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解读新收入准则重大变革与实务应对【新收入准则问世——久旱之甘霖】主要内容一、现行收入准则的缺陷二、新准则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和主要内容变化三、新准则收入确认的精髓——“五步法”模型解析四、新准则五步法模型的具体应用与实操(核心重点)五、特殊交易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的具体规定(核心重点)六、新准则下合同成本的确认七、新收入准则实施的后续影响专题一现行收入准则的缺陷(1)实务中风险与报酬转移判断难度较大【案例分析1】C公司向某公司销售设备,C公司负责将设备运送到指定地点交货并于设备出厂前进行自检,货物到达现场后购货方验收合格支付合同金额的80%,现场安装调试合格在支付10%,剩余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结清余款。
如何确认收入呢?分析:C公司把设备交付后未能取得合同金额大部分款项的收款权,仅转移了实体风险,未转移市场风险,因此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并未转移。
【案例分析2】D公司向某公司销售漆包线,D公司负责送货并承担运费,合同规定货物灭失的风险在购买方最终检验合格前由D公司承担。
每月6号根据上月送货和验收情况付款。
如何确认收入呢?分析:此业务的特别之处在于对毁损灭失风险的约定。
按照《合同法》,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后一般应由购货方承担,但本业务约定交付后验收前此项风险仍然由销货方承担。
这一约定使得在商品经购货方验收合格前,销货方既未能转移实体风险,也未能转移市场风险。
购货方验收合格后,这两项风险均转移给购货方,收入应当在购货方验收合格后确认。
【案例分析3】C公司向某公司销售设备,C公司负责将设备运送至指定地点交货并承担运费,货到一个月内无问题,支付货款30%,安装调试后支付60%,剩余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结清余款,货款付清时设备的所有权转移。
商品交付并经购货方验收合格后供货方取得合同金额的大部分收款权,市场风险已转移,但是合同约定毁损灭失的风险仍由销货方承担,因此实体风险在购货方验收合格时未转移,收入应当在货款付清毁损灭失风险转移给购货方时确认。
结论:上述三个案例分析说明“风险与报酬转移法”比较抽象,在应用中存在诸多难度,“风险”与“报酬”转移与否不容易判断;实务中比较复杂,存在较大的职业判断力,需要较深的专业知识。
(2)在实务中,企业经常通过合约安排蓄意满足“风险与报酬转移法”的五个条件或随意调节“完工进度”来操纵利润,未能充分反映经济交易的实质;【案例分析4】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其盈利主要依靠绿化苗木的销售,根据其招股书,公司的重要销售客户有:昆明鑫景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昆明润林园艺有限公司、昆明滇文卉园艺有限公司、昆明自由空间园艺有限公司、昆明千可花卉有限公司、昆明天绿园艺有限公司;在2004-2007年上半年报告期内销售额合计分别为8504万元、6849万元、5281万元、3495万元,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8.02%、43.56%、27.83%、26.33%。
但是在绿大地上市后不久,这些大客户就集体出现销售退回行为,绿大地2010年接受监管层调查中承认,2008年苗木销售退回2348万元,追溯调减2008年2348万元营业收入和1153万元净利润;而2009年苗木销售退回金额更高达1.58亿元,这直接导致该公司当年巨亏1.51亿元。
分析:这种行为明显地就存在着通过故意安排合约形成假的销售收入达到粉饰报表,上市闯关的目的。
【案例分析5】刷单成为潜规则!警惕新兴行业中收入确认难题刷单就是公司打钱给帮助刷单的人进入淘宝等第三方平台购买其公司的产品,然后给予非常高的评价,吸引更多的人来买它的产品,但刷单产生的订单并非真实销售,此举不但虚增了公司的收入,还欺骗了消费者。
但从准则角度来讲并不能说出这样的做法哪里不合规,快速变化的商业模式与天然滞后的会计规范是一对天然的矛盾!大多数电商公司依赖于天猫、淘宝、京东等第三方平台,通过刷单行为提高一些商家在电商平台的销售排名,因为排名对产品的知名度有着很大的影响。
可以预见到,只要电商业务的重心依赖于淘宝、京东第三方平台,刷单行为就不会停止。
