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能集团)组建于2013年5月,是由原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合并重组而成的省属国有重点企业。
晋能集团经营范围为:清洁能源、煤炭、电力电网、房地产、现代服务、金融业。截至2019年底,晋能集团总资产2700亿元,拥有3个板块公司、11个市公司、70个直属公司以及1个上市公司,在册员工9.3万人。在煤炭产业方面,晋能集团拥有生产矿井70座,产能7770万吨/年。
(二)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2007年7月,经山西省政府批准,在原山西煤炭运销总公司基础上改制成立了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省属企业负责对其下属市、县公司进行管理。2013年5月,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国际电力集团合并重组成立晋能集团后,由于发债等因素,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证照未注销。
(三)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中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四)紫金煤业基本情况
1.矿井概况
紫金煤业位于榆次区乌金山镇东蒜峪村,是由晋中市榆次区原泽森煤化有限公司、杨庄煤矿有限公司及部分新增资源整合而成。2011年5月31日,原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批准紫金煤业开工建设。2018年12月14日,山西省能源局批复该矿通过竣工验收。2019年3月22日,山西省能源局对紫金煤业进行生产要素公告,紫金煤业成为生产矿井。
2.证照情况
紫金煤业属证照齐全的生产矿井,持证情况为:
《采矿许可证》证号:C1400002009121220046206,有效期:2012年10月12日至2042年10月12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晋)MK安许证字〔2019〕GC400,有效期:2019年1月24日至2022年1月23日;
《营业执照》登记法人代表:南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0000568483981X,营业期限2011年02月28日至2061年02月28日。
3.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事故发生前,紫金煤业在册职工916人。矿井按“三八”制组织生产作业,早班7:30-15:30,中班15:30-23:30,夜班23:30-7:30(春节放假期间巷道维修仅早班和中班作业)。
4.主要系统概况
(1)开拓系统
矿井采用立井开拓,建有主立井、副立井、回风立井三个井筒。
主立井:井筒净直径5.5m,净断面23.76m2,井深686m,落底层位为6号煤层底板砂岩。担负全矿井煤炭提升任务,兼作进风井。
副立井:井筒净直径7.0m,净断面38.48m2,井深716.5m,落底层位为15号煤底板砂岩。担负全矿井人员、材料、设备、矸石提升,兼作进风井。井筒设玻璃钢梯子间作为矿井安全出口。
回风立井:井筒净直径6.5m,净断面33.18m2,井深659.65m,落底层位为6号煤底板。担负全矿井回风任务,井筒内设有玻璃钢梯子间作为矿井安全出口。
(2)提升运输系统
主提升运输系统:主立井装备JKMD-4×4ⅢE型落地式四绳摩擦提升机,一对9t立井多绳提煤箕斗。井下煤炭采用胶带机连续运输,经主立井提升至地面。
辅助提升运输系统及人员运送系统:副立井装备JKMD-3.5×4(Ⅲ)E型落地式四绳摩擦提升机,一对1.5t矿车单层二车多绳罐笼,担负矿井材料、设备、矸石提升及人员上下任务。+450m井底车场绕道、6号煤轨道石门采用CTY5/6G型防爆型蓄电池电机车牵引1.5t矿车串车运输。轨道上山安设一台JTPB-1.6×1.2P型矿用防爆提升机,担负矸石、材料、设备等运输任务。
(3)通风系统
矿井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通风方法为机械抽出式,主、副立井进风,回风立井回风。回风立井安装2台FBCDZ№36型轴流式通风机,1台工作,1台备用,配套电机功率为2×900kW。
(4)瓦斯抽采系统
矿井地面瓦斯抽采泵站安装4台2BEC-80型水环式真空泵,电机功率为710kW,2台作为高负压抽采,另外2台作为低负压抽采。抽采主管路采用φ820mm螺旋焊缝钢管,经回风立井敷设入井。
(5)排水系统
副立井井底车场附近设有中央水仓和中央水泵房,中央水仓有效容量2550m3,中央水泵房内安装3台MD280-100×8型耐磨多级离心泵,配900kW电动机,排水管路采用φ273×13的无缝钢管,由泵房经管子道沿副立井井筒敷设至地面。矿井设有强排系统,选用2台BQ550-800/16-1900/W-S型矿用增安防爆型潜水电泵,电动机功率1900kW,排水管采用φ426mm无缝钢管。
(6)供电系统
矿井采用35kV双回路供电,两回路电源分别取自榆次鸣谦110kV变电站和寿阳平头110kV变电站的35kV母线,采用LGJ-240/50导线。矿井35kV变电所主变压器选用SZ11-16000/35、16000kVA两台。
井下设有中央变电所,内设2台KBSG—400/1010/0.69kV315kVA动力变压器。井下设采区变电所一座,两回路引自中央变电所不同母线段,以10kV向综采工作面移动变电站、综掘工作面移动变电站供电。
(7)防尘洒水系统
(8)防灭火系统
矿井设有以黄泥灌浆为主、移动式喷洒阻化剂为辅的防灭火系统,装备有JSG5型束管监测系统。
