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重申,继续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执行口径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相同,并且明确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分别由中央和省级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文化建设。
2019年,在大规模减税降费的背景下,财政部调整了部分政府性基金政策,其中包括: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于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额的50%减征,对于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在50%的幅度内减征;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财政部规定2020年、2021年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
二、数字经济下对平台企业征收文化事业
(一)谁是缴费人
(二)征收范围是什么
(四)数字经济下数据信息服务费支出超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问题
三、不同平台企业对数据信息服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笔者从数据信息服务的购买者和提供者双方进行了互相印证式的调查,从双方销售或劳务提供的合同和发票来看,不同平台企业对类似的数据信息服务在合同规定、发票开具、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上的处理方式不同,由此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税费待遇。
(一)A公司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二)B公司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三)C公司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可见,A、B、C三家平台公司对于数据信息服务费的合同、发票和申报方式是有差异的,其中C公司的费基最大,而B公司的费基最小,A公司则通过收入比例划分以及发票品名区分出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收入并进行申报,可能较为符合政策要求。
(一)从保障财政预算收入角度出发,应参照教育费附加,降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扩大征收范围
通过对深圳某区的非税收入进行分析,除国有土地出让金外,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是分别排在第二、第三大规模的非税收入。所以,如果单纯考虑文化事业建设的财政预算需要,可以对文化事业建设费进行改革,扩大征收范围,参照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消费税税基为费基,同时根据现有收入规模倒算适用的费率。从该区的数据来看,费率将大幅度降低。假设该区的增值税收入约为340亿元,而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为11亿元,如果以增值税收入为文化事业建设费费基,那么普遍征收情况下,为保持同样规模规费收入,费率只需定为增值税收入的3.2%,而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两者加起来是增值税收入的10%,所以,这样改革后,原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单位,费率将大幅度降低,而其他行业的规费支出将轻微增加。
(二)从落实“四精要求”出发,应参照嵌入式软件“四分开”申报方式,准确界定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
(三)从数据是生产要素出发,应参照购买其他生产要素支出允许税前列支
(四)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出发,应取消文化事业建设费,避免税费重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