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或"雪球基金")
第一条释义
除非本协议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二)投资者:指符合基金公司公示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约定,通过乙方进行开放式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以及符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乙方所销售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份额变更情况及基本资料的账户。本条所列的基金注册登记人是指乙方认可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五)基金交易账户:指乙方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通过该交易系统买卖乙方所销售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六)认购:指开放式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七)申购:指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八)赎回:指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间内已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九)基金转换:指投资者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成同一注册登记人登记的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基金份额。
(十)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十一)T日:指乙方确认的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十二)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十三)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十四)交易密码:指乙方基金销售平台交易账户的交易密码。
第二条交易服务与费用
乙方有权就其提供的上述服务内容,向甲方收取相应的交易费用或其他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认购费:乙方根据甲方在认购期内,通过乙方平台购买的基金规模,按照甲方签订的基金合同规定及乙方基金销售平台网站公示的认购费率收取认购费。
(二)申购费:乙方根据甲方在申购期内,通过乙方平台购买的基金规模,按照甲方签订的基金合同规定及乙方基金销售平台网站公示的申购费率收取申购费。
(三)赎回费:乙方根据甲方办理赎回的基金规模,按照甲方签订的基金合同规定收取赎回服务费。
(四)基金转换费:甲方有权通过乙方平台申请转换基金份额,乙方根据甲方转换的基金规模收取转换费,转换费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两只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组成。计算公式:基金转换费=每笔转换赎回金额×赎回费率×(1-计入基金资产的比例)+申购补差费注:计入基金资产的部分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购补差费为较低申购费率的基金转换至较高申购费率的基金所支付的申购费用差价)。
(五)销售服务费:针对基金合同规定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或份额类别,乙方有权每日针对甲方保有基金资产净值收取销售服务费用,具体计算方法及费率以甲方签署的基金合同为准
(六)客户维护费:根据乙方提供的持续服务,乙方有权每日就甲方保有的基金资产净值收取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用,具体费用由乙方和基金管理人另行约定。
(七)开立及注销交易账户、冻结、解冻、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客户资料修改等服务费用的收取以网站具体公示为准。交易开户、新增银行卡、变更银行卡等业务,乙方根据支付合作伙伴的要求可能需要把甲方填写的姓名、银行卡卡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甲方名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银行账户信息等符合银行验证要求的基本信息发送给银行进行银行卡合法性验证。
交易开户、新增银行卡、变更银行卡等业务,乙方根据支付合作伙伴的要求可能需要把甲方填写的姓名、银行卡卡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甲方名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银行账户信息等符合银行验证要求的基本信息发送给银行进行银行卡合法性验证。
(一)甲方确认,乙方已经将本协议置放于交易服务流程中显著位置,甲方已于本协议签署之前就交易服务内容、协议内容进行充分了解,已准确把握交易性质及协议内容,并仔细阅读、准确了解本协议中的所有条款及其法律意义(特别是有关免除或限制乙方责任、乙方单方拥有某些权利、增加甲方责任或排除甲方部分权利的条款),若甲方对本协议任何内容持有异议,甲方将放弃签署本协议。甲方继续使用乙方基金销售平台后续服务的行为即表明甲方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及其后续变更内容。
(二)甲乙双方确认,双方以互联网电子信息形式完成协议签署。甲方于乙方基金服务平台输入其持有的身份信息、勾选本协议并完成网站注册开户即视为完成协议签署,本协议自签署之时起生效,协议条款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甲方承诺
(一)甲方承诺,甲方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与其从事的民事行为相适应的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若甲方提供任何错误、虚假、过时或不完整的资料,或者乙方依其独立判断怀疑资料为错误、虚假、过时或不完整,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甲方的交易账户,并有权拒绝其使用交易服务的部份或全部功能。在此情况下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甲方自行承担因此所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的任何支出或损失。
