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集体户口可以挂靠户口在朋友家吗,上海户口挂靠需要什么条件?: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上海集体户口可以挂靠在朋友家,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和遵循一定程序。

一、挂靠条件

需要获得朋友的同意,并确保朋友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二、挂靠程序

与朋友一同前往其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

提交上述准备的材料。

签订《亲友挂靠户口责任书》。

完成以上步骤后,户口便可以挂靠在朋友家。但请注意,不同地区对于户口挂靠的具体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建议在进行操作前咨询当地派出所或户籍管理部门,以确保操作的合规性。

此外,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禁止户口挂靠,但挂靠户口可能会带来一些潜在的风险和问题,例如可能会影响到朋友的家庭利益等。因此,在进行户口挂靠时,应充分考虑并权衡利弊。

1、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归国留学生、引进的人才、城镇用工人员,本单位集体户尚未建立,不具备家庭户立户条件,亲友同意将其户口迁入家中挂靠的;

2、常住户口居民因工作辞退、离职或调动等原因,人事劳动关系委托人才服务中心等机构管理的,允许将其户口由原单位集体户内或派出所代管户内迁入人才服务中心等单位挂靠;

3、常住户口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将户口迁入亲友家中挂靠:

(1)户口在企业集体户内,因企业破产、倒闭、改制等原因,企业已无专人管理集体户,亲友同意将其户口迁入家庭户内的;

(2)户口在派出所代管户内的;

(3)户口在人才服务中心等中介机构的。

一、山东省规定的迁户政策有哪些?

《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二节投靠迁移

第五十七条公民之间的投靠迁移包括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和夫妻投靠。

第五十八条投靠迁移,应当由被投靠人持双方有效身份证件、亲属关系证明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申报,同时提交投靠人同意的书面说明。

第五十九条

夫妻一方服兵役、出国(境)定居或者死亡的,另一方确与配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以投靠配偶父母,并提交现役军人证明、出国(境)定居证明或者死亡证明。

第三节普通大中专学生迁移

第六十条省内普通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录取的本省新生,不办理户口迁移。

被省外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本省新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迁移户口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注明迁移户口的录取通知书申报。

第六十一条省内普通大中专院校招收的省外生源新生申请将户口迁至学校的,应当在入学时由学校统一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招生计划文件;

(二)加盖设区市以上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花名册;

(三)录取通知书;

(四)户口迁移证。

上述学生在省内院校毕业后,继续在本省其他院校就读的,凭录取通知书办理迁移。

第六十二条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因转学、退学、被开除学籍等未能取得毕业证书的,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学校证明办理。

第六十三条

在本省落实就业单位的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毕业证书和劳动(聘用)合同申报;其中,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派遣的,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和就业协议书申报。

第六十四条已就业毕业生,应当在就业地按照下列顺序办理落户:

(一)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就业地城镇直系血亲;

(二)就业单位集体户;

(三)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

(四)就业单位所在地社区集体户。

(一)在省外院校就读期间或毕业后出国(境)就业就学,户口在省外学校集体户的;

(二)已落实就业单位,但暂不符合就业地落户条件的;

(三)未落实就业单位的。

第六十六条

毕业生户口迁移证件遗失、超过有效期限,或者因调整、改派等原因造成迁移证件迁入地址与实际落户地址不符的,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

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

第四节干部工人调动和招录人员迁移

第六十七条干部工人调动和省内招录人员需要迁移户口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县级以上组织(人社)部门的调动通知书、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申报。

第六十八条调动、招录人员家属符合随迁条件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件或亲属关系证明,到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申报。

第五节其他情形迁移

第七十条夫妻离婚后,一方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离婚证明材料、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申报迁移;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具有抚养权的一方迁移;另一方拒不配合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规定履行告知程序后办理。

第七十一条军队女士官未成年子女,可以迁至女士官驻地落户;女士官调动或者退出现役的,其未成年子女应当随迁。

第七十二条寺庙、宫观出家人员的户口迁移,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

第七十三条公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将户口迁往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社区集体户:

(一)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原户口登记住址已经消失的;

(二)破产清算、兼并重组或整体搬迁的单位,原设立的集体户应当撤销的;

(三)集体户成员拥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已经离开原单位的;

(四)择业期满,户口仍滞留学校的。

上述人员拒不迁出的,暂时停止受理除办理居民身份证、户口迁出、注销登记以外的其他户口事项。

第七十四条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原住户应当在发生转移前及时将户口迁出。原住户拒不迁出的,公安派出所履行告知程序后,可以将其户口迁至辖区社区集体户。

二、中山市最新入户条件规定

关于上海户口挂靠条件有以下:

(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即申请落户时无外地劳动关系,可以在上海有工作)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本市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婚姻登记满5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五)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结婚后,本市一方死亡的,其与本市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本市户籍,外省市人员未再婚、实际生活基础在本市、外省市无子女的;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其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可参照“沪府〔2009〕70号”夫妻投靠第

(一)项规定在本市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一、关于申办条件

(一)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一般应能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上。对于特别优秀或者特别紧缺急需的,可适当放宽年限要求。

(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指按照规定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包括明确可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对应的国家职业资格。

