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使用湖南天宇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天宇互动平台”或“甲方”)提供的服务。本《手机游戏产品推广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是由您(或简称为“乙方”)与甲方就其游戏平台上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所订立的协议。
如果您进入天宇互动平台,确认已经阅读、同意本协议的条款,则视为您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协议的内容,同意遵守本协议的约定,获得和使用天宇互动网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协议进行变更,您继续使用甲方提供的平台服务视为您同意接受变更后的全部内容,您不应再以不了解本协议内容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
因此,为保障您的权益,请于使用天宇互动平台所提供的各种产品和服务之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全文。请您仔细阅读以下全部内容(特别是粗体标注的内容)。
鉴于
2、乙方享有大量的用户群,在手机游戏推广方面能充分发挥其推广优势;
3、双方在诚实互信、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一、合作内容
甲方提供天宇互动平台运营的合作游戏资源,乙方通过甲方提供的上述游戏资源(游戏资源的内容及范围由甲方确定)运用自有渠道进行推广,向自有渠道或终端用户提供合作游戏服务。
二、甲方权利义务
2.2甲方为乙方提供数据查询后台,并按照本协议约定与乙方进行结算。
2.3甲方为乙方提供专属于乙方的推广渠道号,充分发挥其推广优势。
2.5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推广、运营方式,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甲方提出的合理意见,乙方应当予以接受。
2.7甲方有权根据自身需求随时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关系,但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
三、乙方权利义务
3.1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公司名称、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联系方式、收款账号信息),妥善保管推广渠道账号及密码并对使用该账号和密码所进行的一切行为负有完全的责任。禁止将账号或密码销售、转让或出借、共享给他人使用。因保管疏忽或任何第三方行为,导致推广渠道账号或密码遭他人非法使用,以及因此而产生的任何后果,均由乙方独自承担责任。
3.2乙方保证具备签署、履行本协议的相应资质,其签署、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适用法律的限制,也不会侵犯本协议以外任何第三方之合法权益。
3.3合作期限内,甲方将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有关工作,并保证不出现任何损害乙方及合作平台的行为。
3.4乙方保证在使用本协议服务的过程中,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及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
3.5乙方在使用“宇币”服务前已知悉并同意成功兑换的宇币不可退还或以任何方式折算为法定货币或实物,如因乙方、用户或其他合法机构要求退赔“宇币”所产生的纠纷,由此产生的责任和赔偿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甲方可视情况配合乙方处理上述纠纷,以尽可能减少各方损失。
3.6乙方应维护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声誉及公司形象,不得制作有损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文字、图案以及其他任何作品。
3.7乙方应充分发挥其推广优势,以达到良好的推广效果。乙方保证推广渠道和终端用户的真实性,保证在乙方推广平台上放置的推广资源、推广资源链接地址与甲方提供内容相一致。
3.8乙方保证不通过技术手段对终端用户进行强行定制业务,不会对合作游戏设定任何欺诈性、隐藏性收费。
四、宣传推广规范
乙方保证在推广过程中,严格按照以下规范执行:
4.1禁止低俗宣传:乙方保证自制的运营素材不包含色情、暴力、低俗、封建、迷信等诱惑性质或违反国家法令法规的内容。
4.4禁止竞价推广:乙方保证在合作期间不使用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于谷歌、百度)中购买竞价排名关键字的方式、或购买百度品牌专区推广合作游戏。
4.5合作游戏的推广及运营方式均由甲方统一策划,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要求执行,不得擅自更改推广方式或推广要求。
4.7乙方在推广过程中不得实施任何损害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名誉或形象的行为,不得制作有损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作品、文字或图案,且不得实施任何损害下游渠道及终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4.8乙方不得自行或蛊惑他人利用合作游戏或甲方网站内BUG进行非法获利。
4.9乙方不得将基于本协议合作所获知的甲方发布的任何公告、后台数据信息、结算信息、折扣比例、合作游戏攻略、合作游戏点位信息等任何信息告知第三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上述信息或内容进行公开或披露。
5.0虚构交易。乙方不得以虚构或变相虚构等不当方式组织用户对甲方资源进行无效充值。
不得出现其他有悖于商业规范和法律规范的行为。
五、结算
5.1合作期限内,甲方及其推广的用户在合作平台上每充值兑换1宇币,甲方需向乙方支付人民币1元的服务费用。
六、知识产权
七、权利的保留
八、保密条款
8.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或本协议另有约定,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协议的条款内容以及因签订、履行本协议而获取的商业秘密,但为本协议履行可向持有我国法律许可的专业顾问(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会计师等)披露前述信息。任何一方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应司法机关、银行、金融机构、证监会或政府行政机关要求,可披露前述信息。
8.2本协议有效期内及终止后贰年内,本保密条款仍具有法律效力。如有违反,违约方应承担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九、协议期限与终止
10.1出现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中止或解除本协议:
(1)乙方停业、整顿或进入清算程序的;
(2)乙方实行其他严重危害甲方权益的行为。
10.2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变更本协议的,应当另立书面补充协议。
10.3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另一方有权中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改正,违约方改正后,守约方应恢复对本协议的履行;违约方经守约方通知超过10天仍未改正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10.4本协议约定的双方持续义务的条款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九、违约责任
11.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直接或间接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不承担或不及时、充分地承担本协议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纠正其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若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关于其违约行为的上述通知后10天内未纠正其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单方提前终止本协议,并追究违约方之违约责任。
11.2在违约事实发生以后,经守约方的合理及客观的判断,该等违约事实已造成守约方履行本协议项下其相应的义务已不可能或不公平,则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提前终止本协议,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
11.3违约方因违约行为造成守约方损失,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赔偿。
11.4守约方为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交通费、差旅费、邮寄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十、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黑客攻击、网络堵塞或中断、因运营商方面的服务网络建设实施、维护、运营等所引起的服务问题以及电信部门调整、国家法律或主管部门政策调整、自然灾害、政府行为、战争、动乱、罢工等社会异常事件。
10.2由于以上所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则双方于彼此间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0.3如发生不可抗力,双方应立即协商解决问题的方案。如果不可抗力持续三十(30)日以上,且对本协议之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则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协议。声称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迟于十五(15)日书面通知另一方,并随附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不可抗力之书面证明,且应尽可能减少不可抗力所产生之影响。若由于怠于通知而造成对方的损失扩大,该扩大的损失部份由怠于通知方承担。
十一、通知
11.1本协议所许可或允许送达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的形式,可以按本协议文首所预留的通信地址派人送达、电传、挂号邮寄或通过电子邮件,送给对方,任何通知在当面交给时、或在发件人通过电传发出时、或在通过挂号邮寄寄出后5日或在通过电子邮件发出后的当天都被认为是已经送达。
11.2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其它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十二、管辖法律和争议解决
14.2凡有关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异议和矛盾,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其是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
(2)其有资格从事本协议项下之合作,而该合作符合其经营范围之规定;
(4)其有能力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并且该等履行义务的行为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限制。
9.2双方保证在服务期间不得实施任何有损对方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侵犯对方的著作权、名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9.4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协议中约定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十三、其他
13.1关于本协议项下合作,甲乙双方另有书面协议约定的,以书面协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