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仲裁是在电子商务的发展浪潮中,随着网上争议的激增,为适应有效地解决网上争议的需要而产生的。网络无国界,因特网是一个全球性、开放性的体系,是一个虚拟空间,独立于任何一个国家的国境而存在。网上争议给传统的法院诉讼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使人们不得不考虑传统管辖权基础和法律适用原则对网上争议案件的可适用性。法院系统没有专门的知识和资源用来处理涉及大量令人苦恼的问题的众多网上争议。而法院诉讼耗时长、费用高等缺点也是阻止当事人将网上争议提交法院的因素。传统仲裁虽然在解决争议中具有一些诉讼根本不可能有的弹性,但是其制度化趋势却越来越明显。机构仲裁特别是国际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越来越具有诉讼的一些弊端,如耗时长、费用高等,被有些学者称为是诉讼阴影下的仲裁。这也不可避免地成为网上争议当事人在考虑选择用传统仲裁来解决争议时的顾虑。人们在网上进行商务活动,也期望能在网上解决争议。网络本身在为人们提供了交易手段的同时,也为人们提供了解决争议的媒介。网上争议解决方式(ODR)应运而生,在网络上进行仲裁也由设想进入了实践。[page]
(二)网上仲裁和传统仲裁的比较
如前文所述,网上仲裁和传统仲裁的最大相同点就是程序的形式大致相同,都是由第三者“仲裁员”居中评断是非并作出裁决,该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不同程度的拘束力。二者的程序都要经过申请和受理、组成仲裁庭、审理和作出裁决等几个阶段。可以认为传统仲裁程序为网上仲裁程序提供了基本形式。但是借鉴了传统仲裁程序的网上仲裁却具有了不同于前者的一些特征。二者的不同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三)网上仲裁的性质
如果把这样一种新生的争议解决方式仍认为是传统仲裁可能是不妥当的,因为这些网上仲裁已经不是我们以前一直以来所认为的仲裁。可以有这样一个比喻,正如南橘北枳,仲裁这一争议解决机制被“移植”到网上,为了适应网上活动这样一个大环境,产生了网上仲裁这样一个传统仲裁的“变种”。
二、网上仲裁的现状
(一)网上仲裁受到冷落
(二)网上仲裁受到冷落的原因
相对网上调解领域欣欣向荣的状况,网上仲裁领域明显萧条。网上仲裁这种争议解决方式之所以受到冷遇,其原因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1.网上争议中难以达成仲裁协议
2.网上仲裁受到网络技术发展程度的限制
另外,在网上仲裁程序中,虽然可以在网上提交和交换仲裁文书和文件材料,但是在网上仍不能令人满意地完成证据的检查。现在网络技术的发展并不能满足仲裁程序的这一技术要求。自2000年成立以来,ICANN域名争议仲裁机构已经解决的域名争议案中,所有的程序都在网上进行,这之所以可能,是因为那些仲裁员所要处理的问题十分有限,并且基本上只要求文件证据。例如以WIPO域名争议仲裁为例,根据ICANN的UDRP规定,象WIPO仲裁中心这样的网上仲裁机构仅仅需要考察如下三个问题:(1)是否存在一个与程序申请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域名(2)被申请人对于该域名是否有合法利益(3)被申请人注册该域名时是否存在恶意由WIPO等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管理的ICANN域名争议仲裁程序仅仅用于解决抢注域名的案件,而其他网上仲裁庭如“Cyberarbitration”等都只在试验阶段。(注:BernhardF.Meyer-Hauser,ArbitrationandNewTechnologies:OnlineAidforArbitrationandArbitrationCounsel,CroatianArbitrationYearbook(2001),p.18.)所有现行的网上ADR也似乎只注重解决相对小额的、案情比较清楚的网上争议等这些网上ADR本身所适合解决的争议,这些争议除基本的文件证据和陈述之外不必再要求其他证据。[page]
3.网上仲裁裁决的执行困难
网上仲裁裁决作出之后,当然最好是败诉方当事人能自觉履行裁决。但在实践中,情况却不尽如此。网上仲裁裁决的执行可能要求助于司法权力。特别在双方当事人处在不同国家或地区时,即使在仲裁中获胜,当事人依然会担心该仲裁裁决的执行,因为他可能不得不另行求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所在地或住所地国的强制法律权力。
与其他争议解决方式包括诉讼相比,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因为《纽约公约》而更有保障,这一点可以说是仲裁具有吸引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可是网上仲裁虽然可能比传统仲裁更快捷、方便,但是如果程序的结果是拿到一份无法获得执行的裁决,那这种快捷方便还有什么意义呢
4.对网上仲裁的公正性与权威性的怀疑