这三种方法都有自己的自身缺陷。
比如按总成本计量,可能大量的原材料购买会急速推高完工百分比的比例,但实际上从价值贡献的角度,可能最后的系统组装、软件嵌入才是价值链的核心,而这部分对应的成本可能很低,这种状态下采用已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计算完工百分比不一定能恰当反映出价值贡献过程。
新准则考虑了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
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无论哪种方法,实际上都是一种综合判断,不再过分强调成本总量和劳务总量的刚化标准,而更强调符合企业经营特点的实质判断。
(5)“风险与报酬转移法”、“完工百分比法”在确认理念上存在重大差异,不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如:销售商品又提供劳务,销售原材料的同时负责运输、销售软件后继续提供技术支持、设计产品同时负责生产等业务。
现行的收入准则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
然而,随着交易事项的复杂,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在很多情况下很难区分。
现行收入准则中的“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不能反映交易的实质。
(6)收入计量上的缺陷【案例分析6】甲公司是一家电子商务企业经营的一家购物网店,消费者通过该购物网站向供应商购买商品,供应商直接向消费者交付商品。
合同约定:消费者通过该购物网站向供应商购买商品时,甲公司按售价的10%收取佣金,商品价格由供应商定价,消费者通过该网站向供应商支付货款,货款由网站暂时锁定,消费者收到商品并确认验收后再向供应商支付。
甲公司在安排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之后没有进一步的义务,如果商品出现任何质量问题,由供应商与消费者协商退还。
思考:甲公司如何确认收入?是以货款还是以手续费分析:(1)A公司不是向客户提供商品的首要责任人,供应商是首要责任人;(2)A公司不承担运输或退回的存货风险,供应商承担了存货风险;(3)A公司不具有商品定价权,供应商具有商品定价权;(4)客户需预付货款,不存在信用风险;(5)A公司以交易额的固定比例收取佣金。
【案例分析7】B公司与客户签订了一份专用设备的采购合同。
B公司和客户商定设备的具体规格,并由B公司与供应商C公司沟通来制造该专用设备。
B公司同时安排供应商直接向客户交付设备。
在向客户交付设备时,合同条款规定,B公司分别与客户和供应商商定设备的卖价和买价。
B公司向客户收取货款,并向客户开具发票,付款期为30天。
B公司的利润是售价和买价的差额。
合同约定,B公司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质保,就设备的缺陷要求供应商进行调整,但是,B公司需要对因规格错误导致的设备调整承担责任。
问题:B公司如何确认收入?分析:(1)B公司对合同的履行承担主要责任。
尽管B公司将制造分包了出去,但其对确保设备符合与客户订立的合同中指定的规格承担最终责任。
(2)B公司承担了设备的存货风险,因为即使供应商在生产过程中及发货前承担存货风险,B公司也要对因规格错误导致的设备调整承担责任。
(3)B公司具有设备的自主定价权,并且所赚取利润的金额相当于与售价和买价的差额。
(4)B公司承担了向客户收取货款的信用风险。
(5)B公司并未以固定佣金形式收取对价。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B公司在该设备销售中,属于主要责任人,应以应收客户款项总额确认销售收入,以向供应商支付的设备价款确认销售成本。
结论:正是在实务中会计从业者遇到了这些问题,同时会计准则制订者也越来越意识到现有的收入准则确认计量理念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的发展,这从客观上要求我们对现行准则予以重新审视,切实解决实务问题同时也是与国际惯例趋同的要求。
专题二新准则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和主要内容变化(一)收入确认的模式和理念发生了改变新收入准则对所有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与计量模型,改变了现行准则区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和建造合同并采用不同收入确认方法的规定。
