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房房屋征收中常见法律问题实务答疑(一)

1、哪些人有权分得公房征收补偿利益?

答:公有房屋承租人所获的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住房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

2、哪些人属于同住人?

答: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3、同住人认定的例外情形:

根据2004年上海高院在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视为同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3)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时,因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4、什么是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

答: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形。

5、何谓他处有房?

答: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时代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门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6、如何证明对方他处有房?

答:提供线索,由律师申请调查令去往物业公司、住房分配单位、户籍管理、房籍管理部门查询。

7、如何认定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

答:目前并无关于一年居住时限的具体计算法律依据,实务当中操作路径各有不同,有要求成年之后居住一年以上,或者户籍再次迁入之后满足一年;在征收令发布之前仍在居住,且满一年者最佳,居住证明可找所在居委出具。

8、征收补偿款在承租人和同住人之间如何分配?

9、承租人享有哪些特权?

答:承租人享受征收利益的次数不受限制,且在承租人在世的情况下,动迁组就房屋征收的签约事项通常只接待承租人。同住人想要了解关于征收的信息,只能通过承租人。

10、承租人为什么不受他处有福利分房的限制?

答:根据2004年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九条规定:属于本市两处以上公房承租人的,其对各处被拆迁公房的补偿款均有权主张。

11、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部分,如何分割?

答: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临时安家补助费,应归确因拆迁而搬家、设备迁移和临时过渡的承租人、同住人等。奖励费和一次性补偿费,一般应当由拆迁时在被拆迁房屋内实际居住的人之间予以分割。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应归设备所有人。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归遭受实际损失的经营人。

12、私房征收是否影响公房的征收利益?

答:原则上不影响,但是在私房征收中享受过托底保障的除外。

13、承租人已过世,无同住人或者被征收房屋内无户口的,如何分配?

答:原则上由承租人的继承人享有被征收房屋的征收利益。

14、部队分房是否属于福利分房

答:虽然部队分房各种权能与普通公房没有太大差别,但由于部队分房涉及到国家政策问题,即使退役,房屋仍在其名下的,在司法裁判中通常不被认定为享受过福利分房,并不影响其征收利益。

15、知青及知青子女是否有照顾?

答:知青响应国家号召,为时代的发展作出了贡献,根据司法裁判,知青回沪应保留其同住人资格,知青配偶以及知青子女随迁返沪的亦应认定为同住人。

16、承租人与同住人之间,或者同住人之间达成的家庭分割协议效力如何?

答:民事法律关系中,意思自治是基本原则,承租人与同住人之间或者同住人之间的分割协议如果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侵犯到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时,具备成立的形式要件,协议应为有效。

17、如何解决公房房屋征收中家庭成员之间关于征收款的分配纠纷?

答:民事纠纷,调解先行;家庭成员之间关于征收款的分配无法达成一致的,可寻求所在居委会、街道办、征收事务所参与调解,也可委托律师结婚系争房屋的具体情况并征收法律实务经验参与调解;调解无果应及时委托律师申请冻结征收补偿款,立案起诉,通过法院裁决。

18、签约代表可以独自领取征收补偿款吗?

答:根据各区各征收事务所的操作实务可能各有不同,通常签约代表无权独自领取征收补偿款。实践当中,因家庭内部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征收单位暂不发放征收补偿款,签约代表以此为由将征收单位告上法庭的,通常会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9、承租人未通知同住人领取了征收补偿款,并拖延或者不合理分配时该怎么办?

答:这种情况下,动迁组也是按照程序办事,去追究其责任毫无意义,应立即委托律师进行紧急处理,以免财产被转移。

20、已经移民境外的,是否可以享受征收利益?

