
一、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适合省直特点的住房新体制,加快解决省直单位职工住房问题。
(二)主要内容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扩大住房信贷服务,有步骤地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逐步实行住房供应社会化。
(三)基本原则是:在国家和省政府的政策指导下,结合省直实际,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新政策与原有政策相衔接,综合配套,平稳过渡,协调推进。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四)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省直单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十堰城区人才住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十堰市城区人才住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吸引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来我市工作,加快优秀人才集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有利于人才安居乐业的环境,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我市城区工作、且没有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的住房或没有入住本市人才公寓或公共租赁住房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
住房补贴方式分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两类。
第三条人才住房补贴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市委人才办负责牵头协调,市人社局负责人才住房补贴的申请受理,及资格认定、初审工作,市房管局核查申请人住房情况,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拨付、使用和监督。
第二章补贴对象第四条通过《十堰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暂行办法》引进的四类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
市直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引进的a类高层次人才给予50万元购房补贴,b类高层次人才给予30万元购房补贴,c类高层次人才给予5万元补贴。
购房补贴均由市财政承担。
其他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市直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购房补贴政策等同。
武汉理工大学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根据湖北省《中央在汉委部属高校住房货币化分配办法》(鄂房改〔1999〕13号)、《关于调整省房改直管高校住房货币化分配有关政策的通知》(鄂房改办〔2003〕1号)、《关于省房改直管高校和直管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鄂房改办〔2003〕13号)、《关于调整中央在汉委部属高校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的通知》(鄂房改办[2009]11号)、《省房改直管高校房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房改办[2009]13号)和《关于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校党字〔2003〕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的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属地化的原则。
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贯彻执行湖北省房改办关于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
(三)轮候发放的原则。
优先发放离退休职工和无房职工,逐步落实其他职工的住房货币化补贴。
三、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的对象(一)补贴对象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的对象为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职工,具体包括:1、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或单身职工)均未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
2、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双职工家庭(或单身职工)虽已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其中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本细则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
3、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二)补贴形式1、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按照一次性补贴和逐月补贴相结合的形式给予住房补贴。
2、新职工按照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给予住房补贴。
关于我校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实施细则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湖北省房改办关于《中央在汉部委属高校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办法》(鄂房改办[1999]13号、《关于调整直管高校住房货币化分配有关政策》(鄂房改办[2003]1号)、《关于调整中央在汉部委属高校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的通知》(鄂房改办[2009]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对象1.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或单身职工)均未购买公有住房(含集资房)的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
2.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双职工家庭(或单身职工)已购买公有住房(含集资房),其中一方或双方未达到(鄂房改办[2003]1号)文件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
3.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3年12月31日以后职务、职称、技术等级晋升的职工。
4.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二.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方式1.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按照一次性补贴和逐月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给予住房补贴。
2.新职工按照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给予住房补贴。
3.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家庭配偶双方的住房补贴,按照住房补贴标准,由各自所在单位分别计发。
住房补贴政策行实施细则2012-10-2514:00搜房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武政〔1999〕105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住房补贴,是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以后,按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有关政策,由单位向符合补贴条件的职工发放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的资金。
