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简称《收入准则》)第三十四条(具体内容后附)的规定,关于贸易收入确认适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主要是以企业是否为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为标志进行区分:如果是主要责任人,则以总额法进行收入确认,如果仅为代理人,则按净额法进行收入确认。对此,小编认为瞬时性贸易业务以“净额法”确认收入可能更为谨慎、合理,具体分析如下:
主要负责人与代理人的判断应依据企业在向客户转让货物前是否拥有该货物的控制权来确定。根据《收入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对货物具有控制权的情形如下:
转让货物前能够控制该货物的情形瞬时性贸易业务是否符合1.企业自第三方取得货物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未完全符合2.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一般不适用3.企业自第三方取得货物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货物与其他货物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一般不适用
瞬时性贸易业务一般不符合情形2、情形3,下文仅对情形1进行具体讨论: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20)第14号—收入(2018)》指出,“当企业仅仅是在特定货物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之前,暂时性地获得该货物的法定所有权时,并不意味着企业一定控制了该货物”。
另一方面,由于企业所有权取得后,货物仍位于其他方仓库未实际转移,企业在形式上承担货物的毁损、灭失风险,但实际上不能全面地管理货物,亦使得其获得的控制权不够充分。
(二)瞬时性贸易业务模式下,企业未实质承担货物主要责任、存货风险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20)第14号—收入(2018)》指出,“企业在判断其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时,应当根据其承诺的性质,也就是履约义务的性质,确定企业在某项交易中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承诺自行向客户提供特定货物的,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企业承诺安排他人提供特定货物的,即为他人提供协助的,其身份是代理人。自行向客户提供特定货物可能也包含委托另一方(包括分包商)代为提供特定货物”。
瞬时性贸易业务模式一般不属于“自行向客户提供特定货物”“委托另一方(包括分包商)代为提供特定货物”的情形,该模式可能是先采购后销售,也可能是“以销定采”,但不管何种方式,企业的供应商与企业客户在销售合同中指定的供应商有极强的对应性,企业在业务链条中更类似提供协助的中间商角色。
(一)XBCY(000557):供应链贸易业务收入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业务模式:
公司根据区域煤炭供应变化和客户需求,与客户签订煤炭供应长期协议(框架协议),然后通过签署《量价确认函》确定每批次煤炭的质量、数量和价格,并负责组织煤炭运输事宜。供应商按公司要求将煤炭装车后,公司即可通过国铁95306系统跟踪车辆运行状态至双方约定的收货地点。公司收货后,调配运力、集装箱或由国铁专用线运送至与客户约定的交货地点。客户对煤炭质量、重量等进行核验后,与公司签署《采购确认单》或《煤炭购销结算单》。公司根据与客户的结算情况,与供应商签署《煤炭购销结算单》,办理结算手续。
更正情况:XBCY于2023年4月6日披露关于更正会计差错的公告称,2022年末,XBCY对供应链贸易业务进行重新梳理,发现2022年度部分供应链贸易业务的收货地点与交货地点相同,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对货物的控制权具有瞬时性,不完全符合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的条件。XBCY将2022年度上述供应链贸易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XBCY2022年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营业收入分别调减0.57亿元、2.59亿元、1.67亿元,分别占调整后营业收入的13.72%、34.12%和37.19%。
监管后果:XBCY未对子公司供应链贸易业务进行恰当的会计处理,导致2022年前三季度财务报告披露不准确。2023年10月13日,证监局对XBCY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二)STXF(002485):部分业务调整收入确认方式
3.铝材业务公司直接与上游冶炼厂、铝棒厂等签订长单或零单销售合同,以云南、广西、贵州或华南第三方公共仓库的货源为主,通过套期保值方式锁定铝价波动风险。下游销售给铝型材等企业,主要通过基础价格、加工费等波动实现盈利。铝材业务采购和销售独立完成,上下游均有长单和零单,根据市场需求灵活配货。公司铝材业务存在以下几种模式:仓库内直接交货,供货商将货运输至仓库、入库后在仓库办理物权转移,供货商直接将货物送至客户要求的交货地点。在此类模式下公司在取得货物所有权的同时将货物所有权转移至客户,获得的货物法定所有权具有瞬时特征,表明公司很可能并未真正取得货物控制权,未真正承担存货风险,因此,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按“净额法”核算确认收入。
更正情况:
1.部分煤焦业务该送货方式下,货物直接由供应商送货至下游客户,货权转移具有瞬时性,公司销售前仅暂时性的控制了货物,因此公司将方式二由供应商直接送货给客户的煤焦销售收入的会计核算由“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
2.油品业务根据对油品业务整体模式的分析,公司在整个业务过程中暂时性的承担了转让存货的风险,货权转移具有瞬时性。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将上述油品业务在2020年所产生的销售收入调整为按“净额法”核算确认。
结语
附: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贸易业务收入确认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货物前是否拥有对该货物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货物前能够控制该货物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
企业向客户转让货物前能够控制该货物的情形包括:
(一)企业自第三方取得货物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二)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三)企业自第三方取得货物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货物与其他货物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一)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货物的主要责任。
(二)企业在转让货物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货物的存货风险。
(三)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货物的价格。
国企供应链贸易行业何去何从?
一声惊雷炸醒梦中人,74号文“十不准”寓示着“贸易在归位”,万家国企城投再次站在行业十字路口。
1.如何记账、签合同、商务洽谈、运营,才经得起审计的问询?如果是业务直接改为代理业务,那差额计收入是否就没有融资性贸易、虚增收入这个问题?
2.如何实质控货,怎么做才算“到位”?
3.如果货物端到端直接配送,那中间贸易商不参与运输是否符合审计及政策要求?贸易商会否被认定为无实质性贸易?或者认为贸易标的由对方实际控制?
4.要深入产业、做强主业,但怎么选品?
5.业务设计结构为一端对工厂另一端有可能是经销商或者贸易商,这种结构有没有问题?业务中是否必须是有一头在内呢?
6.现阶段供应链公司好像都主要在做贸易业务,未来的发展方向在哪?
7.如何立足本地实际、本地特色产业厘清发展主线?
8.上游有预付账期或者下游有应收账期,会否被认为是融资性贸易?如何避免掉进别人设计的融资性贸易、循环贸易骗局?
9.如何建立内控体系?
10.团队人员严重不足,如何高质量实现那么多目标?
11.如何与民企合作,快速解决问题?
12.委托加工模式下,委托方向加工方售出原材料,购回成品再形成销售,如何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