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22版)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关键力。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有力支撑了国家信息化建设,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为了便利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针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梳理形成了涵盖21项针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5月21日

一、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1.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2.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3.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4.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6.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

7.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8.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

9.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进口新设备可分期缴纳进口增值税

10.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1.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2.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3.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4.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28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5.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65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6.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7.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18.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9.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2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附件: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2022年5月)

一、软件产业税收优惠

【享受主体】

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编者注: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税率的调整为16;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条件】

软件产品需取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政策依据】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

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

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除符合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自2011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外购软件的企业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企业外购的软件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

二、集成电路产业税费优惠

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

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

1.属于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

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

自2017年2月24日起,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予以扣除。

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

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自2020年7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新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对未缴纳的税款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准予在首台设备进口之后的6年(连续72个月)期限内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6年内每年(连续12个月)依次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0%、20%、20%、20%、20%、20%,自首台设备进口之日起已经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在分期纳税期间,海关对准予分期缴纳的税款不予征收滞纳金。

(1)芯片制造类重大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②对于不同工艺类型芯片制造项目,需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a.对于工艺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需超过80亿元,规划月产能超过1万片(折合12英寸);

b.对于工艺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的模拟、数模混合、高压、射频、功率、光电集成、图像传感、微机电系统、绝缘体上硅工艺等特色芯片制造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超过10亿元,规划月产能超过1万片(折合8英寸);

c.对于工艺线宽小于0.5微米(含)的基于化合物集成电路制造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超过10亿元,规划月产能超过1万片(折合6英寸)。

(2)先进封装测试类重大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②固定资产总投资额超过10亿元;

③封装规划年产能超过10亿颗芯片或50万片晶圆(折合8英寸)。

2.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可享受进口新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标准和享受分期纳税承建企业的条件,并根据上述标准、条件确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建议名单和承建企业建议名单,函告财政部,抄送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确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名单和承建企业名单,通知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财政厅(局)、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

6.享受分期纳税的进口新设备,应在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关区内申报进口。按海关事务担保的规定,承建企业对未缴纳的税款应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海关对准予分期缴纳的税款不予征收滞纳金。承建企业在最后一次纳税时,由海关完成该项目全部应纳税款的汇算清缴。如违反规定,逾期未及时缴纳税款的,该项目不再享受分期纳税,已进口设备的未缴纳税款应在逾期未缴纳情形发生次月起3个月内缴纳完毕。

10.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且在2019年12月31日前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符合本项优惠规定,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年(含)起不再执行本项优惠规定。

线宽小于0.25微米,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且在2019年12月31日前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同时企

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且在2019年12月31日前获利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集成电路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经营期在15年以上且在2019年12月31日前获利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

2.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上述优惠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

3.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主体企业应符合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符合本项优惠规定,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不再执行本项优惠规定。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1.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3)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从事8英寸及以下集成电路生产的不低于15);

(4)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

(5)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8)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主体企业应符合相应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4.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自2020年1月1日起,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

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

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开发或知识产权(IP)核设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月平均职工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

(3)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EDA工具、IP和设计服务,下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500万元;

(6)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和经营场所,且必须使用正版的EDA等软硬件工具;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专用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且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500万元;

(6)具有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材料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专用材料研发、生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3)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材料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材料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且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000万元;

(6)具有与集成电路材料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4.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3)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收)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2000万元;

(6)具有与集成电路芯片封装、测试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

(2)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

(3)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EDA工具、IP和设计服务,下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除以上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3000万元;对于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的企业,可不要求应纳税所得额,但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8%。

(2)在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350万元。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自2011年1月1日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月平均职工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

(3)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EDA工具、IP和设计服务,下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500万元;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3)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从事8英寸及以下集成电路生产的不低于15%;

