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首页
好书
留言交流
下载APP
联系客服
2017.07.10
资管产品管理人缴纳增值税税率定了,3%!
6月30日,财政部下发财税〔2017〕56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要点如下:
6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文),根据56号文:
资管产品管理人缴纳增值税税率从前期的6%降至3%。不过,简易征收下,不能抵扣。
【各类型投资人的缴税规则】
基于16年36号文、46号文、140号文及其补丁、17年56号文的规定,目前明确了“管理人”作为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应税行为的增值税缴纳人,并明确指出应税行为不仅包括管理人管理费,还包括资管产品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税行为。对于自营类、公募基金、资管类机构而言,需根据底层资产相应缴税(如下表)。
②公募基金:税收规定仍相对更有优势。增值税率因本次56号文从前期的6%降至3%(不能抵扣),且只有票息部分需要缴纳(根据36号文,公募基金的买卖价差/资本利得可以免缴增值税);所得税目前仍可以免缴。
【影响&可能引发的问题】:
对于保本理财产品,在营业税下,我曾经就和部分省级税务机关沟通过,个人认为,
对于保本型理财产品,银行作为发行主体在表内对于发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是作为结构型存款来核算的。因此,银行募集的这部分资金用于投资,银行是需要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增值税)的。
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是分步推进的。先放开贷款利率市场化,再放开存款利率市场化。因此,我们认为,保本型理财产品可以看作为我国监管机构在完全放开存款利率市场化之前,允许各个银行通过发行保本理财产品吸收存款的一种尝试。所以,本质上,银行发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实际上可以看作是在我国存款利率市场化没有完全推行之前,银行根据自己的盈利能力,以一个自己约定的吸储成本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吸收存款的一种手段。如果你认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购买银行发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属于贷款服务,那你在税收上就是认定为这种情况下是企业和个人在向银行放贷,这种理解既不符合中国金融监管现实,也违背大家的常识。同时,银行发行保本理财产品在表内核算,其运用募集资金投资已经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增值税)了,你再对购买者取得的保本理财产品收益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增值税)则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因此,个人认为,
将企事业单位购买银行发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认定为是一种存款关系,将保本理财产品收益认定为存款利息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增值税)应该是有很大的合理性。
证券投资基金本身就不属于增值税的纳税实体,没有纳税义务,何来免税之说。
1、标准化产品
2、非标产品
1、底层资产是什么,底层资产的收益是否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2、底层资产的风险究竟由谁来真正承担,从而在此基础上确定这些资管计划、非保本理财产品的购买主体、买入返售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征税原则。
背景
产品设计
同时针对存续产品,如果即将出台的细则没有给予特殊的过渡期处理待遇,考虑到有的投资人对于额外承担税负可能存在一定的抵触心理,管理人可能需要准备不同的税负转嫁方案。特殊情况下,管理人需要细化到就每一产品制定不同税负转嫁方案。比如,信托公司的债权类产品,信托管理人可能需要基于单个产品的管理费率、投资人的税负承担意愿、各类服务主体的税负承担可行性等诸多因素设计多个税负转嫁方案,包括税负全部转嫁给投资人、税负由管理人在管理费中支出、税负由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承担、税负由管理人、托管机构等多方服务机构共同承担等方案。
为实现税负责任的合理承担,合同的约定也是关键的环节。管理人需要考虑包括产品是否为净值型产品、产品是否有锁定期等一些因素来梳理不同的产品类型而安排相应的合同约定条款。其中对于净值型产品,在合同中可能需要特别说明扣除税金的依据。考虑到净值型产品扣除的税金并不以实际缴纳的税金为依据,管理人也需要考虑在合同中是否提供税金计算扣除逻辑的说明(可以考虑以附录的形式)。而对于有锁定期限制的产品,如债权类产品等,一般根据实际纳税申报金额进行扣除,对此在合同中也需要进行说明。
而从与投资者沟通角度,针对存续产品税负的承担义务,管理人也需要考虑各种方式,包括公告、函件、签订补充协议等,以实现税负的转嫁。
产品运营
产品运营角度,管理人一般需要借助系统改造(如对现有估值系统的改造)以实现准确核算产品的净值和税负的转嫁。从系统改造的角度,一般需要考虑以下一些关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