我的理解:新收入准则的游戏规则核心思想是说:收入的实现应以合同为基础确认(“合同模型”),即,收入应以合同约定的履约义务为基础,在卖方履行了履约义务,向客户交付了承诺商品或服务时,才有底气确认收入。
收入的计量应以合同交易价格为基础,而不是以当前脱手价格为基础。
例如:电信企业的日常活动主要包括移动业务、宽带业务、终端销售、信息与通信技术业务(简称ICT)、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简称IDC)等,通常以各类套餐或营销案安排(如终端捆绑计划、保底合约、存费赠费活动等)呈现给客户,大多涉及多重交易安排。
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按照识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的商品或服务的独立售价的相对比例来分配交易价格,对电信行业的收入确认金额以及数据支持系统将带来较大的影响。
【案例分析8】某电信公司向客户推出捆绑计划,客户花4500元购买某牌子的一款手机,并约定通信服务合约期限为2年,每月保底套餐金额为98元(包括语音220分钟、流量1G),电信公司向客户赠送1200元话费,获赠话费按月平均返还,即每月返还赠费50元。
单独销售手机的市场零售价为4000元。
思考:风险控制转移与控制权转移的区别在哪里?解读:(1)“控制权转移模型”属于资产负债表观,“风险报酬转移模型”属于利润表观。
在“控制权转移模型”下,商品和服务被看作向客户转移的资产,尽管服务不会被确认为一项资产,因为才获得服务的同时就立即被消耗了。
而资产的定义中,是以控制为基础来决定资产是否被确认或终止确认的。
因此,收入的实现,源于向客户承诺的资产控制权已转移给客户。
(2)用“控制权转移模型”来评价商品或服务是否转移,得出的结果更具一致性。
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与控制权的转移时点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但在某些交易项下可能产生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与控制权的转移时点的偏离,导致新旧准则下收入确认时点的变化。
【案例分析9】某些汽车零配件供应商,其产品通常是特定适用于某品牌某型号汽车制造商的独特零配件。
该零配件除了销售给该汽车制造商外没有其他替代用途,且根据合同约定该供应商有权就当前已完成的工作获得报酬。
而在现行收入准则下的实务操作则通常是在该供应商将零配件交付给汽车制造商的时点确认收入。
结论:新收入准则体系下,引入了单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不再确认收入类型,而是提供一个统一的衡量标准,以判断履约义务是否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
也就是说,无论企业的行业是什么,收入取得的模式是什么,除其他会计准则有特殊规定外,统一按新收入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
因此生产和销售存货也有可能在某一段时段内确认收入。
现行准则在收入确认时强调“风险报酬转移”,而新准则强调“控制权转移”,什么时候客户才算取得控制权呢,商品的控制权其实就是控制经济利益。
这意味着收入确认模型由利润表观向资产负债表观的转变,控制权模型下更偏向于定性判断的方式,主张对业务实质的识别,会计信息可比性更高。
另外风险报酬转移仍作为控制权转移的一个核心指标。
(二)在具体运用方面产生的主要变化1.规范了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现行收入准则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仅提供了非常有限的指引,只对有关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规定。
这些规定远远不能满足当前实务需要。
新收入准则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有助于解决此类合同的收入确认问题。
【案例分析10】A公司从事日用消费品生产和销售,产品主要通过超市等零售终端卖给消费者,但是A公司的直接客户不是超市,而是各个区域的经销商。
假定A公司2016年共销售了10000听,经销商发生的进店费、货架费和条码费共计人民币20万元,产品的成本为80元/听。
