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资产、合同负债、合同结算三个科目具体核算什么
企业在客户实际支付合同对价或在该对价到期应付之前,已经向客户转让了商品的,应当按因已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计入“合同资产”科目。需要注意的是,计入“合同资产”科目的金额是包含增值税金额的。
“合同负债”,本科目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
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企业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企业应当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按照该已收或应收的金额,计入“合同负债”科目。需要注意的是,计入“合同负债”科目的金额是不含增值税金额的。
“合同结算”科目,为了实现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而设置的一个科目(企业也可以设置其他类似科目),以核算同一合同下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涉及与客户结算对价的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并在此科目下设置“合同结算—价款结算”科目反映定期与客户进行结算的金额,设置“合同结算—收入结转”科目反映按履约进度结转的收入金额。这样的话,在资产负债表日,“合同结算”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为“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期末贷方余额,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为“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
1、跟客户结算合同价款时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2、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时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合同履约成本
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的会计处理探析
一、合同权利的会计核算
对于一项收入准则规范的合同,如果企业已将商品转让给客户(即企业已履行履约义务),在客户尚未付款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将该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列报为一项资产。
二、合同义务的会计核算
如果企业尚未将商品转让给客户,但客户已支付了对价或者企业已经拥有一项无条件的收取对价金额的权利,则企业应当在客户付款或付款到期时将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合同义务列报为一项合同负债。
三、应用举例
案例1:2018年5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一项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同时约定,乙公司在2018年5月31日前预先向甲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100%,即500万元。在乙公司预付货款以前,该项合同可以撤销。乙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合同价款,而是在2018年6月30日予以支付。甲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向乙公司转让了相应的商品。
甲公司会计处理过程如下:
①对于未来出售一项非金融项目的确定承诺,且该合同并非可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进行净额结算,该项合同属于一项“待执行合同”。在合同签订日,甲公司无需进行会计处理。
②根据合同约定,在乙公司预付500万元货款以前,该项合同可以撤销,因此,甲公司不具有无条件收取现金的合同权利,在2018年5月31日无需进行会计处理。
③2018年6月30日,甲公司收到预付货款500万元,同时应确认合同负债500万元,以反映甲公司向乙公司转让商品的合同义务。
④2018年9月30日,甲公司履行了转让商品的合同义务,甲公司应当冲销合同负债,同时确认收入500万元。
案例2:基本情况同案例1,唯一不同的是该合同不可撤销。甲公司会计处理过程如下:
①在合同签订日,甲公司同样无需进行会计处理。
②根据合同约定,2018年5月31日,甲公司拥有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合同权利,该项权利对应一项向乙公司转让商品的合同义务。因此,甲公司应当同时确认一项应收款项和合同负债,金额为500万元。
③2018年6月30日,甲公司收到预付货款500万元,同时冲销应收款项500万元。
案例3:2018年5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一项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A和商品B。商品A的交付时点为2018年6月30日,商品B的交付时点为2018年8月31日。合同约定,商品A交付时乙公司暂不付款,而待商品B交付完成时才一次性全额支付货款1000万元。2018年6月3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了商品A,2018年8月31日交付了商品B。乙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全额支付了货款。假定商品A、商品B的市场公允价格均为500万元。
①在合同签订日,甲公司无需进行会计处理。
③2018年8月31日,甲公司履行了向乙公司转让商品B的履约义务,根据合同拥有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对价500万元的合同权利,同时因转让商品A而具有的有条件的收取对价的合同权利也转变为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对价的合同权利。甲公司应当确认收入500万元,并且应当冲销合同资产500万元,同时确认应收款项1000万元。
④2018年9月10日,甲公司收到货款1000万元,同时冲销应收款项1000万元。
四、总结
企业在实务中应对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的使用予以正确区分,从而准确的进行会计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