第三条本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下列职工均属于住房补贴对象:(一)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均未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二)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虽已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但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三)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第二章住房现状认定第四条下列住房核定为职工已租住或购买的公有住房:(一)职工及其配偶按政府规定租金承租的公有住房;(二)职工及其配偶按房改价格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三)职工及其配偶按政府解困政策购买的解困住房;(四)职工及其配偶按低于(等于)综合成本价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五)职工及其配偶自行转让、赠与、过户给他人的原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六)职工及其配偶居住已故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七)职工及其配偶获得货币补偿的被拆迁的公有住房。
第五条下列住房不核定为职工已租住或购买的公有住房:(一)职工及其配偶购买的商品房、私房和以政府定价个人全额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二)职工及其配偶自建的住房(边城区除外);(三)职工及其配偶以市场租金承租的住房;(四)职工及其配偶以市场价购买使用权的公有住房;(五)职工及其配偶以继承、受赠等式取得的私房。
第六条特殊住房情况的核定:(一)职工及其配偶历次分房,累计分房面积达到或超过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不享受住房补贴。
2024年购房补贴工作细则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为确保购房补贴工作落实落细,更好满足购房者的刚性和改善性购房需求,促进我区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购房补贴的交易标的(一)新建商品房:是指区内的新建商品房,含住宅、非住宅,但不包括车位、车库、定向商品房、拆迁安置房(含扩购)、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商品厂房。
(二)新建商品住房:是指区内的新建商品住宅,不包括定向商品住房、拆迁安置住房(含扩购)、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三)二手住房:是指区内已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后上市进行交易的住宅(不含法拍房、抵债房)。
(四)二手房:是指区内已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后上市进行交易的房产,含住宅、非住宅,但不包括车位、车库、商品厂房。
(五)首套商品住房:是指以家庭(含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为单位、以区为区域,购买的首套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
购房人(家庭)卖掉唯一住房后再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视同首套。
二、购房补贴政策适用范围(一)购买新建商品房补贴。
购买辖区内新建商品房的购房人(家庭),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实施购房补贴,由区财政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1.购房人属市籍户口的,购买新建商品房,每套按成交合同总额的0.5%给予补贴,每套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5万兀O2,购房人属非市籍户口的,购买新建商品房,每套按成交合同总额的0.7%给予补贴,每套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万兀O(二)购买二手住房补贴。
购买辖区内二手住房的购房人(家庭),在二手住房完成转移登记后,由区财政对购房人缴纳的地方级交易负担(即:买方契税及不动产转移登记费)予以全额补贴支持。
(三)支持“卖旧买新”改善住房。
购房人(家庭)因改善住房需求而“卖旧买新”的,二手房卖方出售辖区内二手房(自建房除外,下同)后,由本人、配偶或其子女在辖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在二手房完成转移登记、新建商品住房备案后,由区财政给予二手房卖方一次性补贴,具体为:本人、配偶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补贴5000元;其子女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补贴1万元。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在汉省直机关职工住房补贴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财会【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07]87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7.08.23【实施日期】2007.08.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在汉省直机关职工住房补贴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87号)省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精神,结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汉湖北省直机关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65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在汉省直党、政、群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省直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标准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1/1。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住房保障,提高单位工作人员的生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的住房补贴政策。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分为基本住房补贴和特殊住房补贴两部分。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机关事业单位包含各级行政机关、公共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等。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由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第七条本细则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住房补贴政策的宣传和解释,确保工作人员享有住房补贴的权益。
第二章基本住房补贴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有基本住房补贴的条件包括以下方面:(一)拥有合法稳定的住房需求;(二)已经在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且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公积金;(三)住房补贴的申请材料齐全。
第十条基本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所在地的经济实际情况与住房市场情况综合确定,并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内部公示。
第十一条基本住房补贴发放的频次为每月一次,发放金额计入工作人员的工资总额。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的基本住房补贴按照享受人数的不同,分为单身人员补贴和家庭人员补贴。
第十三条单身人员补贴标准为每月工资总额的20%。
第十四条家庭人员补贴标准为每月工资总额的30%。
第十五条家庭人员补贴的计算方法为按照核定的家庭人员数量计算,每增加一人,增加10%的补贴额。
第十六条若工作人员有多个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收入,其住房补贴金额以主要工作单位为准。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享受基本住房补贴期间,如其住房情况发生变动,应及时向单位管理部门报备。
