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以上情形,股权已经发生了实质上的转移,而且转让方也相应获取了报酬或免除了责任,因此都应当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个人取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认真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五、扣缴义务人应于何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情况?
第二章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
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七、股权转让收入确定的原则及方法如何把握?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这是股权转让收入确定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转让股权,应当获得与之相匹配的回报,无论回报是何种形式或名义,都应作为股权转让收入的组成部分。67号公告第七至九条规定了不同情形下,股权转让收入确定的方法。通常情况下,股权转让收入就是转让方在转让当期或后续期间获得的各种形式及名义的转让所得。
八、何种情况下需要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7号公告第十一条规定了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等四种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同时,第十二条对何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进行了说明: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但实际情况中,确实存在部分股权转让收入因种种合理情形而偏低的情形。为此,第十三条对转让收入偏低的合理情形进行了明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注:主要是三代以内直系亲属间转让、受合理的外部因素影响导致低价转让、部分限制性的股权转让等。
九、股权转让收入的核定方法如何把握?
根据67号公告第十四条有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时,必须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其他合理方法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择。被投资企业账证健全或能够对资产进行评估核算的,应当采用净资产核定法进行核定。被投资企业净资产难以核实的,如其股东存在其他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股权转让或类似情况的股权转让,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用类比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以上方法都无法适用的,可采用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2.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3.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第三章股权原值的确认
十、股权原值如何确认?
根据67号公告第十五至十八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第四章纳税申报
十一、股权转让的纳税地点和纳税时点如何确认?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十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还应当报送哪些资料?
还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二)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十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被投资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一)事先报告义务
(二)纳税申报义务
67号公告第二十条规定了在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事后报告义务
67号公告第二十二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或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第五章征收管理
十五、税务机关应如何与工商部门合作?
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部门合作,落实和完善股权信息交换制度,积极开展股权转让信息共享工作。
十六、什么是股权转让的链条式动态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