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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1
举例:假定某品牌打印机价格1000元,A公司在2017年11月1日支付了100元定金给甲公司,同时假设A公司支付的定金膨胀2倍,即支付的100元定金可享有200元的购物抵扣权益,则A公司需支付的尾款为800元【计算公式为:1000-100-(200-100)】。A公司和甲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商品预售
A公司支付给甲公司100元定金时,甲公司是否需要开具发票,确认销售收入?
税收政策
阶段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国税函〔2008〕875号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小编分析:
双11商品预售,通俗的来说就是销售方商家先预收采购方部分货款,代表着采购方抢先把商品预订下来,并未支付尾款且商品尚未发出,故并未完成销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均未产生,因此,A公司支付给甲公司100元定金时,甲公司不需要确认销售收入,不需要就此计提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当然,如果你买的是飞机、轮船等大家伙那可就另有规定咯。
定金膨胀
A公司支付给甲公司100元定金,而且可享有200元的购物抵扣权益,那么A公司在2017年11月11日支付尾款800元,甲公司随即将商品发出。甲公司应如何开具发票?甲公司应如何计算确认该商品的销售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金额确认销售收入。
小编认为甲公司此种促销方式属于商业折扣,应将销售额854.70(1000/1.17)元和折扣额85.47(100/1.17)元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按折扣后的销售额769.23(854.70-85.47)元确认销售收入,并按130.77(769.23*17%)元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若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与折扣额需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不退还的定金
发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2010年第587号)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赔偿金。但实务操作中我们还应注意:如果合同已签订并履行,如后期购买方出现违约情况,销售方收取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与销售价款一并征收增值税;如购买方出现违约情况导致合同并未履行,销售方收取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销售方发生应税行为后,如果销售方违约而支付给购货方的违约金、赔偿金不属于价外费用。
双十一采购方未支付尾款,依据规则合同并未执行完,属于采购方违约,则销售方预收的定金实质为采购方A公司支付给销售方甲公司的违约金,不属于甲公司的经营性收入,亦非价外费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甲公司收取的定金应并入“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