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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30
期间费用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以在“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
(1)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含)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
(2)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
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应分别按销货净额或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限额,如果划分不清的,可按其主要经营项目所属行业确定。
个人所得税审核
差异及处理: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在于,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据实列支业务招待费,税法则规定在所得税前,限额扣除业务招待费。差异产生的原因在于各自规定的目的不同,会计制度为了真实反映企业的损益情况,允许业务招待费据实列支。但税收规定税前限额扣除,主要是为了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防止纳税人税前多扣除费用,减少所得税税基。
企业平时发生业务招待费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年末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作纳税调整,以处理差异。
企业缴纳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是指国家基本保障性质的保险。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用于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所发生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核算。支付时,借记“管理费用”(职工养老金、职工待业保险金、法定人身安全保险金、保险费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税法规定,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
上述规定在最新的税法与会计差异协调文件中已有调整: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总机构向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提取的管理费,直接冲减“管理费用”科目。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缴纳的管理费也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借记“管理费用”(其它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税法规定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税法对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条件、标准、计提方法进行了严格的限定,对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所得税前扣除的管理费也作了严格的规定。
1.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范围和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并办理税务登记的总机构。
(3)总机构无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或者虽有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但不足弥补管理费支出的。
(4)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包括总分机构和母子公司体制的总机构(母公司)。对母子公司体制的,管理费提取原则上仅限于全资子公司。
2.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核管理。
(2)管理费提取采取比例和定额控制。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
(3)凡税收法规规定扣除标准的项目,按规定的标准核定。对一些特殊项目,应按下列原则进行核定:
①房屋租赁费。商业房屋租赁费应按合同数额核定;租赁自由产权房屋的,按剔除投资收益后的差额核定。
②业务招待费。按照管理费用总额和规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参照税收有关规定。
④会议费。一般不得超过上年开支水平,特殊情况下需增长的,应严格控制增长额。
(4)总机构管理费不包括技术开发费。
税务机关应严格要求总机构按照收支平衡原则提取管理费。年终管理费有结余的,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余额全部转为下一年度使用,并应相应核减下一年数额。
3.管理费的扣除管理。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有税务部门审定的管理费汇集范围、金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超过税务机关审批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不得在税前扣除;低于标准上交的管理费,按当年实际上交数额据实扣除,其差额不得在以后年度补扣。
4.申报程序和资料。
(2)企业在递交申请报告时,须附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上年度的纳税申报表、上年度会计报表和管理费收支决算说明(表)、本年度上半年会计报表和管理费用支出情况说明(表)、下半年预计管理费用支出情况说明(表)和本年度计划提取管理费的明细表(包括摊提企业的名称和具体数额)及其费用增减说明等资料。
不能完整提供上述资料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5.违规处罚。对纳税人有意弄虚作假骗取审批管理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1)申请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应在每年7月至11月底完成申报,超过期限的,税务机关原则上不予办理。
(2)申请附送资料不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其在15日内补报,超过期限仍未补报或补报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可拒绝受理。
(五)
税法规定: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企业允许扣除的劳动保护支出的标准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年末作纳税调整。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用于出差、组织会议等发生的各项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列支。借记“管理费用”(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科目,
(七)会员费税法规定:纳税人加入工商业联合会缴纳的会员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工商业联合会节余的会员费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须相应核减缴纳会员费的数额。纳税人按省及省级以上民政、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向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缴纳的会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对不符合规定的,年末作纳税调整。