(四)如因甲方未及时更新自身资料,导致交易服务无法提供或提供时发生任何错误,甲方不得将此作为取消交易或拒绝付款的理由,乙方亦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后果应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将妥善保管甲方身份信息及注册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信息、联系方式、交易账户、交易密码等),不擅自将其转交他人保管或使用,若甲方身份信息及注册信息变更或者丢失,甲方将主动告知乙方并进行变更,否则甲方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六)甲方承诺,甲方签署、履行本协议及对外投资所需的所有必要的内部的批准(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等的批准)、审批机关的批准(如须)均已获得且未被撤销。同时,甲方承诺,甲方签署、履行本协议及对外投资行为不会与甲方承担的其他合同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适用于机构投资者)
(九)甲方已经清楚本协议各项条款内容、知晓互联网交易可能遭受的各项风险,并自愿承担该种风险而导致的损失,不向乙方追索。
(十)甲方承诺合法利用乙方基金销售平台的交易账户,不得利用交易账户为他人代理交易,不得利用技术或其他手段,攻击乙方网络,破坏乙方系统,否则承担由此给乙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十三)甲方自愿通过乙方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业务,承诺上述业务视同甲方亲临乙方柜台办理。
(十四)甲方将确保其用于交易的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于因甲方的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五)甲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十六)为保护甲方交易数据的安全,在进行网络交易时,甲方应使用安全软硬件设备。如果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其他软件或设备进入乙方网站,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造成的任何后果,均与乙方无关。
(十七)乙方依据基金销售适用性原则提示风险不匹配,并以醒目的方式提示甲方后,甲方仍确认继续进行基金交易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交易风险提示
如果甲方愿意申请使用乙方交易业务,甲方即被认为已经完全了解交易的风险,能够承受交易风险,并能够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损失。乙方已最大限度地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护客户资料和交易活动的安全。尽管如此,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乙方在此郑重提醒甲方,交易仍然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网上交易风险
(1)互联网是全球公共网络,并不受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途径不是完全确定的。互联网本身并不是绝对安全可靠的环境。
(2)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
(3)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他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数据错误等情况,从而使交易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
(4)互联网上发布的各种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分析、预测性资料,通过乙方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上传的网上信息,可能出现错误或误导投资人。
(5)甲方的网上交易身份可能会被仿冒或者泄露。
(7)甲方自身的疏忽造成网上账号或密码泄露,可能会给甲方造成损失。
(8)网上交易其他潜在的风险。
(二)网下交易风险
(1)甲方的网下交易身份可能会被仿冒。
(3)甲方自身的疏忽造成网下账号或密码泄露,可能会给甲方造成损失。
(4)由于甲方业务经办人员离职、密码未及时修改,可能会给甲方造成损失。(适用于机构投资者)
第六条乙方承诺
(二)乙方承诺提供的交易系统的系统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手段符合监管机关的规定。
(四)在甲方基金交易账户存续期间,乙方承诺为甲方提供持续服务。
(五)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当日,为甲方开通协议约定的交易委托方式。
(六)乙方依据基金销售适用性原则,对甲方的交易申请进行销售适用性判断,如出现风险不匹配的情况,乙方将以醒目的方式提示甲方,告之其交易风险。
第七条提示条款
(一)本公司代理销售的开放式基金均经证监会核准/注册发行,但并不表示基金没有风险,甲方应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完全自愿投资基金,享有其收益,并承担其风险。
(二)交易受理条件提示:
(1)甲方须与乙方通过网上销售交易系统签订本服务协议,在进行网上交易过程中,甲方若点击确认,则视为甲方已仔细阅读并理解本协议,效力等同于甲、乙双方签字盖章。
(2)甲方开立的交易账户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应处于正常交易状态。
(3)甲方开立账户时,须依据《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销售业务操作规则》办理。
(4)乙方收到甲方提交的认购、申购申请后,应在验证投资者账户有足够资金后方可办理申请。申购基金的价格计算以申请提交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依据。
(5)乙方收到甲方提交的赎回申请后,应在验证投资者账户有足够的基金份额后方可办理申请,否则视为无效申请,乙方可不予执行甲方赎回申请。
(7)基金认/申购、赎回、转换、快速取现等业务会涉及到相应的交易费用,投资者应知晓相应交易费率及计算方式,并承担相应的交易费用。
(8)乙方受理交易不代表交易一定成功,甲方可于D+2日(其中D为申请日)起查询基金公司对交易的确认情况,交易结果以基金公司的确认数据为准。交易失败情况将由基金公司通知投资者,如基金公司无法提供该服务,乙方将通过短信或电子邮件的方式主动通知投资者。
(9)网上交易的开通、变更与终止提示。甲方欲开通或终止网上交易,须依据《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销售业务操作流程》办理。
(三)支付业务提示:
(四)投资者信息收集提示:
(五)银行账户和身份验证提示:
乙方有权以小额打款方式对甲方银行账户归属权进行验证,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完成该验证,对于验证不通过的,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甲方的交易申请。
(八)设备提示:甲方应具备本协议约定交易所必需的设备。
(九)委托提示:
(1)甲方进行各项交易的的内容,均以乙方的系统记录为准。
(十一)注意事项
(1)认/申购
a、募集期内,除认购以外不受理其他业务,甲方可以多次办理认购。
b、甲方在同一交易日可多次进行申购。
c、认购申请一经提出,不得撤单。
(2)赎回