争议当事人之所以愿意将争议提交居中的第三者来裁判,很大程度上就是出于对该第三者的公正性与权威性的信任。而网上仲裁这种争议解决形式却在这方面受到了怀疑。人们认为难以找到合格的网上仲裁员,对仲裁机构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使网上仲裁的吸引力大减。网上仲裁机构相对于传统仲裁机构来说,都是新成立不久的,一些还是试验性的机构,缺少象传统仲裁的常设仲裁机构那样的具有良好声誉的网上仲裁机构。人们对网上仲裁这种争议解决方式的不了解必然会使争议当事人对网上仲裁员的能力产生怀疑。各国也未建立起对担任网上仲裁员的要求的统一标准。在进行网上仲裁之前,当事人不得不考虑,谁提供仲裁员那些仲裁员是否合格[page]
在传统仲裁中合格的仲裁员,在网上仲裁中却不一定能够胜任。可以说传统的仲裁只涉及三方参与者,而网上仲裁涉及四方参与者,“第四方”就是电脑技术。这个“第四方”不会取代第三方的地位,但是会改变第三方,即要求他需要有新的技术、知识、和对策来很好地有效完成其工作。(注:EthanKatshandJanetRifkin,OnlineDisputeResolution:ResolvingConflictsinCyberspace,SanFrancisco,Jossey-Bass,2001.)因而这些仲裁员应具有法律、商业、技术方面的背景以及仲裁方面的经验。仲裁机构还应该对其组织的网上仲裁员进行将网络技术运用于争议解决程序的培训。由于网上交易的数量多,由此产生的纠纷数量也多,因而应有足够多的公正的合格的仲裁员来满足实际需要。
另外,在网上消费者争议中,商家作为从事电子商务的老手在拟订要求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时,他们往往指定一个特定的网上仲裁机构。这一点引起了对网上仲裁机构中立性和公正性的质疑。网上仲裁机构也需要案源,因而尽管该网上仲裁提供机构与拟订仲裁条款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关系(除了它们之间或许地理位置相近之外),但是很显然对于商业化运作的非免费网上仲裁机构来说,该仲裁条款拟订者是一个很大的“客户”。在如此情况下,网上仲裁服务提供者如果总是作出不利于该商家的裁决,则必然会疏远该商家,其结果就是该仲裁条款拟订者不再指定由该网上仲裁机构解决它与其消费者之间的争议。因此网上仲裁服务提供者可能往往感到有压力,尽管可能只是潜意识这样觉得,从而该仲裁者往往可能会听从于或偏向于为它们提供案源的商家。(注:WiliamKrause,DoYouWanttoStepOutsideAnOverviewofOnline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19TheJohnMarshallJournalofComputer&InformationLaw,Spring,2001,p.484.)
5.网上仲裁的费用对于小额网上交易当事人来说过于昂贵
6.网上仲裁不利于消费者保护
网上争议的很大一部分就是B2C交易产生的争议。据欧洲委员会统计,每年约有15%的网上B2C交易将需要求助于某种替代争议解决模式。(注:WilliamK.SlateⅡ,SettlingclaimsontheInternet:DisputepreventionandresolutionineCommerce,VitalspeechesoftheDay,Sep.1,2001,p.686.)在这些争议的解决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消费者保护。而网上仲裁被认为不利于消费者保护。在网上B2C交易中,有些网上商家可能和其消费者在交易合同中签订网上仲裁条款,但是仲裁这种有约束力的争端解决形式,是否适用于消费者交易一直受到质疑。美国允许在消费者交易中使用有约束力的仲裁条款,而欧洲国家并不这样做。(注:MaryShannonMartin,KeepitOnline:theHagueConventionandtheNeedforOnline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inInternationalBusiness-to-ConsumerE-commerce,BostonUniversityInternationalLawJournal,spring,2002,p.155.)很多学者认为,仲裁不适合消费者争议的解决,虽然它可能有助于B2B争议解决。
在网上仲裁程序进行中,消费者也可能处在一种不利的地位。消费者往往自己起草其申请书,表述往往不十分清楚或有说服力。作为法律外行人士的消费者往往陈述一些他们认为重要而实际从法律角度来看不重要的事实,而省略掉了真正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总之,消费者准备的材料不如被申请人的答辩清楚和雄辩,作为被申请人的商家可能因多次参加类似仲裁程序而有了经验,且得到律师的建议。在所有的网上仲裁程序中,特别是申请人没有代理人的情况下,与仲裁人或调解人的交流一般都通过文本而非直接面谈来进行,这样,对那些能清楚、有说服力地进行陈述的商家更有利,这样对消费者而言似乎有失公平。但是,为这些简单的网上消费者案件中的消费者提供律师或法律帮助又不太现实,往往在更复杂一些的案件中才会提供这些援助。(注:WiliamKrause,DoYouWanttoStepOutsideAnOverviewofOnline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19TheJohnMarshallJournalofComputer&InformationLaw,Spring,2001,p.480.)
