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关键力。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有力支撑了国家信息化建设,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为了便利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针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梳理形成了涵盖21项针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5月21日
一、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1.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2.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3.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4.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6.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
7.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8.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
9.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进口新设备可分期缴纳进口增值税
10.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1.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2.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3.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4.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28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5.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65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6.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7.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18.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9.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2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附件: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2022年5月)
一、软件产业税收优惠
【享受主体】
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编者注: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税率的调整为16;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条件】
软件产品需取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政策依据】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
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
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除符合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自2011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外购软件的企业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企业外购的软件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
二、集成电路产业税费优惠
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
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
1.属于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
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
自2017年2月24日起,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予以扣除。
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
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自2020年7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新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对未缴纳的税款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准予在首台设备进口之后的6年(连续72个月)期限内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6年内每年(连续12个月)依次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0%、20%、20%、20%、20%、20%,自首台设备进口之日起已经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在分期纳税期间,海关对准予分期缴纳的税款不予征收滞纳金。
(1)芯片制造类重大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②对于不同工艺类型芯片制造项目,需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a.对于工艺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需超过80亿元,规划月产能超过1万片(折合12英寸);
b.对于工艺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的模拟、数模混合、高压、射频、功率、光电集成、图像传感、微机电系统、绝缘体上硅工艺等特色芯片制造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超过10亿元,规划月产能超过1万片(折合8英寸);
c.对于工艺线宽小于0.5微米(含)的基于化合物集成电路制造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超过10亿元,规划月产能超过1万片(折合6英寸)。
(2)先进封装测试类重大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②固定资产总投资额超过10亿元;
③封装规划年产能超过10亿颗芯片或50万片晶圆(折合8英寸)。
2.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可享受进口新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标准和享受分期纳税承建企业的条件,并根据上述标准、条件确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建议名单和承建企业建议名单,函告财政部,抄送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确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名单和承建企业名单,通知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财政厅(局)、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
6.享受分期纳税的进口新设备,应在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关区内申报进口。按海关事务担保的规定,承建企业对未缴纳的税款应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海关对准予分期缴纳的税款不予征收滞纳金。承建企业在最后一次纳税时,由海关完成该项目全部应纳税款的汇算清缴。如违反规定,逾期未及时缴纳税款的,该项目不再享受分期纳税,已进口设备的未缴纳税款应在逾期未缴纳情形发生次月起3个月内缴纳完毕。
10.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且在2019年12月31日前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符合本项优惠规定,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年(含)起不再执行本项优惠规定。
线宽小于0.25微米,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且在2019年12月31日前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同时企
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且在2019年12月31日前获利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集成电路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经营期在15年以上且在2019年12月31日前获利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
2.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上述优惠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
3.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主体企业应符合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符合本项优惠规定,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不再执行本项优惠规定。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1.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3)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从事8英寸及以下集成电路生产的不低于15);
(4)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
(5)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8)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主体企业应符合相应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4.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自2020年1月1日起,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
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
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开发或知识产权(IP)核设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月平均职工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
(3)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EDA工具、IP和设计服务,下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500万元;
(6)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和经营场所,且必须使用正版的EDA等软硬件工具;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专用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且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500万元;
(6)具有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材料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专用材料研发、生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3)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材料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材料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且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000万元;
(6)具有与集成电路材料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4.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3)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收)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2000万元;
(6)具有与集成电路芯片封装、测试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
(2)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
(3)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EDA工具、IP和设计服务,下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除以上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3000万元;对于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的企业,可不要求应纳税所得额,但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8%。
(2)在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350万元。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自2011年1月1日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月平均职工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
(3)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EDA工具、IP和设计服务,下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500万元;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3)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从事8英寸及以下集成电路生产的不低于15%;
(4)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
(5)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