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与税法界定的收入概念的差异,体现在若干方面:
第二,企业所得税有不征税收入的概念,会计上没有此概念。税法上的不征税收入,是指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从性质上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的收入。因为从企业所得税的立法精神来看,所得税的税基应是企业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所得,而政府预算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对这种性质的收入如果征税,会导致无意义地增加政府的收入与支出成本。非应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
(一)税务方面:875号文对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做了如下规定:
1.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会计方面:
(三)两者的变化及差异。
在此之前,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是不考虑收入的风险问题的,税法观点是企业的经营风险应该由企业的税后利润来补偿,国家不享有企业的所有利润,因此,也不该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并且税法也通常不考虑继续管理权问题,这也属于企业内部管理问题,国家不对企业内部管理产生的问题负责。这些都是原来会计与税法在收入确认方面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所在。
在875号文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与《企业会计准则》趋于一致,两者都注重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唯一所不同的是只要满足了税法所设定的四个条件,即便经济利益不可能流入企业,企业所得税也要确认收入,这是因为税法是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侧重于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税法也没有条件去进一步判断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是否超过50%。这样规定一方面保证了企业所得税与《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致性,另一方面税法也保留了最起码的底线。
无论收入准则还是875号文规定,企业判断销售商品收入满足确认条件的,均应当提供确凿的证据。通常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或交付实物后,可以认为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应当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委托代销货物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一种是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
【关键词】应税收入;视同销售;劳务收入;差异分析
一、商品销售收入的会税差异分析
(一)收入确认原则上的差异分析
1.会计准则在确认收入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侧重于收入的实质性实现。税法在确认收入时,从实现税收职能的角度出发,也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但更注重完成交易的法律要件,只要发生应税行为,不论企业是否做销售处理,都要按照税法规定计征税款,侧重于收入的社会价值实现,而不以会计收入作为应税收入,强调尽量减少选择和判断,以利于税务管理,体现税收公平。
2.会计处理又遵循谨慎性原则。在确认收入时,要考虑由此带来的风险,以避免高估资产和收益。税法不考虑收入在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这一风险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应由企业的税后利润补偿,国家不应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
(三)销售收入范围、计量上的差异分析根据会计准则可推定,企业商品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而税法对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不仅包括会计上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而且还包括会计不作收入处理的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无论会计上是否实际做销售处理,一般均应确定为应税收入。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在此基础上,新准则又引入了公允价值模式,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但税法并无此说明。此处,笔者认为,税法应及时补充说明,避免期末纳税调整时产生困惑。
会计对商业折扣按实际收取的价款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税法为了保证进项税额抵扣的准确性明确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流转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同时,税法还规定,折扣销售僦法将商业折扣定义为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若价格明显偏低且没有正当理由,或视同销售而没有销售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法定的方法核定其销售额,而不以会计收入为依据。
二、劳务收入的会税差异分析
会计准则对劳务收入的确认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为利于会计核算,一般按是否跨年度,将劳务收入分为两种情况确认。不跨年度的劳务收入,按完成合同法确认收入。对跨年度的劳务收入的确认,可区别情况分别以资产负债表日劳务的结果是否能可靠地予以估计来处理。第一,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第二,企业在李箭:收入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是已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企业应依据谨慎性原则,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不确认利润;二是已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会计准则与税法对不跨年度劳务收入的确认规定一致,而对跨年度劳务收入的确认则有区别。由于税法中确定应税销售或营业额是以收取款项或索取凭据为标志,因而,如果纳税人提供劳务后未收到相应款项且未开具收入发票,则可不计算应税收入;反之,如果已全额开具收入发票,则不管相应收入款项能否流入,均应全额计税。
三、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会税差异分析
(一)让渡现金使用收取的利息收入差异分析会计核算规定,同时符合两个确认条件的利息收入,一律作为利息收入据实核算。税法规定,企业的存款利息收入和贷款利息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所以,企业在年末计征企业所得税时,要将国债利息收入等免税收入作纳税调减处理,即调减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而形成的使用费收入差异分析会计准则与税法在使用费收入的确认上,原则性的规定是一致的,即按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分期确认收入。不同的是会计准则对不提供后续服务,合同规定一次性收取使用费的,一次确定收入。税法不区分企业是否提供后续服务,即使是一次性收取使用费也要按使用期分期确认收入。
四、特殊收入的会税差异分析
