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款抵减的销项税金该如何处理
收入加不加成本减不减
排列组合,由此产生四种处理方式。
其实深入研究一下总局的政策规定,不难得出确定性的收入处理方法。
收入处理方法确定,成本的处理方法其实也能确定。
下面从5个方面,简要介绍一下:
1、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简要计算逻辑;
2、问题的产生;
3、目前各地税务局采取的做法;
土地增值税的简要计算逻辑,不用多讲,主要的点是土地成本扣除有个加成效应。
在不考虑普票的基础上,普通的商品生产过程中,B公司生产成品销给消费者,从A公司购买原材料,此时的原材料是价税分离的。
而在房地产公司销售商品房时,从政府购买到的土地是一个混合价,无价、税的概念。
总局在营改增时,考虑到土地的特有情况,实行销项抵减的特殊性政策。
此时,增值税问题解决了,土地增值税的问题又来了。
土地价款在成本扣除时,是按全额扣,还是按差额扣
已被抵减的销项税金如何处理加到收入中,还是扣减土地成本
不考虑简易计税。
在一般计税方法下,从利于纳税人的角度排列组合,从优到劣,有四种方案:
第一种,收入不变,土地成本全额扣除;
第二种,收入加抵减的销项税金,土地成本全额扣除;
第三种,收入不变,土地成本差额扣除;
第四种,收入加抵减的销项税金,土地成本差额扣除;
第一种方案,土地成本在销项抵减的税金,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相当于不做考虑,视同未抵减。
这涉及到两个税种的好处全让纳税人占了,从笔者的工作经历看,未看到有税务局实行过这种方案。
即,土地成本在销项抵减的税金,在收入中加回,成本全额扣除。
这是计算增值税销售额的依据: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土地价款)/1.09
下面是计算土地增值税收入的依据:
土地增值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这是明确的。
下面就按照字面意思进行推演:
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即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的收入
=含税销售额-增值税销项税额
=含税销售额-销售额*9%(对应36号文,将销售额替代)
=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土地价款)/1.09*9%
=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9*9%+土地价款/1.09*9%
=不含税销售额+土地价款/1.09*9%
即=不含税转让收入+土地价款/1.09*9%
即=不含税转让收入+土地成本在销项抵减的税金
(上述含税销售额,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由此可见,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确认时,土地成本在销项抵减的税金应当在收入中加回。
第一、第三种方案,可以直接PASS。
地方规定: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转让收入-应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
这用公司一推就明了,是加收入。
转让收入-应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
=转让收入-(转让收入/1.09*9%-土地价款/1.09*9%)
=转让收入-转让收入/1.09*9%+土地价款/1.09*9%
=不含税收入+土地成本在销项抵减的税金
总局规定:
从总局文件看,完全没提到成本扣除要剔除土地成本在销项抵减的税金,反而全是全口径扣除的表述。
综上,只有第二种方案,没有其他方案,也不存在争议和全额、差额扣除的问题。
不管是从税局,还是纳税人的实践来看,想采取其他方式的,基本上都是打着自己心中的小九九。
虽说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不过,司马家还是取代曹魏,灭了蜀、吴,统一了三国。
所以,纳税人在当地允许的范围内,能争取的还是尽量争取,对己不利,该力争的也得力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