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0——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1)权重的调整
(2)按变更范围和内容所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3)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4)1)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2)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
(1)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由承包人采购,发包人确认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3)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依法确定中标价格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
按工程变更事件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法、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2)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3)专业工程依法进行招标后,以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原因而遭受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按照合同约定或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而向对方提出工期和(或)费用补偿要求的行为。
(1)按索赔的当事人分类。根据索赔的合同当事人不同,可以将工程索赔分为:
1)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索赔。该类索赔发生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既包括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也包括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
2)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的索赔。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索赔事件发生后,无论是发包人的原因还是总承包人的原因所致,分包人都只能向总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而不能直接向发包人提出。
(2)按索赔目的和要求分类。
1)工期索赔,一般是指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非因自身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合同工期补偿要求的行为。工期顺延的要求获得批准后,不仅可以免除承包人承担拖期违约赔偿金的责任,而且承包人还有可能因工期提前获得赶工补偿(或奖励)。
2)费用索赔
(3)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1)工程延误索赔
2)加速施工索赔
3)工程变更索赔
4)合同终止的索赔
5)不可预见的不利条件索赔
6)不可抗力事件的索赔
7)其他索赔: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上涨、政策法令变化等。
(1)索赔费用的组成
1)人工费。
2)材料费。
材料费的索赔包括:由于索赔事件的发生造成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期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超期储存费用。如果由于承包商管理不善,造成材料损坏失效,则不能列入索赔款项内。
3)施工机具使用费。
在计算机械设备台班停滞费时。如果机械设备是承包人自有设备,一般按台班折旧费、人工费与其他费之和计算;如果是承包人租赁的设备,一般按台班租金加上每台班分摊的施工机械进出场费计算。
4)现场管理费。
包括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以及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期期间的现场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通信费、交通费等。计算公式为:现场管理费索赔金额=索赔的直接成本费用×现场管理费率。确定方法可以选用下面的方法:
5)总部管理费。
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期间所增加的承包人向公司总部提交的管理费。
①按总部管理费的比率计算
总部管理费=(直接费索赔额+现场管理费索赔额)×总部管理费比率(%)
②按已获补偿的工程延期天数为基础计算
(a)计算被延期工程应当分摊的总部管理费:
(b)计算被延期工程的日平均总部管理费:
(c)计算索赔的总部管理费:
索赔的总部管理费=延期工程的日平均总部管理费×工程延期的天数
6)保险费。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承包人必须办理工程保险、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等的延期手续增加的费用。
7)保函手续费。
8)利息。
利息的索赔包括: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利息;发包人迟延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利息;承包人垫资施工的垫资利息;发包人错误扣款的利息等。利率标准,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9)利润。
10)分包费用。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分包工程费用增加时,分包人只能向总承包人提出索赔,但分包人的索赔款项应当列入总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索赔款项中。
1、工程量偏差的概念
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的量差。
2、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工程量偏差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将产生影响,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按以下原则办理:
(1)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
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对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为:
1)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2)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至于具体的调整方法,可参见公式
1)当Q1(最终工程量)>1.15Q0(清单工程量)时:
S=1.15Q0×P0+(Q1-1.15Q0)×P1
2)当Q1(最终工程量)<0.85Q0(清单工程量)时:
S=Q1×P1
3)新综合单价P1的确定方法。
①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②与招标控制价相联系:当工程量偏差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P0)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P2)偏差超过15%时,工程量偏差项目综合单价(P1)的调整可参考公式:
①当Q1>1.15Q0时,
若P0>P2×(1+15%),P1按照P2×(1+15%)调整;
若P0≤P2×(1+15%),P1=P0;
②当Q1<0.85Q0时,
若P0 若P0≥P2×(1-L)×(1-15%),P1=P0 (2)总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当工程量偏差超过15%,且该变化引起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对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原则为: 1)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 2)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1)工期索赔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划清施工进度拖延的责任。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属于不可原谅的延期;只有承包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的延误,才是可原谅的延期。 2)被延误的工作应是处于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内容。(非关键工作超过总时差) 3)网络图分析法。 (2)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 2)比例计算法。如果某干扰事件仅仅影响某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工期,要分析其对总工期的影响,可以采用比例计算法。比例计算法虽然简单方便,但有时不符合实际情况,而且比例计算法不适用于变更施工顺序、加速施工、删减工程量等事件的索赔。 (3)共同延误的处理 1)首先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程拖期负责; 2)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发包人,承包人可得工期延长及经济补偿; 2)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承包人可得工期延长,但很难获得费用补偿; 3)如果初始延误者是承包人原因,承包人不能得到补偿。 (一)缺陷责任期的确定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 2、缺陷责任期的期限 (1)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期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期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二)质量保证盒的预留及退还 1、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1)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2)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质量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1)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2)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质量保证金。 2、质量保证金的使用 (1)质量保证金的管理。 1)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2)其他政府投资项目,质量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3)社会投资项目,可将质量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 (2)质量保证金的使用。 1)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2)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质量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 3)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4)由他人及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并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14天】 1)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进行核实。 