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认定他处有房的情形时,关键看是否有福利分房。那么如果住房调配单上没有自己的名字,是否就一定不会被认定有过福利分房呢?
一、律师观点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通过此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认定同住人时,是否实际居住、是否他处有房是关键。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比如本案中的王某2,她在婚后搬迁至其丈夫金某单位分配的一处房屋,住房调配单载明调配原因为结婚无房,受配对象虽然只有金某一人,但是法院认为该房屋是以双方结婚为由所分配,王某2也实际居住在内,对系争房屋亦无居住需求,应当认定为他处有房,不符合同住人的条件。
二、基本案情
当事人关系
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2是王某1之子女。徐某是王某4之夫。陈某是王某3之妻。王某2丈夫是金某。
案情简介
房屋被征收时,该户内有本案当事人7人户籍。
系争房屋是公有住房,承租人为王某1,是之前由王某1原承租的某房屋置换而来,房屋置换后由王某1夫妇携子女共同居住。后来,王某3、陈某婚后约于1986年搬迁至单位所分配房屋XX村XX号XX室,后该房屋又于1998年套配为本市其他房屋,受配对象为王某3、陈某及二人之子。王某2婚后搬迁至其丈夫金某单位分配的XX路XX弄XX号房屋,住房调配单载明调配原因为结婚无房,受配对象为金某一人,面积为13.5平方米,嗣后该房屋于2017年被拆迁。王某4是知青按政策返沪,其妻子徐某的户籍也随之迁入系争房屋,但是王某4夫妇未在房屋内居住,而是主要居住江苏。王某5婚后住夫家,其户籍在册的某私房于1997年左右被拆迁,属于安置对象并获得了相应钱款。王某1配偶过世后,王某1前往子女家中,由子女轮流照顾,系争房屋被出租至征收,租金由王某1取得。
2020年9月,系争房屋所在地区被纳入征收范围。10月,王某3签订了征收协议,房屋征收总钱款7,399,735.67元。
王某4、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共同分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2,150,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王某4分得补偿款1,200,000元,王某1应分得补偿款3,132,403元。
王某1、王某2、王某3、陈某提起上诉,要求改判驳回王某4、徐某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上诉人王某2主张其丈夫金某单位配房时未考虑其因素,王某2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应分得征收补偿利益。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律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
二审法院认为:
被上诉人王某4作为知青身份,其在退休后将户籍迁回系争房屋,符合政策规定。王某4在本市未享受福利分房,故属于系争房屋的同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