第三章特殊住房补贴第十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遇到以下情况,可以申请特殊住房补贴:(一)单身人员在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在工作地没有自有住房或离单位工作地较远,每年交通费用达到一定标准;(二)家庭人员在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家庭所在地无固定住房且交通不便,每年交通费用达到一定标准;(三)工作人员因服务需要临时调配到其他地区工作,在外地租房居住,每年租房费用达到一定标准。
二、补贴标准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取得不动产所有权证的,按每套2万元的标准给予房屋所有权人购房补贴。
四、办理流程(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宜昌市个人购房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携带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人银行卡(借记卡)复印件到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
有多个房屋共同所有权人的,须确定其中一人作为补贴领款人。
(二)受理。
(三)发放。
审批合格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至补贴领款人银行账户。
五、有关事项(一)本补贴政策与现行其他购房补贴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二)购买人才公寓、共有产权住房、征收拆迁安置住房等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和非住宅房屋均不属于本次个人购房补贴范围。
(三)在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宜昌高新区购房的,个人购房补贴资金实行财政分级负担,由房屋所在地承担,年终由市级财政与房屋所在地区级财政结算。
在各县市及夷陵区购房的,个人购房补贴资金由房屋所在地财政部门自行筹集、管理。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4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认真做好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切实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问题,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满足城镇居民基本的住房需求,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湖北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一定要提高思想认识,坚持一手抓好住宅与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一手抓好城镇居民住房的保障,切实履行好职责,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城镇居民住房保障的首要任务是满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要,以“自住、够用”为原则。
根据我省城镇人口、资源、环境和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结合城镇居民家庭结构和户均人口等因素,其城镇居民住房基本保障面积一般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
(三)住房保障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阶段,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主要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公积金制度等。
各地应针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保障方式,完善制度、健全机制、规范运作,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建成满足城镇居民基本居住需要的具有本地特色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使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买得到、买得起或租得到、租得起合适的住房,逐步实现“人人享有适当住房”的目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2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等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我省公共租赁住房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一)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可以研究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探索将社会向市场提供的中长期租赁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逐步建立起以公共租赁住房为基本形式的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制度。
(二)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有利于增加住房供给,调整住房结构,促进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完善住房供应体系,促进住有所居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引导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利于人才和劳动力有序流动,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决策部署,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加大投入,下大力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三)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基本原则。
在政府主导下,引导各类资金和各类企业参与建设和运营,可以采取市场化的运作方式,由专业化的企业或机构负责建设、租赁、维修等日常工作。
《湖北住房补贴政策行实施细则》xx-10-2514:00重庆搜房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武汉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武政〔xx〕105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下列职工均属于住房补贴对象:(一)xx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均未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二)xx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虽已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但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三)xx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第二章住房现状认定第四条下列住房核定为职工已租住或购买的公有住房:(一)职工及其配偶按政府规定租金承租的公有住房;(二)职工及其配偶按房改价格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三)职工及其配偶按政府解困政策购买的解困住房;(四)职工及其配偶按低于(等于)综合成本价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五)职工及其配偶自行转让、赠与、过户给他人的原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六)职工及其配偶居住已故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七)职工及其配偶获得货币补偿的被拆迁的公有住房。
第五条下列住房不核定为职工已租住或购买的公有住房:(一)职工及其配偶购买的商品房、私房和以政府定价个人全额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二)职工及其配偶自建的住房(周边城区除外);(三)职工及其配偶以市场租金承租的住房;(四)职工及其配偶以市场价购买使用权的公有住房;(五)职工及其配偶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私房。
第六条特殊住房情况的核定:(一)职工及其配偶历次分房,累计分房面积达到或超过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不享受住房补贴。
(二)职工及其配偶原已享受单位发给的购(建)住房补助的,应按《办法》规定计算住房补贴,与发给的购(建)房补助相抵,按不足部分计发住房补贴。