(八)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列支。借记“管理费用”(研究与开发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税法规定:
1.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
5.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凡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得计入技术开发费实际增长幅度的基数和计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8.工业类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开发的项目,需要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
10.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依照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批准的办法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出具批准文件和缴款证明,允许税前扣除,但不作为计算增长比例的数额。集团公司当年向所属企业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原则上应计入集团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批准结转下年使用的,应相应扣减下一年度的技术开发费提取数额;以后年度不再提取技术开发费的,其结余应计入集团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差异及处理: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开发费,除据实列支在管理费用中的可在税前扣除外,还可以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在税前扣除。企业平时进行账务处理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年末计征所得税时做纳税调减。
由于技术开发费增长幅度是以上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为基础计算的,因此,纳税人应建立“技术开发费抵扣台账”,以保证申报税前扣除的正确性。
坏账准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在税前扣除,参见第二章的内容。
(十)开办费摊销
税法规定: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差异及处理:会计制度规定开办费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计入当月的损益;税法规定开办费分5年在税前平均扣除。企业平时进行账务处理时,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年末计征所得税时,将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的部分做纳税调增。
二、营业费用
②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③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加强粮食类白酒的税收管理,合理引导酒类消费,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安全,有效解决我国白酒生产消耗粮食较多的问题。
(二)业务宣传费
1.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宣传费据实在“营业费用”科目核算。发生时,借记“营业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税法规定:
3.差异及处理: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宣传费据实在营业费用中列支;税法规定,业务宣传费超过50/M的部分,本年度做纳税调增,同时规定,以后年度也不得在税前扣除。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限制企业开支过多的业务宣传费,侵蚀企业所得税税基。
(三)保险费
保险费主要是指企业列支的各类商业保险费用。
1.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各类商业保险费用据实在“营业费用”科目中核算。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1)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纳税人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3)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不得税前扣除。
(4)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偿优待,应作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3.差异及处理:企业平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年末计征所得税时,对税法规定的允许税前扣除以外的保险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四)佣金差异及处理
1.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佣金支出,在营业费用中据实列支。
2.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营业)费用:
(1)有合法凭证;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3.差异处理原则及方法。企业实际发生佣金时,账务处理按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年末计征所得税时对超范围、超标准列支的部分作纳税调整,以处理差异。
三、财务费用差异及处理
(一)会计制度规定
(二)税法规定
2.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3.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5.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差异及差异处理原则与方法
与产品成本相比,
财务费用是期间费用
期间费用有如下几个特点:
(2)与会计期间的关系不同。期间费用只与费用发生的当期有关,不影响或不分摊到其他会计期间;生产成本中当期守工部分当期转为产品成本,未完工部分则结转下一期继续加工,与前后会计期间都有联系。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不管是什么企业,其发生的费用,可以按与商品或产品的关系,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类。直接费用是指费用发生时,可以直接认定应记入某种产品或商品成本的各项费用,如工业企业生产产品的直接材料费、生产工人工资等;间接费用是指应由几种或全部产品、商品共同负担的费用,如工业企业的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期间费用是指那些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个特定产品成本的费用。这些费用确实为赚取利润而发生,但又与特定的收入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它被认为是为赚取整体收入而发生,应该在发生的当期计入损益。企业的期间费用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营业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销售费用预算