(一)视同销售业务的差异分析视同销售,是指纳税人发生特定的提供商品或劳务行为后,在会计上一般不作为销售业务核算,不确认会计收入,一般直接按成本转账,而税法规定为视同销售实现,要求确认销售收入。对于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而会计不计收入的行为,业务发生时企业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年终所得税汇算时要作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政府补助的差异分析《企业会计准则16号一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新晨
1.政府补助计量方面差异。准则规定:对于企业收到或应收的政府补助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计量。一是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二是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公允价值计量;对于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在企业所得税上,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按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对收到的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照所附发票金额计量,无所附发票的,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值计量。
(三)附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业务差异分析附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是指购买方依照有关协议有权要求退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情况下,会计核算上要求企业要根据以往交易经验等情况对退货的可能性做出估计,对确定不会退货的部分确定为收入,估计会退货的部分不能确定为收入,如果企业不能合理确定退货可能性的,必须待退货期满才能确定收入。按照税法规定,附退货条件的销售属直接收款方式销售,销售当期应全额确认为收入。待实际发生退货时,再按退货发票上注明的退货金额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
由于各自服务的目标不同,在收入业务中新会计准则规定与现行税法规定存在着许多明显的差异,企业收入处理的是否得当,对流转税和所得税等税税种的计征缴纳影响很大,因此,正确理解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之间的差异,不仅可以提高会计核算质量,而且更利于做好税收筹划工作,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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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准则编写组.2008会计准则讲解[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关键词会计收入应税收入差异
收入确认不仅是会计核算工作的一项重要部分,也是做好纳税工作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收入而言,大部分情况下,会计和税法的认定标准是相同的,但也有差别。因此,区分两者的差异并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是保证企业经营成果计算真实和税费缴纳准确的前提。
一、收入确认内容上的差异
二、收入确认原则上的差异
三、收入确认条件上的差异
四、收入确认方法上的差异
对于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方法两者也有不同,如果会计认为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时,要求按已经发生的成本能够得到补偿的程度确认收入;而税法依然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不考虑可能发生的收款风险。
总之,在企业收入的确认上,会计准则与税法存在的差异比较明显,因此中小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根据其实际特点做好会计核算和税收纳税工作,提升企业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鲁丽洁.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差异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4(16).
[2]郑强.对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的差异探讨[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1(07).
在收入确认范围上,会计收入小于所得税法收入,具体体现在:
会计收入。其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企业会计准则》中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根据这一定义,会计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会计收入的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而将在非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作为利得加以确认,比如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因此,会计准则中“收入”为“狭义”上的收入。但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应从广义的角度考虑收入,则要将“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纳入计算的范围。正如基本会计准则第37条规定,会计利润包括收入(狭义)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或损失等。
所得税收入。其范围涉及所有经营活动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虽然未对所得税收入做出明确的定义,但规定了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原则、收入的形式、内容等。所得税法第6条采用列举法明确了所得税收入的内容。其中,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属于企业日常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入,与会计准则中的收入一致。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则属于非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相当于会计准则中的“利得”。但“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的其他收入,不形成会计准则中的利得。另外,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中指出,所得税收还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由此可见,所得税法中收入的范围大于会计收入,除了包括会计收入之外,另外还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和利得。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和其他收入中的“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则形成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法收入之间的永久性差异项目。
二、收入确认条件上的差异
参考文献:
