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A公司对该定制开发生产信息系统业务,按照时段法确认收入是否恰当?
2、案例解析
企业首先需要判断对于包含2个子系统定制开发的生产信息系统是一项履约义务还是多项履约义务。在本案例中,对于生产信息系统的单个子系统来说,由于单个子系统均无独立功能,定制方B公司也无法将单个子系统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获益;由于2个子系统联系紧密,A公司需要提供重大的开发服务将两个子系统整合为生产信息系统交付给B公司,一个子系统的修改会导致另外一个子系统修改,两个子系统高度关联。因此,单个子系统不是可明确区分商品,定制每个子系统均不构成一项履约义务,定制2个子系统组成的生产信息系统应作为一项履约义务。
综上,本案例中A公司的定制开发信息系统的履约义务不满足时段法确认收入的三个判断条件中的任意一个,该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二
案例集“案例3-1”解读
(一)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
对于履约义务的识别,不能简单根据合同内容的分项列举就简单认定为不同的履约义务,如果不满足收入准则第十条所述的“独立受益”和“可单独识别”两个条件,应当作为单一履约义务进行处理。
“案例3-1”中,2个子系统不能使客户“独立受益”,因此不是两项可明确区分商品,应作为一项履约义务。另外,从“可单独识别”角度,也属于不可单独区分的情形。
(二)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
“案例3-1”中,A公司的定制开发信息系统的履约义务不满足时段法确认收入的三个判断条件中的任意一个,该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三
其他监管要求和案例
(一)《收入准则应用案例——定制软件开发服务的收入确认》
【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为其开发一套定制化软件系统。合同约定,为确保信息安全以及软件开发完成后能够迅速与乙公司系统对接,甲公司需在乙公司办公现场通过乙公司的内部模拟系统进行软件开发,开发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电脑程序、代码等应存储于乙公司的内部模拟系统中,开发人员不得将程序代码等转存至其他电脑中,开发过程中形成的程序、文档等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归乙公司所有。如果甲公司被中途更换,其他供应商无法利用甲公司已完成工作,而需要重新执行软件定制工作。乙公司对甲公司开发过程中形成的代码和程序没有合理用途,乙公司并不能够利用开发过程中形成的程序、文档,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乙公司将组织里程碑验收和终验,并按照合同约定分阶段付款,其中预付款比例为合同价款的5%,里程碑验收时付款比例为合同价款的65%,终验阶段付款比例为合同价款的30%。如果乙公司违约,需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
(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2号》
2-1识别履约义务时商品或服务是否具有高度关联性的判断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前述高度关联性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高度关联性是指合同中承诺的各单项商品或服务之间会受到彼此的重大影响,而非仅存在功能上的单方面依赖。例如,企业在同一合同中为客户设计、生产某新产品专用模具,并使用该模具为客户生产若干样品,不应仅由于后续生产需要使用模具而认为模具与样品之间存在高度关联性。若企业在后续生产过程中,需要根据客户对样品的使用情况持续修正模具,基于修正后的模具再生产样品,最终将符合客户要求的模具及样品转让给客户,表明设计生产专用模具和生产样品之间互相受到彼此的重大影响,二者在合同层面不能明确区分,应将其识别为一项履约义务。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分析仅为个人对准则的技术探讨,不代表任何机构或个人意见、建议或最终结论,任何人不应依据本文所述内容采取或不采取任何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