(4)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

(5)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THE END
1.2022年销售软件增值税税率销售软件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而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的征收率为3%。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还有一些特殊的优惠政策,即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2021销售软件增值税税率: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现已降为13%)税率征收http://28878774.b2b.11467.com/m/news/1451463.asp
2.软件产品增值税「软件产品增值税税率」国家为了鼓励企业软件技术开发,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那么,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哪些问题呢?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要注意: 一、政策享受的对象: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没有局限于只有软件开发企业享受,而是放宽到所http://agoodv.cn/news/18987.html
3.软件增值税税率6%还是13%?软件增值税税率为13%,软件服务适用税率6%。 软件增值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https://www.shuiwushi.com/banshuizhinan/11410.html
4.是按软件开发服务费6%的税率,还是按销售软件13%的税率?根据财税〔2011〕100号规定:“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请问,受托方收到款项后要开发票给委托方,是按软件开发服务费6%的税率,还是按销售软件13%http://www.kuaijicaiwugongsi.cn/html/2696/
5.案例说明:销售软件,税率是13%还是6%,如何区分?甲公司将该系统授权给乙公司使用,5年共收取使用费10万元,那么甲公司按13%还是按6%缴纳增值税?解析:按13%缴纳增值税。单纯销售软件产品,不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本质是提供软件使用权,需要按照“销售有形动产”征税,当前税率13%。 提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http://m.kuaijitoutiao.com/article/260406
6.增值税热点问答一、征收管理 1.现行增值税税率有哪几档? 答:现行增值税税率,共4档:13%、9%、6%、0%。 2.销售货物还未收款就开具发票,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https://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gzsw_dmtxc/2023-06/29/content_920a42421f534ec4932312ea07413260.shtml
7.每年收服务费1000元,请问服务费1000元增值税按照13%还是6%我们是一家财务软件销售公司,1套软件销售1万元,每年收取技术服务费1000元,请问技术服务费1000元是增值税按照13%还是6%? 解析: 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维护服务属于混合销售,税率为13%。销售完成以后,后续提供的维护服务按技术服务适用6%税率。 因此,从你的业务来看,收取的技术服务费1000元属于销售软件产品之后发生的技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11851559.html
8.软件开发税率,软件开发税率是13%还是6%软件开发(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http://www.76w.net/rjkf/58dfa04aaf37f137.html
9.老师,软件销售软件产品是13%税率有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那软件提供软件服务产品以6%、13%两种税率交税,具体交税税率由发票决定,发票上注明应税服务说明和税率。一般来说https://www.kuaizhang.com/ask/question_7158281.html
10.销售软件产品可以按软件服务缴纳增值税吗?财税知识华审网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纳税人销售软件服务,按6%税率或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 https://www.5scpa.com/knowledge/10333.html
11.2013年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预习:第八章第一节(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https://www.hqwx.com/web_news/html/2012-10/201210111039343988.html
12.软件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软件销售13%税点合同备案抵扣政策鼓励国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但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企业征收增值税“即征即退”因此,公司在软件项目上重新开发和再生产。(这里要注意两点。1.产品是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2.实际税负应超过3%)。 l免税开发 软件行业委托软件产品的开发,属于公司的——需要正常征收增值税;委托人或双方共同https://blog.csdn.net/HB13296447987/article/details/127664021
13.销售软件增值税税率是6%还是13%销售软件增值税税率应该是13%。 实际这个是很好理解的,因为销售软件并不是提供软件服务,提供软件服务服务,而非产品,这个是税率6%,而这里讲到的是销售软件,是把软件当做商品来对待的,所以是销售商品及劳务的相关税率13%。 上面所指是一般纳税人,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就是一样的,不管是提供软件服务还是销售软件产https://www.niuacc.com/zxsscl/511755.html
14.超市工作总结精选15篇D、增值税的税率: 我超市现有情况下销项税主要有17%和13%两档,17%的税率适用于大多数商品的销售。13%税率主要有下列商品:粮食、水、气、食用植物油、图书、杂志、饲肥和农业产品等,现家润多超市经营的生鲜食品、书等。 进项抵扣的税率主要有: 1、以上适用17%和13%税率的商品; https://mip.wenshubang.com/gongzuozongjie/2711075.html
15.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超过3%的增值回复@Ensoc: 对自行开发并取得《 计算机 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超过3%的增值税实际税负即征即退。不考虑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况下,该笔发票含税金额6000元,税率13%,不含税收入额为6000除以1.13=5309.73,税额为5309.73乘以13%=690.27元,那么https://xueqiu.com/6845025412/284256945
16.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操作指南3、外贸企业按规定需征税的出口货物计提的销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部分中第4栏“未开具发票”一栏中。其对应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以“负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http://www.jscj.com/wmkj/chukou/578.html
17.软件产品为何适用13%税率而非6%无形资产税率跨境应税行为:其他应税行为 实际取得的收入 ? 查看完整问题秦老师 2022-06-14 14:51:18 1593人浏览 勤奋刻苦的同学,您好: 梳理如下: 这里的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https://www.dongao.com/dy/zckjs_sf_1271/16545032.shtml
18.解读财税〔2011〕100号:软件产品增值税问题为了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信息化建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0月13日联合发文《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做出规范、调整。一、增值税政策涉及主要内容 增值税优惠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https://m.gaodun.com/guoshui/5885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