答:已经移居境外,不再是中国国籍的,一般不被认定为同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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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房政策定义:福利分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计划经济时代特有的一种房屋分配形式。在市场经济中,房屋是具有价值的,人们需要用货币去购买,交换。在计划经济中,人们所有的剩余价值都被国家收归国有,国查看更多>> 今日要闻更多>> 12-10 丰台西南郊宅地首曝!40亿起拍引关注 https://fang.com/juhe/28542/
2.沪府办规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11-15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2024-10-10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增强本市会展经济带动效应的若干措施》的通知2024-08-05 https://www.shanghai.gov.cn/nw42850/
3.“上海购房补贴30万”“首付2万买180万精装现房”?辟谣来了据微信公众号“上海辟谣平台”消息,近日,在短视频平台上出现了多个房源广告,发布房源的中介号称在上海买房可以领取“购房补贴”,金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有中介宣称:“上海松江新城总价76万购房补贴25万”“领取补贴后,首付5万元即可购买一套78平方米的房子。”还有中介宣称:“最低可以做到仅首付2万元,就能买一套总价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9636644
4.上海市二中院:被认定为居困但是有过福利分房,不是同住人,但是可以“共同居住人”与“居住困难户”的认定通常存在差别,不符合同住人标准的当事人也可能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那么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但是享受过福利分房的当事人是否应当分得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具体又应当如何分配? 一、律师观点: “共同居住人”与“居住困难户”是房屋征收时经常出现的词汇。征收补偿款如何分配关键https://lawyers.66law.cn/s2700b6167105f_i1094758.aspx
5.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但享受过福利分房的人员能获得哪些征收补偿本案中,李某、项某兰户口在系争房屋处,虽然享受过福利分房,但是仍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口,说明经过审核两人符合《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71号令)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应该享受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 二、享受过福利分房但是被认定为居住困难的人员能获得哪些征收补偿款?https://www.lawyers.org.cn/info/3af46014a6dc44cb9d27b0d442a4df48
6.上海动迁同住人如何分配动迁款?2、同住人认定的一般标准 户口成年后连续居住满一年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和动迁安置(无房)。 3、例外情形 (1)没有户口: 但外地户口因结婚在里面居住满五年、或者本地户口因结婚在里面实际居住至动迁,也视为同住人,但该同住人身份依附于其爱人,其爱人不符合其也不符合。 https://www.64365.com/zs/1814130.aspx
7.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到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已经非常明确了,征收就是一个行政行为,应该属于行政诉讼。 随后,在本次的与谈环节,还谈到了关于“外地媳妇能否享受征收补偿”、“未成年人的福利分房问题”、“公职人员福利分房问题”、“同住人资格认定”“1981年后建造的建筑能否计算面积获得补偿”等等。https://www.boss-young.com/newsDetail?id=f03c73eb-d65c-49da-9951-08dc0b651319
8.上海动迁困难户认定条件有哪些?附居住困难户人数审核程序一、上海动迁困难户认定条件有哪些? 上海动迁困难户认定主要就参照经济适用房以及的标准认定的。具体认定条件如下: 1、倘若要是家庭成员人的建筑面积均都低于15平方米的,那么就会被认定为上海动迁困难户。 2、人均面积低于7平方米的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亦或者是拆迁分房的,但是其仍然存在居住困难情况的人,都会被认定为https://www.nongjiao.com/news/read-19747.html
9.上海公房动迁中“空挂户口”与“居住困难户”的认定和补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沪高法民〔2020〕4号)(以下称“《2020上海高院会议纪要》”)作了厘清,此时,该人员所拥有的商品房不是福利性购房,故不视为“他处有房”,因此该人员仍可以被认定为“同住人”并可享受征收补偿。这一认定背后的逻辑是,当购置商品房不影响http://www.51-lihun.com/h-nd-3308.html
10.经济适用房第二十八条 凡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己购经济适用https://baike.sogou.com/v41983.htm
1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三、李文萍是上海市杨浦区XX路XX号(底层后客、二层后楼)(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同住人,一审认定李文萍享受过福利分房有误。李文萍父亲单位分配房屋时,李文萍属于未成年人,依附父母共同生活,后户口从该房屋中迁出。李文萍户籍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过三年左右,后因房屋面积小、居住困难、家庭矛盾而在外借住,未获福利性房屋https://www.hshfy.sh.cn/shfy/web/flws_view.jsp?pa=adGFoPaOoMjAyMaOpu6YwMsPx1tUxMDc3MbrFJndzeGg9MgPdcssPdcssz
12.上海浦东新区人才租房补贴标准2009年11月,国家对于享受住房补贴的个税问题规定:对职工因未享受国家福利分房政策,或虽已享受国家福利分房但未达规定面积标准的,单位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补贴标准,一次性或按月计入职工个人所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用账户的住房补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https://www.yjbys.com/banshizhinan/zufangbutie/145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