2)如无异议,发包人应按约定将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3)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包人应在核实后14天内返还。 4)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返还申请。 (1)竣工结算文件的提交。 工程完工后,承包方应在约定期限内提交。 (2)竣工结算文件的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工程合同; 3)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 4)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 6)投标文件; 7)其他依据。 (3)编制竣工结算文件的计价原则。 在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式下,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计价原则: 1)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 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2)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 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3)其他项目 ①计日工: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③总承包服务费: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 ④施工索赔费用:依据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⑤现场签证费用:依据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⑥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4)规费和税金 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5)其他原则。 采用总价合同的,应在合同总价基础上,对合同约定能调整的内容及超过合同约定范围的风险因素进行调整; 采用单价合同的,在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内的综合单价应固定不变,并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且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 此外,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 1、和解 (1)协商和解: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发承包双方都有约束力。 (2)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 1)根据合同约定,提交合同约定职责范围内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解决。 2)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14天内将暂定结果通知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未确认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认可。 3)不同意暂定结果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此暂定结果成为争议。 4)在暂定结果不实质影响双方当事人履约的前提下,双方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按照双方认可的争议解决办法被改变为止。 2、调解 (1)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 造价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就争议问题进行解释或认定。除造价管理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作出了不同的解释或认定,或在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中不予采信的外,管理机构作出的书面解释或认定是最终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双方约定争议调解人 1)约定调解人 2)争议提交 3)进行调解 4)异议通知 3、仲裁 (1)仲裁方式的选择。 发承包双方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以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达成了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内容包括: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仲裁裁决的执行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诉讼 (1)双方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预付款是在正式开工前,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和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的价款。 1、预付款的支付 (1)百分比法 预付款为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30%。 (2)公式计算法 年度施工天数按365天日历天计算;材料储备定额天数由当地材料供应的在途天数、加工天数、整理天数、供应间隔天数、保险天数等因素决定【口诀:在加整供保】。 2、预付款的扣回 (1)按合同约定扣款。预付款的扣款方法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洽商后在合同中予以确定。发包人从每次支付的工程款中扣回预付款,在合同完成前逐次扣回。 (2)起扣点计算法 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数额时起扣。计算公式: 起扣点=合同总价-(预付款总额/主要材料及构件所占比重) 3、预付款担保 4、预付款担保的主要形式为银行保函。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通常与发包人的预付款是等值的。预付款一般逐月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也相应逐月减少。承包人的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根据预付款扣回的数额相应扣减,但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 5、安全文明施工费 6、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1、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该申请包括: (1)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 (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金额。 2、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3、支付竣工结算款 (1)工程变更的权利 1)基于工程的范围和性质考虑,该项变更工作是不可预见的; 2)承包商不能便利地获得实施该项变更所需的货物(包括承包商的设备、材料、永久设备、临时工程等); 3)该项变更会严重影响承包商履行合同规定的健康、安全及保护环境义务。 收到承包商的书面通知后,工程师应当做出取消、确认或修改变更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商。 (2)工程变更的范围: 1)合同中任何工作的工程量的变化(但此类变化不一定构成变更); 2)任何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的改变; 3)工程任何部位的标高、位置和(或)尺寸的改变; 4)任何工作的删减,但未经双方同意由他人实施的除外; 5)永久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永久设备、材料或服务,包括任何有关的竣工试验、钻孔、其他试验或勘察工作; 承包商不应对永久工程做任何更改或修改,除非且直到工程师发出变更指令。 (3)工程变更的程序 包括工程师指示的变更和承包商建议的变更,所有变更都必须由工程师发布变更指令。 1)承包商建议的变更 ①工程师征求建议的变更 承包商提交建议书的,建议书的内容与工程师指示变更程序中的要求一致。承包商拒绝提交建议书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承包商在等待答复期间,不得延误任何工作。如果工程师未批准承包商的建议书,不论其是否提出意见,承包商因提交建议书所产生的费用,有权依据索赔程序要求业主支付。 ②价值工程。 (4)变更估价 1)有规定按规定; 2)无明确规定,则适用类似工作的费率或价格 1.某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现浇混凝土板的工程量为1600㎡,施工中由于设计变更调增为2100㎡,该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综合单价为400元/㎡,投标报价为480元/㎡。合同约定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按照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调整综合单价,该清单项目的结算金额应为()万元。 A.96.60 B.98.72 C.100.28 D.100.80 400×(1+15%)=460<480元/㎡ 该项目变更后的综合单价应调整为460元。 该清单项目的结算金额应为:1600×(1+15%)×480+(2100-1600×1.15)×460=100.28万元 【考察考点】工程量偏差 2.关于工期“共同延误”的责任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造成拖期的初始延误者对工程拖期负主要责任 B.在初始延误发生作用期间,其他并发的延误者承担部分拖期责任 C.初始延误者是发包人的,可给予承包人工期和经济补偿 D.初始延误是客观原因造成的,可给予承包人工期和经济补偿 1)首先判断造成拖期的哪一种原因是最先发生的,即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程拖期负责。在初始延误发生作用期间,其他并发的延误者不承担拖期责任。 2)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发包人原因,则在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可得到工期补偿,又可得到经济补偿。 3)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则在客观因素发生影响的延误期内,承包人可以得到工期补偿,但很难得到费用补偿。 4)如果初始延误者是承包人原因,则在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不能得到工期补偿,也不能得到费用补偿。 【考察考点】工期索赔的计算 3.关于工程施工项目竣工结算款的支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金额应包括质量保证金在内的所有未支付款项 B.合同价款总额中应扣除经双方确认的误期赔偿费 C.承包人有权获得的延迟支付利息,应自催告发包人支付之日起计算 D.发包人未按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工程 选项B正确,误期赔偿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并应在结算款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