(9)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供水施救系统:矿井供水施救水源取自本矿地面消防水池。供水管道由副立井引入井下各作业地点和应急避险硐室。
通信联络系统:矿井安装有KJH4I型网络调度通讯系统、KT130型矿用无线通讯系统和KXT123井下应急救广播系统,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井底车场附近设置有一个永久避难硐室,额定避险人数96人。在6103准备工作面运输、回风顺槽400m处各设有一个临时避难硐室,可以容纳16人。
(一)矿井采掘布置及生产组织情况
紫金煤业现采的6号煤层一采区共布置3个回采工作面
(见图1),均位于一采区上山东侧,自北向南依次为6102、6101、6103工作面。6101工作面为首采工作面,于2018年8月回采完毕,仍未回撤设备。6102工作面为现采工作面,采用综采工艺、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于2018年9月开始回采,截至事故前共推进1054m,距停采线246m。6103工作面为准备工作面,于2018年11月下旬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仍未安装设备。事故前井下共有4个掘进工作面,春节放假前均已停掘并密闭。
紫金煤业于2019年12月25日开始春节放假,直至事故前均处于停产状态。
(二)事故发生区域情况
本起事故发生在紫金煤业井下6号煤一采区6103准备工作面回风顺槽距开口970m处。
6号煤层平均厚度2.4m,倾角0~12。;直接顶为砂质泥岩,性脆,节理发育,整体性差,平均厚度2m,为软岩;基本顶为粉砂岩和细砂岩,平均厚度13.6m,为厚硬岩层;底板为泥岩和砂质泥岩,性脆,节理发育,平均厚度5.85m。
6103回风顺槽为矩形断面(宽×高=5200×3000mm),采用锚网索联合支护。顶板支护采用φ22mm×2000mm左旋螺纹钢
图16号煤一采区工作面布置图
锚杆、150×150×12mm钢板托板、φ6mm钢筋焊接网、φ17.8mm×5200mm7股钢绞线锚索。锚杆间排距1000mm,锚索间排距2000mm。巷帮支护采用φ20mm×2000mm左旋螺纹钢锚杆、φ12mm钢筋焊接锚杆托梁、菱形金属网。锚杆排距1000mm,间距850mm。
2019年12月10日,紫金煤业6103回风顺槽距开口987m处往里顶板发生冒落(长4.4m),随后矿方进行了补强支护。
三、事故发生经过、报告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月23日早班,6103回风顺槽顶板补强支护作业开工,早班打了两排锚索。
2月23日14时30分,紫金煤业值班矿领导、安全副矿长杨双喜、探水队队长王聚宝组织工人召开班前会,安排当班工人维护6103回风顺槽顶板,杨双喜安排了怎样施工,在黑板上画了示意图并强调注意顶板,注意安全。
当班任务是对6103回风顺槽顶板补强支护,6103回风顺槽共有10人作业,分成两组,每组5人。第一组在6103回风顺槽距开口650m-700m处理顶板坠包,第二组在6103回风顺槽距开口970m处进行顶板补强支护。
第二组由安全巡监员刘永生带队,王秀国和马练水(2人工种均为放炮员,属安全监察科管理)负责打锚索钻孔、安装锚索,张杰和梁美杰(2人工种均为探水工)负责运送材料。17时左右,班中餐期间,梁美杰与第一组的探水队副队长王志平因送餐具交换岗位,梁美杰到第一组工作,王志平到第二组工作。
20时15分许,张杰离开作业点去取水。此时,第二组已打完三个锚索钻孔,并安装锚索,开始打第四个锚索钻孔。
20时30分许,第四个钻孔还剩余500mm,王志平到距打钻位置4m处拿工具。这时顶板突然冒落,正在作业的刘永生、马练水、王秀国3人被埋(事故地点及顶板冒落情况见图2、图3)。
(二)事故报告及应急处置情况
救援人员使用单体液压支柱、半圆木、铰接梁对事故地点外围巷道进行临时支护,然后由外到里清渣、支护,实施救援。
被冒落顶板埋压的刘永生、马练水和王秀国于2月24日14时30分、2月25日6时30分、2月25日14时分别被救出升井。经医生在井口确认,3人已无生命体征,之后被送往榆次区殡仪馆,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四、事故发生后矿方瞒报、谎报及事故核查情况
(一)事故瞒报、谎报经过
2月24日,矿长郭英杰安排信息中心主任梁焕修改人员定位系统,关闭了工业视频,删除调度录音通讯、虹膜数据。
2月24日至25日,高建忠安排生产副矿长杜永忠、安全副矿长杨双喜等人与遇难者家属协商办理赔偿事宜,并安排遇难者家属配合矿方瞒报事故。
3月5日,在榆次区人民政府组织的核查过程中,郭英杰、高建忠均否认事故发生,郭英杰、高建忠、南海继续安排煤矿有关工作人员瞒报事故。
(二)事故发生后紫金煤业篡改资料情况
3月8日,生产矿长杜永忠安排探水队队长王聚宝在班前会记录中加上“先抽400米水”。当天晚上,安全矿长杨双喜在在班前会记录中加上“不准进尺,打好临时支护再作业”等内容。
(三)事故举报核查情况
1.晋能集团核查情况
3月6日下午,晋能集团接到山西省国资委关于尽快核查网上关于紫金煤业事故舆情的函。晋能集团安全副总经理张勇安排晋能集团安监局常务副局长秦高明成立核查组进行核查。
2.榆次区人民政府核查情况
3月3日上午、3月4日下午,举报人先后两次致电榆次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询问举报核查进展情况。闫晋伟回答已向上级报告举报内容,正在核查,结果尚未反馈。闫晋伟未向上级领导汇报这两次通话情况。
3月5日,榆次区人民政府根据“今日头条”发布的“榆
政府办、公安分局、能源局、应急管理局、乌金山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核查组,赶到紫金煤业开展核查工作。