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意见的通知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意见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关于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推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对启动市场、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具有重要的意义,要切实加强领导,抓紧制定和完善方案,精心组织好实施。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关于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意见为了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新体制的建立,根据《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鄂政发(1998)84号)精神,现就住房货币分配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意义(一)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
它的目标宗旨是:在不断巩固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将住房实物分配改变为以货币形式发放的住房补贴,增加职工工资收入中的住房消费资金含量,并与实行职工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等办法相配套,提高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加快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进程,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住房新制度。
湖北住房补贴政策行实施细则2012-10-2514:00重庆搜房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武汉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武政〔1999〕105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下列职工均属于住房补贴对象:(一)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均未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二)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虽已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但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三)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第五条下列住房不核定为职工已租住或购买的公有住房:(一)职工及其配偶购买的商品房、私房和以政府定价个人全额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二)职工及其配偶自建的住房(周边城区除外);(三)职工及其配偶以市场租金承租的住房;(四)职工及其配偶以市场价购买使用权的公有住房;(五)职工及其配偶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私房。
(二)职工及其配偶原已享受单位发给的购(建)住房补助的,应按《办法》规定计算住房补贴,与发给的购(建)房补助相抵,按不足部分计发住房补贴。
(三)职工及其配偶居住部队住房按公房处理。
(四)部队干部转业地方后,如以低职级安排工作的,按原部队职级所对应地方行政职级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计发住房补贴。
(五)离异夫妇的住房,离异前属夫妻共同财产或享有共同承租权的,按离异前住房面积核定住房补贴;未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或享有共同承租权的,按住房的权属情况和面积核定住房补贴。
(六)职工及其配偶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原则上不及于住房补贴(单位与职工另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职工按高于综合成本价全额集资、合作建房的,单位如有条件,可按职工住房补贴标准50%以内适当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
综合成本价由建房单位按有关规定测算认定。
综合成本价92年(含)以前每平方米不得低于320元;93年至95年每平方米不得低于570元;96年(含)以后每平方米不得低于880元。
(七)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市委、市政府奖励性住房和购房优惠补贴的,其住房补贴的核定办法另行发文。
第七条住房面积的核定(一)职工住房面积按建筑面积核定。
(二)职工购买的公有住房,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计算。
高层有电梯住宅如按全部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按90%计算。
(三)职工承租住房,该栋房屋建使比明确的,按实际系数折算建筑面积;该栋房屋建使比不明确的,按计租面积乘以l.33系数折算建筑面积。
承租住房折算的建筑面积,仅作为核定职工住房补贴的依据,不作为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依据。
第十条新职工的月住房补贴按职工月标准工资的32%计发。
第十一条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和按月补贴年限累计不得超过32年。
第十三条职工工作调动时,原工作单位应从当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将原计发情况记入职工住房档案,并随人事档案及住房补贴余额转至调入单位。
第十四条职工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储存的住房补贴可一次性领取:离退休的;1999年1月1日(含)以后去世的(由合法继承人提取);1999年1月1日(含)以后按规定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
第十五条职工住房未达标面积在10㎡(含)以内的,一次性核定计发住房补贴。
第十六条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如在实行住房补贴前已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视其住房情况核定住房补贴。
第十七条老职工因职务晋升或工龄增加后住房补贴的计算:(一)无房老职工因职务晋升或工龄增加后的住房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不变,按月补贴按调整后的标准工资计算。
(二)住房未达标老职工因职务晋升或工龄增加后的住房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不变,按月补贴按调整后的标准工资和未达标面积系数计算。
计算公式同第十七条第(二)款。
第十八条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原则上按其工龄、职级、住房等因素综合排序,轮候计发。
第五章住房补贴核定、发放程序第十九条单位对职工住房情况进行调查,组织职工填写《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并按《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建立职工住房档案规定》,建立职工住房档案。
第二十条单位对职工住房情况过录汇总,确认住房补贴对象,测算职工住房补贴,并张榜公布。
填写《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清册》,《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情况申报表》,拟定《关于申请核定住房补贴的报告》。
第二十一条单位将《关于申请核定住房补贴的报告》提交职工大会(职代会)讨论通过,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市、区房改办审批。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根据已确定的住房补贴对象,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意见,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单位在承办银行为职工开设的“个人住房补贴”帐户,实行专户储存。
其中:一次性住房补贴,由单位根据资金情况按轮候补贴的原则计发;按月补贴由单位按月计发。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资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武财综〔1999〕604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