或者说这笔业务实际是由两项交易构成;如果将两项交易拆分,假定A公司不替经销商承担市场费用,则A公司的产品售价要比150元/听低,否则难以销售,经销商不会同意,如此则A公司产品的市场公允价要比150元/听低(如本案例按照利益对等测算的售价应该为130元/听);所以,我们认为,A公司正是通过替经销商承担市场费用这种变相的利益输送或者交换行为调节了A公司的产品售价和毛利率水平,人为的抬高了A公司的产品盈利能力和市场议价能力,误导了投资者。
该案例影响的仅仅是企业的毛利率,还没有涉及企业的净利润,现实中,青岛啤酒与百威啤酒的毛利率差异主要就是由于以上准则的应用差异导致的。
几点启发:电信运营商领域(宽带、有线电视及手机套餐)、民用燃气领域(原来存在燃气初装费)、模具开发及零部件制造领域、软件开发及后续运维服务等等,很多存在多项交付义务的合约,其单项交付义务的确认及其交易价格的分摊,对于财报的影响将更为广泛和深远。
以前原本确认为收入的项目,很可能会被确认为负债,由此,将导致收入大幅度减少,利润表大幅度缩水。
几点启发:对于企业财务人员来说,收入确认的复杂性将把会计人员直接从后台推向前端,从事后记账,走向前端规划,从开票记账走向合同条款记账,带来的挑战,将不仅仅是技术性的,将是综合的,财务人员要做好本职工作,不得不从核算职能逐渐走向管理职能,需要对商业交易的行为和方式进行专业判断,进行决策。
重磅消息!《会计法》正式开始修订,对会计人影响巨大新《会计法》可能增加的四大内容1)增加会计人的免责条款,给会计人必要的保护2)增加管理会计的内容,明确管理会计的定位3)有条件增加会计年度(自然年)自主确定的灵活性4)增加内部控制的内容,突出内部控制的地位和重要性2.收入确认是在一个时点、还是在一段期间内确认。
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的情况,甲公司应在电梯安装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客户取得电梯控制权的时点才可确认收入。
结论:个人理解,新收入准则改变的只是收入确认的理念,并没有改变原收入准则(包括建造合同准则)的账务处理流程和科目体系。
延伸链接:新收入准则严重影响新房地产企业目前房地产企业通常在房屋交付购房人这一时点上一次性确认收入。
如收入确认模式发生改变,势必将对房地产企业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解读:新收入准则核心原则是基于公司与客户之间订立的合同,确认收入的方式以商品或服务控制权的转移来决定,而公司确认收入的金额应当反映由该等转移而预计获得的报酬。
以碧桂园为例,公司通常都是预售楼房。
就是说楼房在一、两年后峻工,但已经提前将其售予客户。
接上例,可变对价的估计——最可能发生金额法【分析】由于奖励是几个固定金额中的一种,因此,采用最可能发生金额法估计该奖励的金额。
根据上述历史经验的估计,最有可能的金额是出现概率最高的金额,即概率为35%的30万元。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
因为可变对价概念的引入,收入的金额不固定,采用会计估计确定,预计不会退回的现金,才可作为收入,且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都应重新估计。
4.对于特殊交易的收入确认和计量提供标准。
【案例分析14】收入确认总额法与净额法分析(1)资料:A公司系湖北一家拟IPO企业,该公司主要业务系利用现有设备对受托材料进行加工,但是A公司与委托方签订的系材料购买合同与销售合同,即A公司先向委托方购买原材料,经过加工后,按照购买价格的1.1倍再销售给委托方,双方货款除10%的部分有现金流外,其他货款均采用抵账的方式进行处理。
该公司出于销售规模的考虑,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将采购、销售视为两项独立的业务,分别确认采购和销售,全额确认销售收入。
【分析】本例中,我们不难看出,尽管双方分别签订了购销合同、开具增值税购销发票,但A公司的主要业务系加工业务,交易价格固定,A公司未承担货物价格涨跌的风险,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净额法确认收入,如按全额确认收入,虚增了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资料:A公司系一家百货公司,主要负责销售供应商提供的商品。
根据协议约定,在商品尚未售出的情况下,该商品仍属供应商所有,A公司不承担该商品的跌价损失及其他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