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晓峰
《法治日报》记者韩丹东
《法治日报》实习生王奇
直播电商乱象丛生
管理规范亟待加强
三是《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提出建设信仰法治、公平正义、保障权利、守法诚信、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这是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举措,其要求依法治理网络空间,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加强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办法》即是在这一背景下发布的,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监管主体众多,在监管职权上存在一定的重叠,适用的法律依据又各不相同,容易产生执法监管标准不一致的问题。此次七部门联合发文,表明了我国政府力图系统全面地解决电商网络直播营销问题的决心。
明确主体权责边界
遵守法律公序良俗
记者:《办法》有哪些亮点?
朱晓峰:一是明确了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等概念,为相应法律法规的适用奠定了基础。
三是对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的行为规范和责任规范作了明确规定,要求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社会公序良俗,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并且规定了禁止从事的具体事项,有助于规范相应从业人员的直播营销行为。
四是规定了监督管理问题,赋予监管部门根据需要对直播营销平台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平台开展专项检查的权力,要求监管部门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直播营销市场主体名单实施信息共享,依法开展联合惩戒,为网络直播营销领域的治理提供了依据。
郑宁:第一,构建协同共治体系,形成新业态监管合力。网络直播营销是一条由直播营销人员(主播)、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MCN机构)、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消费者等主体构成的产业链,涉及多部门的监管职责,需要政府、行业协会、公民、企业等各方主体协同共治。
《办法》对监管机制和职权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七部门建立健全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教育培训等工作机制,对直播营销平台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平台开展专项检查,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直播营销市场主体名单实施信息共享,依法开展联合惩戒,直播营销平台对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负有配合及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义务。不难预见,网络直播营销领域将掀起新一轮严格监管、联合执法的高潮。同时,《办法》强调有关部门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指导,鼓励建立完善行业标准,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推动行业自律,体现了合作治理的理念。此外,《办法》还规定,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明确处理流程和反馈期限,及时处理公众对于违法违规信息内容、营销行为投诉举报。
第三,注重公众权益保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办法》在强调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行业秩序的基础上,也注重对公众权益的保障,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回应了社会公众的关切热点。
保护消费者权益。《办法》规定,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不得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误导用户。直播营销平台不得为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提供帮助、便利条件;应当加强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跳转服务的信息安全管理,防范信息安全风险。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办法》要求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请成为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的,应当经监护人同意。直播营销平台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注重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直播营销中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在信息展示前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
保护人格权益。《办法》规定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不得侮辱、诽谤、骚扰、诋毁、谩骂及恐吓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使用他人肖像作为虚拟形象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应当征得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前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