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六、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现场人员在无临时支护的情况下违章进行补强支护作业,施工过程中顶板失稳冒落,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3.6103回风顺槽补强支护作业劳动组织混乱,现场安全监管缺位
事故当班,在探水队队长提出本队人员不熟悉支护作业的情况下,矿领导违章指挥,仍然抽调安监科和探水队人员进行支护作业。作业人员安全风险辨识能力不足,安全意识淡薄。事故当班无带班矿领导和跟班队长,未设专职安监员,现场安全监管缺位。
5。紫金煤业在春节停产放假、未复产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组织6103回风顺槽顶板补强支护作业
2月23日下午,紫金煤业将《关于6101设备回撤密闭等井下工程施工请示》(包括6103回风顺槽补强支护作业的内容)报山西煤销晋中公司和榆次区应急管理局。
2月24日,山西煤销晋中公司同意该请示,并向榆次区应急管理局报送《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中有限公司关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中紫金煤业有限公司6101设备回撤等井下工程施工的请示》(晋中煤销字〔2020〕40号)。2月25日,榆次区应急管理局同意并作出批复。
紫金煤业在春节停产放假、未批准复产期间,擅自于2月23日早班开始组织6103回风顺槽顶板补强支护作业。
6.紫金煤业对上级有关部门“开小灶”检查时发现的问题重视不够、整改不力
2020年1月14日,上级有关部门对紫金煤业“开小灶”检查时,通报紫金煤业存在部分巷道应力集中、局部围岩变形量大、顶板离层仪的监测数据与实际不符等问题。紫金煤业对指出的问题重视不够,未认真排查同类安全隐患,未研究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全面整改。
8.榆次区人民政府、榆次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
榆次区应急管理煤矿巡查队落实包保责任不到位,未发现紫金煤业春节停产期间擅自组织6103回风顺槽补强支护作业、矿领导不带班下井的问题,对事故的瞒报失察。
榆次区人民政府未认真督促紫金煤业整改上级有关部门“开小灶”时通报的问题。3月2日接到关于紫金煤业的事故举报后未组织核查,对事故的瞒报失察。
七、事故类别
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为顶板事故。
八、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九、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23人)
(一)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二)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5人)
1.郭英杰,男,汉族,1972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河北省石家庄市人,1996年7月在河北井陉矿务局元氏矿参加工作,2019年11月至今担任紫金煤业矿长。郭英杰作为紫金煤业矿长,紫金煤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
2020年3月15日,因涉嫌不报安全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
2020年4月3日,因涉嫌不报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20年5月1日,因涉嫌不报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执行逮捕。/
2.郭英杰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郭英杰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事故发生后,郭英杰瞒报、谎报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对郭英杰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合并处罚上一年年收入的100%的罚款,计人民币20.0087万元。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132331197210210553);
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
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3.高建忠,男,汉族,1968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山西省盂县人,1989年7月在盂县水利局参加工作,2019年12月6日至今任紫金煤业党总支副书记、纪检组长,
2019年10月1日紫金煤业董事长魏元震因病请假后经晋中公司临时指定主持董事会、党务及董事会日常事务。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上报事故,指使安排有关人员转移遇难人员尸体、封锁消息,对事故瞒报负直接责任。
