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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1
第一步:识别合同
第二步:识别履约义务
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
第四步:分摊交易价格
第五步:收入确认时点或期间
看起来没毛病。可是,到底改了哪些方面呢?且听我一一道来。
我在分析一个合同,应该注意哪些方面呢?
合同的五个必要条件
以上五个条件里,前三项可以很清楚地分辨,但四和五的考量需要管理层的判断:
条件四:什么是商业实质?
条件五:什么是“很可能收回对价”?
合同合并
有时候,公司会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和对方订立一揽子交易;或者,订立数份合同时,其中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甚至于,数份合同里承诺的商品或服务构成了一个“单项履约义务”。当公司有以上这几种情况时,需要将这些合同合并在一起考虑销售收入的确认。
合同变更
公司如果对销售合同进行变更,需要考虑变更的性质。最简单的变更是这样的:
合同变更的例一
公司A与客户B签订销售合同。公司A以人民一百元的单价,销售一百件产品给客户B,货款共计人民币一万元。十天后,公司A交付了八十件产品,并确认了收入共人民币八千元。第二十天(即变更日),双方签订变更合同,除原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之外,公司A以人民币一百元的单价再销售五十件相同的产品给客户B。
分析:由于增加的商品和销售价款可以明确区分;而且新增的价款反应了新增商品的单独售价。因此,变更部分应该按新合同来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个例子:如果合同变更后的价格不能反映增加产品的单独售价,而且于变更日,“已转让产品”与“未转让产品”之间可以明确区分,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尚未提供的产品”及“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个例子:如果合同变更后的价格不能反映增加产品的单独售价,而且于变更日,“已转让产品”与“未转让产品”之间不能明确区分的(详见第二步,识别履约义务),应当将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由此产生对已确认收入的影响,计入变更日财务报表。
公司提供All-In-One产品,合同上列了一长串商品以及服务。每一种商品和服务都是履约义务吗?
不一定哦。公司提供的All-In-One产品,说穿了包括三种形式:1)有形商品,2)无形的服务或权利,以及3)通过“提供重大服务将不同商品整合起来”的组合。需要仔细分析合同和公司惯例,才能知道它们是不是“可明确区分”。
履约义务就是在合同中,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的承诺。比如销售商品,转让使用权,特殊经营许可等。会计师事务所和客户签订的合约里提到的,“完成审计服务并出具审计报告”,就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履约义务。
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包含两个方面:
举例
电信运营商“办话费流量套餐送手机”的业务,通常包括三个履约义务:卖手机,卖话费和卖流量。为什么可以分开呢?因为:
手机可以单独使用,话费和流量能够令使用者通过对他们的使用而获益--说明它们“本身”是可区分的;
在套餐合同上,这几项内容是分开注明的--说明运营商在合同中做出了可区分的承诺。
不可区分的迹象
如果有以下情况,公司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就有可能“不可区分”,即,可能不属于分列或单独的履约义务:
需整合或组合--通常与建造合同有关。比如某公司C为客户D建造一个医院。双方签署的合同包括建造医院的具体事项,比如地面平整,奠基,采购材料和设备,构造建筑物,铺设管道和线路,安装设备等。这些商品和服务是合同的投入(“Input”),医院则是合同的产出(“Output”)。
由于公司C(或其竞争对手)经常向其他客户销售相同的Input,因此,每一个Input都可以被单独或与其他商品一起使用,“本身”是有价值的。另外,客户D也可以从这些Input中获得经济利益。由上,每一项Input都符合可明确区分的第一个条件--有单独使用价值
但是,公司C并没有在合同内承诺“分别销售这些Input”,而是承诺将这些Input整合为一个能够发挥功能的医院(Output)。因此,这些Input不符合明确区分的第二个条件--基于合同可区分
由于该合同未满足“可明确区分”的第二个条件,因此公司C需要将所有的Input(商品和服务)合并起来作为一个履约义务。
与其他商品高度关联--包括其他可能性。比如公司C向客户D提供设计并制造样品的服务。该设计有一些重要功能尚未完成,需要不断地按照新的设计制造样品,来一步步完善。由于设计是不完善的,公司C也许需要在设计完善之后,对每一个样品再做重新加工。
因为“设计”和“制造样品”高度关联,任何单独的一项对客户来说是无法获益且没有使用价值的,因此客户也不会只购买其中一项。由于“设计”和“制造样品”不可明确区分,需要被合并起来作为一个履约义务。
Warranty
保修或保证
如果客户没有选择权,比如苹果公司对每一个已销售的IPAD都有一年的保修义务。该保修是没有单独售价的,客户无法单独使用这个服务并获得收益。因此它不是一个可区分的服务,应该和原商品一起作为一个履约义务,根据本文的第五步所述方法确认收入。
如果客户拥有选择权,比如购买IPAD时可以选择是否需要额外的,第二年和第三年的保修服务。由于该保修有单独售价,可以单独使用并获得收益,因此属于一个可区分的服务,即,是一个单独的履约义务。它需要与原商品一起,根据本文第四步所述方法分摊交易价格,并根据本文的第五步所述方法确认收入。
交易价格,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通常以合同条款为基础,结合以往习惯做法来确定。
除此之外,对交易价格有影响的因素还包括:
1.可变对价及其限制要求
交易中的可变对价的形式很多,包括基于销售收入的收费,折扣,返利,退款,奖励,赔偿或其他类似情况。可变对价的金额可能随着合同签订日之后事项的变化,而产生不可预计的变化。
可变对价的例子
商品厂家收入的可变对价:附有销售退回条款;向经销商或超市提供各类折扣或销售支持。
知识产权IP所有者收入的可变对价:公司根据销售收入的金额,向知识产权IP所有者支付一定比例的分成。
对于可变对价的估计有两种方法:
最可能发生金额的最佳估计数