在制造企业中,营业费用就是销售费用。而在商业性企业中,由于进货费用也全部作为期间费用,因此,营业费用不仅包括销售费用,还包括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等。
企业应设置“营业费用”科目,反映营业费用的发生及结转。发生营业费用时,借记该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期末,应将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
“营业费用”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管理费用(2006年新会计制度改为“销售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在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费用包括公司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公司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修
现代企业管理费用体系
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无形资产摊销、职工教育经费、研究与开发费、排污费、存货盘亏或盘盈(不包括应计人营业外支出的存货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等。
企业应设置“管理费用”科目,反映管理费用的发生及结转。发生管理费用时,借记该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累计折旧”、“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用”、“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等科目;期末,应将该科目结转至“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
商品流通企业可以不设“管理费用”科目,将上述管理费用的核算内容并入“营业费用”科目核算。
“管理费用”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应注意的是,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按规定应予资本化的部分,应计入有关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
企业应设置“财务费用”科目,反映财务费用的发生和结转。发生财务费用时,借记该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发生应冲减的利息收入、汇兑收益,借记“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贷记该科目;期末,应将该科目结转至“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
“财务费用”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企业的期间费用按不同的支付方式,
期间费用的核算程序
分为直接支付、转账摊销、预提待付和已付待摊四种情况。下面分别按照这四种情况说明其核算方法。
(1)直接支付费用
借:营业费用(或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2)转账摊销费用
转账摊销费用是指不需要通过货币结算,而是以转账方式摊销计入本期的费用。如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等。
(3)已付待摊费用
已付待摊费用是指企业为正确计算财务成果,对一次支出而在若干期间受益的费用采用待摊方式计入以后各期的费用。按摊销期长短的不同,已付待摊费用分为两类,一类是摊销期在一年以内的短期待摊费用,如企业支付的第二年房租、第二年财产保险费及一次缴纳的数额较大的印花税等。另一类是摊销期在一年以上的长期待摊费用,如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和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等。
摊销期在一年以内的短期待摊费用在支出时,应先记入“待摊费用”账户。该账户属于流动资产性质的资产类账户,支出时记入借方,分期摊销时记入贷方,期末余额在借方,表示已支出但尚未摊销的短期待摊费用。其明细账户是按费用种类设置的。
例:华元公司于2001年12月20日以银行存款支付下一年营业用房房租360000元。
①支付时,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摊费用——营业用房房租360000
贷:银行存款360000
②2002年每月应摊销30000(360000÷12)元。1月份摊销时,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租赁费30000
贷:待摊费用——营业用房房租30000
摊销期在一年以上的待摊费用是通过“长期待摊费用”账户进行核算的,摊销时应分别不同项目记入有关费用账户。
(4)预提待付费用
预提待付费用是指企业为正确计算财务成果,均衡不同期间的费用负担,对应由本期负担但本期尚未支付的费用,采用预提方式记入本期的费用。预提待付费用按预提时使用核算账户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预提时通过“预提费用”账户核算的,如预提租金、预提利息、预提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等。第二种情况是在预提时通过“应付福利费”或“其他应付款”等账户核算的,如前面讲到的预提职工福利费和预提工会经费等。
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的结转是在期末进行的,期末结转期间费用的方法有两种:
表结法即用“利润表”结转期末损益类项目,计算体现期末财务成果的方法。每月月末只结出损益类科目(包括期间费用)的月末余额,但不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只有在年末结转时才使用“本年利润”科目。“本年利润”科目集中反映当年利润财务费用的本月发生额合计并填入利润表的本月栏,将本月余额填入利润表的本年累计栏,科目不结转。表结法在平时直接在利润表结转,省去了转账环节并可以从科目余额得出本年累计的指标,同时并不影响利润表的编制及有关损益指标的利用。到了年末再使用账结法结转整个年度的累计余额。
账结法是通过编制记账凭证来完成损益结转工作的方法。即在账上每月进行损益类科目(包括期间费用)的结转,每月末结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的余额,并从科额的反方向结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期间费用的3个科目在月末结转后均无余额。企业各月的财务成果,直接体现在“本年利润”科目中,将各月利润累计即可求得当期累计实现的财务成果。
账结法的优点是各月均可通过“本年利润”科目提供其当期利润额,记账业务程序完整。但从实用角度讲,采用账结法增加了编制结转损益的工作量。
1、将不应该记入期间费用的费用支出记入期间费用的企业
在产品成本上有严格的要求,例如如果生产该种产品的平均成本大于某个数,有关负责人就要记过,或者受到批评。有的基层管理者,例如车间主任、分厂的厂长,就会将本来应该记入“生产成本”的一些费用支出记入期间费用,从而达到公司或者总厂的要求,免受处罚。
2、任意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例如将超标的业务招待费列入管理费用,或者将旅游费用列入销售费用,扩大折旧摊销额,缩短摊销期限等。
3、虚列期间费用
有的员工或者管理者利用职务之便,将一些不属于期间费用的支出列入期间费用。例如将高档消费场所的消费支出记为“管理费用”,或者凭借假发票报销费用。这种情况之所以会发生是由于企业的内部控制有漏洞,使这些人有机可乘。
4、用期间费用隐匿销售收入。并将资金占为己有
有的公司存在部分管理者和财务人员相勾结,将销售收入或者其他收入不记做“主营业务收入”、“投资收益”或者“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而是将其记为期间费用,用这部分收入建立“小金库”或者私自占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