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打开开票系统--红字发票信息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
2、选择购买方申请或销售方申请—销售方申请—A.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B.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交付的—录入对应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填写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下一步
3、选择要开红字的发票进行选定便可以。
二、为了核算企业因出售、报废和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固定资产处置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价值以及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等,企业应设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另外,企业因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三、企业对于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该项固定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盘亏的损失在报经批准处理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盘亏损失”科目。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可供选择的折旧方法主要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四、为体现一贯性原则,在一年内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不能修改在各折旧方法中,当已提月份不小于预计使用月份时,将不再进行折旧。本期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期不提折旧,当期减少的要计提折旧以符合可比性原则。
转让有形动产,转让价格不超过固定资产原值,不交增值税,但所得税还是要计算的,所得税是以收入全额减去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的一些费用
问题1:企业出售固定资产不属于收入,那卖出企业名义购置的房产怎么算?
解答:
(一)会计核算的问题
对于以企业名义购置的房产,在会计核算上分为两种情况:固定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房产出售,当然是按照固定资产处置核算,也是不确认收入。但是,对于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的房产,由于本身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出售或出租赚钱才是“日常活动”,因此在出售时通常在“其他业务收入”中核算,如果主营业务就是以房屋倒卖或出租为主的,甚至可以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
(二)税务处理的问题
1.增值税
企业出售固定资产,包括房产,不管企业会计如何核算,都需要依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在增值税中都是需要计算“收入”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对涉及到固定资产销售等有如下规定:
第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说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税法是不认可“投资性房地产”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只能归属于“固定资产”。
综上所述,企业出售固定资产(包括企业房产)取得的收入,在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方面是存在较大的税会差异的,需要注意进行纳税调整。
问题2:商场的储值卡,客户没用完的剩余部分,商家还用交增值税吗,如果用交是何时交?
包括健身房、理发店、超市、加油站的储值卡,如果客人不用了,商家何时交增值税,这部分书上没有啊。
各类储值卡或加油卡,都是一种预付卡,只要是在充值时没有开具征税发票(通常开具不征税发票),都是需要等客户实际消费时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因此,如果客人不用了,商家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问题3:查账征收的企业是否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查账征收的企业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必要前提。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查账征收企业都能享受,因为被列入“负面清单”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包括: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问题4: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是遵循了什么原则啊?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遵循了确定性原则。
确定性原则,是指税前扣除金额和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金额必须是确定的,不可计量、待确定的金额不会被税务机关认可为税前扣除的项目(税法有特殊规定除外)。
也就是说,或有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比如常见的产品保修费用,在预提时不得税前扣除,因为这时金额是不确定的,属于或有支出,只有实际发生后才能根据实际支出金额申报税前扣除。
确定性原则,有时又引申出实际支付原则。比如企业在账面上计提的工资,必须在实际支出后才能税前扣除。
问题5:用于建造厂房的土地使用权应该什么时候摊销?
请问,是在购入土地使用权当月进行摊销,还是应该在厂房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当月进行摊销?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22.6)案例5-01《工程在建阶段的土地使用权摊销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还是当期损益?》中认为,土地使用权在房屋建造期间的摊销,是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属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应计人在建工程成本,而不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因此,应该是在购入土地使用权的当月进行摊销。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综上所述,会计核算或审计报告对收入的区分与调整,其实对于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是没有影响的,因为“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都不是企业所得税法的分类,在汇算清缴时对于收入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确认,如果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存在差异的就需要纳税调整,如果不存在差异的就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问题7:公司从外面租房免费给员工使用,预付一年房租时需要分摊吗,怎么做账务处理?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如果企业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对于租赁房屋的,应按照新租赁准则确认“使用权资产”,预付一年的租金应作为“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1.租赁期开始日:
借:使用权资产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银行存款(预付一年租金等)
2.租赁期间折旧: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说明:
3.租赁期间摊销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说明:按照实际利率摊销
4.租赁期间支付租金(如下一年度):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贷:银行存款
(二)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1.预付租金:
借:预付账款-预付房租
2.分期摊销:
贷:预付账款-预付房租
问题8:这个卖林权和转租发票开具什么类目
在增值税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的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另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因此,将土地租赁(包括转包、转租)给农业生产者,并且是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用于非农业生产,应当按照不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征收率为5。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lt;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gt;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茶树属于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问题9: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接受实物捐赠所得如何处理?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接受实物捐赠是含税的还是不含税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对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公允价值”,是指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呢?其实,税法中从来就没有明确规定过,因为在不同场景下,既有可能是含税价,也有可能是不含税价。
就以企业接受实物捐赠为例来说明:某材料供应商为推销设备,向潜在的用户捐赠了一台设备,不含税价1万元,价税合计1.13万元,对捐赠设备都开具发票。接受捐赠方,都作为固定资产使用。
借:固定资产1.13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1.13万元
2.一般纳税人接受实物捐赠就是不含税价
借:固定资产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13万元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的“营业外收入”,都是在当期需要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处理的。
企业将资产用于偿债,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应当视同销售进行处理?
一、企业将资产用于偿债的,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用于偿债的,需要根据资产性质的不同做不同的纳税调整
资产属于存货性质的,比如库存商品、原材料等,抵偿债务的需要按照“视同销售”货物进行纳税调整;资产属于非存货性质的,比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等,抵偿债务的需要按照“视同转让财产”进行纳税调整。
销售货物:会计处理要么计入34;主营业务收入34;,要么就计入34;其他业务收入34;;企业所得税方面呢,属于应税收入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业务招待费、广宣费等限额扣除项目的计算基数。
转让财产:我们就以固定资产为例来说明吧。先需要转入34;固定资产清理34;,然后取得转让收入是冲减34;固定资产清理34;,最后才以净额转入34;资产处置损益34;。所以,固定资产转让,最后在会计上是净额反映的,即以利得或损失反映的。而企业所得税方面呢,利得不用说应该确认为应税收入,而损失则需要税前扣除的话则需要按照资产损失扣除的税法规定进行。其他的财产转让,也基本上是这样的34;套路34;。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包括了9种34;视同销售34;的情形,除第8项34;视同提供劳务34;外,其余都可以说是用于填写34;视同销售货物34;的,而不包括34;视同转让财产34;。可以说,整个A105010反映或调整的都是34;销售(营业)收入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