在确认可变对价时,有一个重要的限制要求--确认可变对价的金额,不可超过“在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的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换句话说,合同的交易价格包括“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收入转回的金额,要求公司进行以下分析:
2.重大融资成分
新收入准则引出一个较特殊的定义:交易价格。交易价格是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或服务时应支付的现金(现销价格)。
有时候,交易价格和“合同对价”的金额是一样的。但有时候,它们之间有差异。例如,如果公司“交付商品或服务”的时点和“收款”的时点有较大的间隔(比如一年以上)时,该差异就会产生。“合同对价”与“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如果有融资成分,需要在合同期间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例子
供应商E和客户F签署合同,以人民币一万元的金额销售一组机械,并允许客户F分5年还款。如果客户F答应在收到机械的当天还款,销售金额可以下降为人民币八千元。
分析:在这个例子里,合同对价为人民币一万元,交易价格(即现销价格)为人民币八千元。两个金额之间的差异人民币二千元可能是融资成分,需要在合同期5年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当然啦,如果实际取得商品控制权和支付时点之间的差异不超过一年,可以忽略重大融资成分的考量。
3.非现金对价
非现金对价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如果不能可靠估计公允价值,可按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
4.应付客户对价
应付客户对价包括返利,折扣,优惠券等。除非该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能够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应付客户对价应冲减交易价格,并在“确认收入”与“承诺支付对价”孰晚的时点冲减收入。
供应商G向超市H销售货物,并第一次向超市H支付陈列费。
分析:按照惯例,供应商G并不能控制超市H员工布置柜台的行为。另外,陈列柜台的所有权也不会转移给供应商G。因此,供应商G无法通过陈列费控制商品或服务,即,陈列费不属于由超市H向供应商G提供的一项单独的商品或服务。
结论:由于陈列费不是为了取得一个可明确区分的履约义务,它应该冲减供应商G对超市H的销售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
分摊交易价格时,要考虑各履约义务的公允价值吗
不用不用。考虑各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Stand-AloneSellingPrice就可以啦
如果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公司需要在合同生效日,按照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到各个单项的履约义务。
第一步:获得单独售价
Stand-AloneSellingprice
公司在类似环境下销售该商品给类似客户的价格(即:可观察价格),就是“单独售价”的最佳证据。
第二步:估计单独售价
如果没有单独售价,公司可以按照恰当的方法,估计单独售价。恰当的方法包括:市场调整法,成本加成法,余值法等。
市场调整法,根据某商品的市场售价,考虑本企业的成本和毛利等进行恰当的调整后,确定单独售价。
余值法,指“交易价格”减去“合同中其他商品可观察的单独售价”之后的余值,确定某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仅限于该商品或服务具有高度可变或尚不确定的情况。另外,需先将合同折扣分配到其他履约义务,然后才使用余值法。
使用“余值法”有两个前提:
高度可变性:公司以差异明显的价格在近期向不同客户销售同一商品或服务。比如,提供的折扣率范围是10%到50%。
不确定性:公司尚未对该商品或服务定价,且该商品或服务从未出售过。
第三步:分摊交易价格
公司按照各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履约义务。
仍然以电信运营商“办话费流量套餐送手机”为例。
假设该套餐有三个履约义务(话费,流量和手机),合同售价为人民币1500元,而承诺的这三个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分别为人民币500元,人民币1000元和人民币1500元(总额为人民币3000元)。
那么,分摊交易价格如下:
话费:人民币250元(500*1500/3000)
流量:人民币500元(1000*1500/3000)
手机:人民币750元(1500*1500/3000)
在分摊交易价格时,公司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控制
控制指能从该商品的使用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而获益的方法包括以下几种:
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
如果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已经控制了该商品或服务,则公司在交易中是主要责任人,应该按照总额确认收入。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控制商品或服务(即,是主要责任人)的迹象包括但不限于:
但是,有些代理人也有一部分制定价格的权利。所以对主要责任人的考量需要很小心。
团购餐馆优惠券
某团购网提供特定餐馆,不可退款的优惠券。根据团购网与餐馆签订的合同,优惠券定价为人民币100元,可抵餐馆人民币150元的消费。对于收到的款项,团购网自留人民币20元,餐馆则获得人民币80元。
餐饮服务是由餐馆提供的。团购网并不事先向餐馆购买餐饮服务或承诺优惠券的数量。团购网有一个客户满意度计划,接纳客户对餐饮服务提出的投诉,并协助客户与餐馆交涉。如交涉之后需赔偿客户损失,由餐馆支付。
这个优惠券的交易包含什么商品或服务?应该不是通常意义上说的餐饮服务,因为餐饮服务是由餐馆提供的,餐馆并没有接到团购网的要求提供该服务。该团购网认为,优惠券交易给了客户“享(chi)受(yi)美(dun)食(fan)的权利”。
考量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的时候,团购网需要问自己一个问题:“销售优惠券给客户之前,我控制了该优惠券吗?”
