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娜微言市监2024年02月02日20:21浙江
取证要点
1.违法行为构成要素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①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②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③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④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可通过合同、账款往来、社交软件聊天记录等内容予以确认。
对该问题应尽到调查义务,以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证据材料通知书为宜。
2.自由裁量因素
有无法定从轻从重处罚因素。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的予以从重处罚。
法律适用
1.行政处罚
2.刑事移送标准
①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⑤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八十一条本规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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