[1]财政部:2006.企业会计准则.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财政部税政司.2007.新企业所得税法导读.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关键词:会计准则;收入;所得税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在税法中未针对“收入”一词给出一个通用的定义,并且在税法中与应税收入有关的概念分别有“销售额”、“营业额”、“收入总额”等。从总的方面看,应税收入所包括的内容比会计收入宽泛。会计准则中的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而税法中的收入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渠道来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其中,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项目,会计准则中并不视为营业收入,而作为营业外收入。另外,税收上还存在一些会计核算中不确认收入而要作为应税收入申报的事项。
一、会计与税法在收入确认条件上的差异
1、会计上将“商品所有权的风险转移”作为销售商品收入实现的重要条件,根据《应用指南》,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商品可能发生减值或毁损等形成的损失。而这些风险本质上属于企业经营风险,应由企业获得的利润来弥补,不能由国家来承担,否则会造成税收的不公平。因为每个企业面临的风险大小是不一样的,因此税收对收入的确认就不能以“风险转移”为必要条件。
2、会计上确认收入的第二个条件是“是否保留管理权”,即对实际上继续控制的商品,其销售收入不能确认。但从税收的角度说,谁控制商品并不重要,只要商品所有权发生变化,就应该确认为收入。所以,这一条也不适用于所得税法确认收入。
2、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业务处理的差异。会计准则规定,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应当在实现销售的时候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税法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会计与税法在收入计量方面的差异
1、对于收入确认金额,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大致相同。为了防止偷税、漏税,企业所得税法针对关联方交易提出了特别纳税调整的方法。按照规定,如果关联方交易中违背了独立交易原则,使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法定的方法核定计税依据,而不以会计收入为依据,这也会产生会计收入和所得税计税收入的差异。
关键词:电力设计行业;收入确认;改进
一、电力设计行业特点
电力设计行业是一项科技含量高、专业性强的高智力服务行业。就其特殊性,电力设计形成了特有的行业结构、行业竞争、行业文化与行业环境。电力体制改革前,作为行业内的电力设计院一直是政府控制基本建设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职能部门;1998年,电力设计行业体制改革后,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而电力设计的市场化是在近十年内才形成的。南于电力设计产品的特殊性和专业的复杂性,决定了其行业惯性很大,电力设计与施工、制造企业一样是发、送、变电建设的一个普通环节,有着本行业的特色和特点。
1电力设计产品及生产的特点。电力设计产品是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电力规程、规范的要求,设计而成的高专业技术含量的工程技术图纸。与其他商品一样,电力设计产品作为商品同样是完成从设计到销售的全过程。所不同的是,工程规模较小的设计可以在当年完成,工程规模较大的设计要跨年才能完成。产品具有单件性的特点,每项电力工程都要进行单独的勘察和设计,不能大批量地实行工业化和工厂化生产。产品具有固定性的特征,即先有业主(客户),然后再根据业主的设计要求进行勘察和设计。由于其产品的特殊性,企业对未确认和未实现收入的设计图纸不确认在产品和产成品。电力设计在生产过程中具有综合协作性等特点,如一项发电项目的工程设计,需要得到测量、地质、土建、热机、电气、机务、热控等多个专业的密切配合,还要与业主进行技术上的沟通和联系。
2电力设计行业产品销售的特点。电力设计产品的固定性和单件性,决定了电力设计企业必须先有业主(即客户),然后才能按业主(客户)的具体要求和一系列工程技术规程、规范进行勘察设计。这样,电力设计产品就不存在积压的问题。电力设计产品的设计周期长,设计费的取得不像工业产品那样,产品完工实现销售后才能收取货款,而需要在工程的设计阶段按照合同条款,根据工程设计进度,分阶段收取预付款或设计费款,即按照完成合同法收取设计费。
3电力设计行业收入确认的特殊性。由于电力设计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电力设计企业收入确认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这种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主要表现在:
(1)电力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是先进行项目建设的初可研及可研设计,然后上报国家(省)发改委,经发改委核准通过后才能进行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施工图阶段的设计,而后才能进行项目建设;(2)项目报批进行的前期可研设计费收入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电力项目的核准和业主的资金偿付能力以及业主的信誉,即收入确认条件具有不确定性;(3)市场经济条件下勘察设计取费标准的不确定,导致收入确认的金额具有不确定性。
由于收入确认的条件和收入确认的金额具有不确定性,收入确认的时点总是滞后于设计行为的完成。基于以上原因,电力设计企业在过去十几年的企业发展过程中,一直都是以实际收到设计费款项并开据设计费发票作为收入确认的实现,即收付实现制。
二、电力设计院收入确认存在的问题
1会计基础没有遵循权责发生制。企业会计准则客观上要求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而在实务操作中,具体方法的采纳则取决于会计人员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所作出的职业判断。就设计院的收入确认现状来看,由于受计划经济时期的长期影响,以及电力设计行业一直以来所处的行业垄断地位,会计人员已经形成了一种惰性的思维方式,只是单纯依据现成的会计信息,以企业收到设计费并开据设计费发票作为收入确认的依据进行收入确认。会计人员在以合同完成法进行收入确认时,既没有考虑收入确认的时点和条件,也没有将会计实务与理论要求以及市场经济的外部环境相结合,造成收入确认上的局限性。设计院在收入确认的会计核算上,客观上要求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而实务操作上却是收付实现制。因此,从会计基础上,没能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遵循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核算基础。
2会计核算不适应市场的发展要求。会计核算不仅依赖于企业的内部控制,还依赖于企业外部的市场经营环境,即市场的发展要求。市场经营环境的不断发展变化,给企业的收入确认同样会带来一些不确定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三、电力设计院收入确认的改进设想
2正确理解收入确认的条件。目前,中国对收入核算的会计研究大量研究集中在“宏观”领域,即多数是从全局出发来研究中国企业的收入核算原则问题,但要实现权责发生制,如果仅从全局去考虑,就电力设计企业来说是难以操作的。不可否认,收入的确认是财务会计的一大难题,在新的市场环境下,收入应否确认和何时确认主要取决于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收入确认难的问题,但如何更好地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是摆在会计人员面前的新问题,还须通过不断完善收入确认的程序和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来加以解决。不仅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更新观念,剔除陈旧、惰性的思维方式,提高会计人员的理论水平和实务操作能力,而且要以市场发展的视角,既要考虑宏观,又要考虑微观;既要考虑长远和全局。又要考虑近期和局部,从收入确认的条件和时点开始进行业务的分析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