由于以下两个原因,团购网认为自己是代理人。
销售之前不控制:在销售优惠券之前,该优惠券根本不存在。因此,团购网在销售该优惠券之前,根本不可能“使用”该优惠券并获得经济利益,即,不控制该优惠券;
没有存货风险:由于团购网并不事先向餐馆购买餐饮服务或承诺优惠券的数量,因此团购网也没有存货风险。
履约义务的履行
在某一时段内履行vs在某一时点履行
公司需要在合同生效之日,判断每一个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分别确认销售收入。
某一时段内履行义务,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所有不满足以上任意条件的履约义务,都属于某一时点履行的义务。
知识产权许可一般指引
通常来说,授予客户某知识产权许可的时候,公司可能还会提供其他商品或服务。销售收入的难点在于:
辨别履约义务:知识产权许可和其他商品/服务是“一个不可分”的履约义务,还是“数个可分“的履约义务?
使用vs获取(承诺的性质):授予的许可,是允许客户“使用Use知识产权的权利”,还是“获取Access知识产权的权利”?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该许可属于“获取Access知识产权的权利”,公司需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义务:
公司从事的活动会对客户可能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比如,对于赞助商来说,被赞助团队的成绩会影响赞助商获得的收益);
公司从事的该活动不会导致向客户转让商品。
未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许可,属于“使用Use知识产权的权利”,公司将在“某一时点履行的义务”。比如:电影,电视节目,音乐等。
特许使用费的例外规定
某一时点履行的义务,应该在对方取得控制权时确认。对方取得控制权的迹象包括:
现时付款义务;
转移法定所有权;
转移实物;
已转移主要风险和报酬;
客户已接受该商品等
履约进度
Completionofperformanceobligation
对于那些属于某一时段履行的业务,公司需要估计履约进度:
产出法--跟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比如完工进度评估法,已实现的里程碑,已交付的商品或服务等;
投入法--根据企业为履行义务的投入确定。比如发生的成本,耗用的工时,耗费的机器运转时数等。
在不能合理确定履约进度的情况下,如预计将来可获得补偿,公司可以按已发生成本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合理估计。
另外,对于属于某一时点履行的业务,公司是无需估计履约进度的。
其他考量之一
合同取得成本vs合同履约成本
新准则有什么明显的变化?
为获得合同而直接增加的成本需要计入资产,考虑摊销年限啦
合同履约成本:指公司为履行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如果不属于其他准则范围,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支付给销售人员的佣金:如果合同未签订,无需支付。因此,它是为签订合同而增加的成本。另外,公司通常认为,佣金能够在将来对合同的执行过程中收回。
尽职调查成本或差旅费:哪怕合同最终未签订,这些成本费用也会发生。因此,不能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资产。
为特定合同开发的技术平台,会发生很多成本。比如设计费,软件和设备成本,测试费用,专门操作人员工资等。特定技术平台的成本需要分别考虑会计处理:
软件:根据无形资产的要求确认;
硬件:根据固定资产的要求确认;
设计和测试费用:该成本增加了公司的履约资源,也符合合同履约成本的另两个条件。因此,它需要资本化,并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包括预计的续约期)摊销。
雇佣的操作人员:由于操作人员的工资并不会增加公司的履约资源,因此不属于合同履约成本,应在发生时直接计入成本费用。
其他考量之二
客户的选择权
在经营过程中,公司经常向客户提供额外的优惠,比如优惠券,客户忠诚计划,续约权等。客户将自主决定是否使用这些优惠。对于“额外选择权”,公司需要评估它是否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是否是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如果它是一项重大权利,而且是一个单独履约义务,则需要计算单独售价并参与交易价格的分摊。
本次购物时给予的,客户可以在下次购物时使用的优惠券:
续约权:
客户忠诚计划:
客户使用积分的可能性有多大?-计算单独售价
电信运营商套餐外的服务:
套餐外普通服务的定价并没有给客户一个重大权利,因此不属于“额外选择权”。
其他考量之三
衔接过渡
国际准则15号规定,公司可以选择完全追溯调整法,完全追溯简便调整法和累积影响法。
本文根据IFRS15(准则及附件)和PRC14(仅准则,指南讲解尚未公布)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