三、网上仲裁的未来
网上仲裁所受到的技术方面的限制,有待于网络技术的普及和发展。网上仲裁要完全发挥作用,必须要求可视会议系统运用十分普遍。解决物理空间中的当事人和仲裁员之间的互动作用的缺失的一个方式就是使用可视会议系统,通过这个系统可以让仲裁员看到当事人,当事人之间也可以互相看见,从而使网上仲裁程序的参与者之间的交流更加充分,增加网上仲裁程序的人性化成分。另外还要达到以下几个技术条件:电脑里配有摄像机和麦克风;电脑里都有可视会议系统软件;电脑的调制解调器速度要够快从而为可视会议提供支持。而对上述其他问题的解决则需要法学界予以探讨。[page]
(一)更新理念,采用“非国内化仲裁”理论
(二)建立适合解决网上争议的网上仲裁模式
由于网络的全球化,网上仲裁也需要从国际合作的层面上来设计理想的国际网上仲裁模式。该模式的核心就是,各国应通过合作,制定一个国际公约,建立一个国际性的网上仲裁管理机构,该机构行使多重职能,负责该公约各成员国的网上仲裁机构进行的网上仲裁的监督和裁决的执行等。
1.利用信誉标记来统一网上仲裁的程序标准
该网上仲裁管理机构在制定网上仲裁标准时,应考虑到对消费者保护的问题。在B2C交易方面,各国都认为应在程序上对消费者进行保护,美国和日本以及欧盟都正在积极研究B2C电子商务交易,并试图建立一种跨国标准。该网上仲裁管理机构应作为一体化的、独立的监督机构对网上仲裁进行监督。在这方面该网上仲裁管理机构应和消费者保护组织进行合作。
2.利用信誉标记模式来提供无偿或低价的网上仲裁服务
对于网上小额交易争议来说,现有网上仲裁的费用过于昂贵,网上仲裁提供者有两种方式解决该问题:(1)由商家来承担一部分费用,这是信誉标记模式下的解决方式,拥有信誉标记的商家事先支付了费用以使它和消费者之间有争议发生时,消费者可以享受到“免费”的或低价的争议解决服务;(2)网上仲裁机构提供批量的标准化、高效的服务,从理论上来说,将案子集中起来,一次处理多件争议,可以节省每件争议的成本。(注:WiliamKrause,DoYouWanttoStepOutsideAnOverviewofOnline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TheJohnMarshallJournalofComputer&InformationLaw,Spring,2001,p.484.)
3.网上仲裁裁决的执行
网上仲裁裁决的执行不同于传统仲裁裁决的执行,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裁决并不是最佳选择。网上仲裁的所有程序都在网上进行,免去了当事人的奔波之苦。如果获得有利的裁决之后却可能要跨越国界,向外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裁决,还要承担该裁决并不一定能获得执行的风险,那么最大的可能就是,大部分当事人特别是小额争议的当事人会放弃申请承认与执行裁决的权利,并且不再选择网上仲裁作为争议解决的方式。
4.网上仲裁的效力(与诉讼和传统仲裁的关系)
普遍认为,ODR程序应保持灵活性,没有哪一种ODR形式能适应所有的网上争议的解决。(注:LucilleM.Ponte,ThrowingBadMoneyAfterBad:CanOnlineDisputeResolution(ODR)ReallyDelivertheGoodsfortheUnhappyInternetShopper,3TulaneJournalofTechnology&IntellectualProperty,Spring2001,p.65.)所以学者建议,一种适应电子商务特殊要求的争议解决模式应为一种多层次的、灵活的模式。(注:MichaelE.SchneiderandChristopherKuner,DisputeResolutioninInternationalElectronicCommerce,JournalofInternationalArbitration,3(1997),vol.14,p.32.)各层次的救济方式之间应是一种由简易救济方式到正式救济方式的递进关系。
四、我国网上仲裁的实践及其发展模式
我国网上仲裁实践的匮乏固然和我国电子商务仅处于起步阶段有关系,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对网上争议解决方式的研究和探讨不够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建议我国的法学科研和教学机构,加强对网上争议解决机制的研究,还可以象美国的一些大学那样,创办一些试验性的网上仲裁和网上调解项目,项目的成功与否都是一个学习研究的过程。[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