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服务收入通常属于主营业务收入。
(一)收入的定义与分类
(二)科目设置
1.“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该科目贷方登记企业主营业务活动实现的收入,借方登记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主营业务收入,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该科目可按主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2.“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等实现的收入。该科目贷方登记企业其他业务活动实现的收入,借方登记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其他业务收入,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该科目可按其他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3.“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主营业务收入时应结转的成本。该科目借方登记企业应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贷方登记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主营业务成本,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该科目可按主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4.“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形成的成本,包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出租包装物的成本或摊销额、销售材料的成本等。该科目借方登记企业应结转的其他业务成本,贷方登记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其他业务成本,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该科目可按其他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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