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③、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接下来,我们就来聊聊为什么这个前提条件不能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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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我告诉大家一个规律:
那么,为了明确一项交易所适用的具体条款,准则就会用这句话告诉我们该项交易所适用条款的优先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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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完了前提条件后,我们将目光回到需要同时满足的三个条件中来:
简单来说,就是这项成本是一能够归属于指定合同的“专用”成本,而不是一项“通用”的支出。
2.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这句话是本节的难点内容,它难在概念相当模糊。
在准则及应用指南中,均没有对什么叫做“增加了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进行明确的解释。即使在案例的解析中,也是用这项结论来解释结论。
在解释为什么不属于合同履约成本时?
准则给出的原因是,因为该成本没有增加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而在解释为什么属于合同履约成本时?
准则的解释是,因为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这实属有一种,听君一席话,如听一席话的感觉了!
3.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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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我们就通过一个案例来重点解析一下三个条件中的第二条
包子铺逐渐做大做强,其组建了一个创意工坊,专门对接有特殊需求的大客户,对外输出各种美食创意方案。
包子铺为吃货公司提供创意设计服务与市场测试发生了一定的成本,并且专门指派两名员工,为吃货公司提供技术支持。
包子铺预期这些成本均可以通过提供服务收回。
直接来看结论:
到底什么叫做,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我个人的理解是,如果这项成本是能够“堆积的”,即能够为整个系统带来可累计的改良,使得未来能够减少一些成本支出。则属于增加了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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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还是一如既往的贴心,为了减轻我们判断的负担,首先就为我们排除了几个错误选项,我们一起来看一下企业应当在下列支出发生时,将其计入当期损益:
②、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这些支出为履行合同发生,但未反映在合同价格中。
④、无法在尚未履行的与已履行的履约义务之间区分的相
(你骗我,说好的减轻负担呢,我怎么感觉学习的负担更重了)
其实上述内容并不难理解,我们来逐条解释一下:
③说的是这项支出与过去有关,但是与未来无关,不满足上述的第二个条件;
④说的是当这项支出无法进行明确区分时,应该费用化,不允许资本化。
我们知道,无论是合同取得成本还是合同履约成本,其核心都是费用的资本化。
从上述四个费用化的项目,我们可以发现其本质,与我们熟知的利息费用资本化,研发费用资本化是一致的。
通过对准则的持续学习,我们会逐渐发现准则编写时的一些规律与套路,慢慢的也就能够更轻松的读懂准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