b、赎回基金价格的计算以销售机构签收本申请之日终基金单位净值为依据。巨额赎回的顺延赎回部分的价格计算以顺延日之日终基金资产净值为依据。
c、甲方单笔赎回不得低于基金公司规定的最低赎回份额限制,且满足交易账户余额最低份额限制,否则本公司将视作甲方赎回其交易账户全部基金余额。
d、甲方赎回资金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后的净资金额,该资金将在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日期内划入甲方开户时预留的银行账户。
(3)转换
a、甲方须在交易账户所在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转换。
b、发生巨额赎回情况时,基金转换申请并入巨额赎回程序处理。发生巨额赎回时当日未获受理的转换部分不再顺延。
c、甲方转换基金份额数量不得超过申请日甲方在该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可用余额。
d、转换业务的计费规则比较复杂,且均由基金公司根据《基金合同》和公告业务规则办理,投资者进行转换操作之前务必准确了解。
第八条免责条款
因下列情形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罢工、地震、火灾、台风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引起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脑故障。
(二)因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问题造成委托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三)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甲方的利益,乙方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网上安全电子认证证书方式,但乙方无法保证电子信息绝对安全、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因存在电子病毒所导致的故障,也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或甲方因网上交易的故障所可能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律和政策重大变化或乙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
(五)因通讯、网络中断、堵塞等情况致使通过约定的委托手段无法下达申请委托时。
(六)因甲方设备或通讯故障或设备未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致使乙方未能按时收到或者收取甲方的申请信息不完整时。
(七)因甲方的故意或疏忽导致交易密码泄露或遗失,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的。
(八)因甲方姓名或名称中含有生僻字,导致取现失败或延迟到款的。
(九)乙方或母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仅向金融机构及投资人提供技术平台以便双方达成基金交易。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并非基金交易的参与方,不对任意一方的任何口头、书面陈述之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做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担保,或对此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十)乙方不对基金交易双方达成的或涉及的任何法定义务和/或契约责任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交易产生纠纷的,由金融机构与投资人自行协商处理,并以各自的名义承担法律责任,乙方没有义务参与与基金交易有关的任何索赔纠纷处理等活动。在不影响乙方业务的情况下,乙方可以适当协助。
(十一)如因甲方绑定的银行账户已销户或账户状态不正常(挂失、冻结)或者由于司法或其他原因而进行了账户冻结、扣划或销户,导致乙方无法履行协议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二)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乙方免责事项。
(五)如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销售服务中对乙方负有到期债务,在不影响甲方权益的情况下,乙方有权直接采取扣减甲方银行账户内资金或者直接调减甲方货币基金份额等方式来实现债权
(六)本协议中乙方“关联方”,指与乙方之间存在任何控制、被控制或同时被第三方控制的企业。在该定义中,“控制”指的是直接或间接有权力能够指导或者影响该企业的管理和政策,不论是通过持股、合同或其它方式。
第十条隐私保护及保密条款
(三)甲方同意,乙方可在乙方平台的某些网页上使用诸如“Cookies”的资料收集装置。
(2)具有合法调阅信息权限并从合法渠道调阅信息的政府部门或其他机构,如公安机关、法院;
(3)乙方的关联方;
(九)本协议签署后,除非事先得到雪球基金的书面同意,甲方应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1)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协议以及本协议项下的事宜以及与此等事宜有关的任何文件、资料或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
(2)甲方只能将保密信息和其内容用于本协议项下的目的,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款的约定不适用于下列保密信息:a.从披露方获得时,已是公开的;b.从披露方获得前,接受方已经获知的;c.从有正当权限并不受保密义务制约的第三方获得的;d.非依靠披露方披露或提供的信息独自开发的。
第十一条协议生效及变更
(二)本协议书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和其他乙方和甲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三)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甲方在进行网上开户申请时,点击确认,则视为对本协议的签署),在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
(1)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同意终止。
(2)甲方死亡或不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3)甲方解散、清算、终止、破产等情形。(适用于机构投资者)
(4)乙方不再作为甲方认购、申购、赎回所指向的基金或甲方所持有的基金的销售机构。
(5)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6)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书面通知对方提出终止本协议。
(7)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