(四)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是指根据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项目立项批复进行认定的科技项目,所称“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由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立项、申报材料予以认定。

(六)办法第五条第(六)款所称“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由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市商务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由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符合办法第五条第(六)款条件引进的人才,应属单位紧缺急需的业务骨干,且具有两年以上(截至申报之日)相应工作经历。

(七)办法第五条第(八)款所称“高技能人才”是指在工作一线从事技能类职业、工种(具体职业、工种范围另行发布)的技能人才,“国家及省部级技能竞赛奖励”,是指国家级或省部级技能类人才表彰、国家级技能竞赛金、银、铜奖或省部级技能竞赛金奖或一等奖。

(八)办法第五条第(九)款所称“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是指经同行专家评估认定,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行业专门人才,以及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专业资格证书的行业专门人才。

THE END
1.关于《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为规范本市廉租住房制度运行,更好发挥廉租住房托底保障作用,根据国家《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工作实际,市房屋管理局研究修订了《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https://fgj.sh.gov.cn/yjzq/20241209/ffffcb9c5e5f4f26b534d43a08e23c8d.html
2.“上海购房补贴30万”“首付2万买180万精装现房”?辟谣来了据微信公众号“上海辟谣平台”消息,近日,在短视频平台上出现了多个房源广告,发布房源的中介号称在上海买房可以领取“购房补贴”,金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有中介宣称:“上海松江新城总价76万购房补贴25万”“领取补贴后,首付5万元即可购买一套78平方米的房子。”还有中介宣称:“最低可以做到仅首付2万元,就能买一套总价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9636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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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市房地局房改办关于印发《1995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4.出售人向住户宣传购房政策。 5.出售人为购房人办理购房有关手续,开具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二)购买公有住房按下列程序进行: 1.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前,应先办理认购手续,预付手续费100元(不购房时不予退还),购房时,应协商一致,确定购房人。 https://weibo.com/p/1001633694289027785160
5.GitHubWeakChickenZhuyilin/kkndme那就是个别了!!而且注意看“干部”两个字。就是到一定级别的分房!这打几十年前就有了! 错就错在他不该占用经济适用!! 说到底,不就是武警省钱么 现在买经济适用的人,都会上报纸! 通过征税调节贫富差距是耍流氓(因为富的人负责制定政策,富的人不会让政策针对自己) https://github.com/WeakChickenZhuyilin/kkndme_tianya
6.上海住房公积金网第十二条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代办公积金的归集与存贷业务。 第十三条 公积金中个人承担的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在每月发工资时代为扣交,连同单位提供的部分,在规定时间内,由单位一并缴交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记入单位名下的职工个人公积金户名https://www.spfmc.com/html/newxxgk/zcwj/srdszf/208227.html
7.上海市仓库防火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版(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核心提示:火灾危险性大、储存物资价值大或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仓库,应建立专职消防队,并配备消防车辆,其他各类专业仓库应配备专职消防干部;企业附属仓库也应有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负责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发布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发布日期 暂无生效日期 1989-10-01 有效性http://law.foodmate.net/rule/show-216843.html
8.上海浦东新区人才租房补贴标准2009年11月,国家对于享受住房补贴的个税问题规定:对职工因未享受国家福利分房政策,或虽已享受国家福利分房但未达规定面积标准的,单位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补贴标准,一次性或按月计入职工个人所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用账户的住房补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https://mip.yjbys.com/banshizhinan/zufangbutie/14563.html
9.上海公租房:保险资金入场?19日,上海召开“上海市加强金融服务促进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工作会议”,上海市长韩正道出上海目前主要研究的公租屋资金建设方案。 一个是上海的每个区都建立公租房运营公司,区、市各级政府都是出资方,从银行贷款,并享受各种优惠政策,购买运作价格低廉的房屋出租,用租金还本付息。韩正认为,这个方案可行,但规模难以做大。http://www.changce.org.cn/component/simplestforum/postlist/1.html?start=180
10.上海户口待遇和外地户口是否一样?上海户口待遇和外地户口是否一样? [问题分析]: 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政策法规案例查询的问题,一般会涉及到法律条文、国家政策、典型案例等方面。 免费上海市四级残疾人有哪些待遇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是工伤的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https://mip.64365.com/zs/1508110.aspx
11.上海市长宁区:暖民心促发展,持续推动“四百”大走访工作见行见效上海市长宁区委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下基层”的重要批示精神,坚决落实市委“四百”大走访工作要求,将“四百”大走访作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升基层治理能力的重要保障,广泛开展“走百居、访千企、进万家”活动,为长宁“四力四城”建设注入强劲动能。 https://www.12371.cn/2023/11/25/ARTI1700903067032724.shtml
12.上海市一中院:私房动迁中非产权人获得利益相当于托底保障,认为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表明,私有住房的征收以产权平移为基本原则,被安置人范围一般仅限于房屋产权人。审判实践中应该严格依照法律和征收补偿政策认定被安置人范围,不能随意扩大。在私有房屋征收中,一般只有房屋产权人才是被安置人。对于房屋实际使用人,除非征收部门将其认定https://lawyers.66law.cn/s2700b6167105f_i883313.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