2020年4月3日,因涉嫌不报安全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20年5月1日,因涉嫌不报安全事故罪被执行逮捕。
4.杜永忠,男,汉族,1976年1月出生,群众,本科学历,晋中市榆次区人,1996年10月在东窑煤矿参加工作,2019年9月至今任紫金煤业生产矿长。
2020年3月2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
2020年4月3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20年5月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执行逮捕。
5.武全珍,男,汉族,1968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山西省盂县人,1991年7在阳煤集团三矿参加工作,2014年7月至今任紫金煤业总工程师。
6.南海,男,汉族,1963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1984年7月在珲春市矿务局机械组宇通公司参加工作,2020年1月至今任紫金煤业安全技术总监。
2019年11月19日《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中有限公司关于推荐郭英杰同志任职的函》(晋中煤销函字〔2019〕135号)同意南海将法人代表职责移交郭英杰,2020年1月7日被紫金煤业返聘为安全生产技术总监。事故发生后参与伪造、变造出入井数据,修改人员定位系统数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瞒报负主要责任。
2020年3月15日,因涉嫌不报安全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2020年4月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对上述涉嫌犯罪的5名责任人员,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处分和其它处理。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14人)
紫金煤业(1人)
7.杨双喜,曾用名杨双智,男,汉族,1964年2月出生,群众,大专学历,河北省平山县人,1986年3月在榆次市长条堰煤矿参加工作,2019年9月至今任紫金煤业安全副矿长。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晋中公司(7人)
8.许亚云,男,汉族,1969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山西洪洞人。1991年7月在霍州煤电参加工作,2017年6月至今任晋能集团晋中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经理。
许亚云作为晋中公司副经理,负责生产指挥中心(调度中心)、生产技术部日常工作。对紫金煤业安全生产疏于管理,未认真落实风险管控、隐患排查制度,自2020年1月10日起直至事故发生,未到紫金煤业进行过监督检查;对紫金煤业春节放假期间长期存在带班领导不下井而让他人代替打卡和春节放假期间擅自组织巷道维修失察;在明知紫金煤业发生事故后,未督促煤矿上报,也未向晋中公司主要领导汇报。对事故发生及瞒报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9.张永禄,男,汉族,1974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
大学学历,山西平遥人。1998年8月在西山煤电马兰矿参加工作,2018年8月至今任晋能集团晋中有限公司生产技术部部长。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0.李小杰,男,汉族,1980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河北保定人。2003年8月在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中有限公司参加工作,2017年11月至今任晋能集团晋中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部长。
李小杰作为晋中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部长,负责组织、参与煤矿安全检查活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对紫金煤业疏于管理,未认真落实风险管控、隐患排查制度,从2019年8月以来,未对紫金煤业进行过安全检查;对上级有关部门来晋中“开小灶”督查重视不够,未安排对紫金煤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紫金煤业春节放假期间擅自组织顶板补强支护、带班领导不下井而让他人代替打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11.张献波,男,汉族,1973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河北高邑人,1995年7月在河北邯郸陶二矿参加工作,2018年8月任晋能集团晋中有限公司生产指挥中心主任,2020年3月由晋中公司安排临时负责紫金煤业日常工作。
张献波作为晋中公司生产指挥中心主任,负责检查、指导所辖煤矿调度工作、对各级单位节假日领导值班工作进行督查。对紫金煤业春节放假期间领导值班情况督查不到位,未发现紫金煤业放假期间长期存在带班领导不下井而让他人代替打卡问题,对紫金煤业春节放假期间擅自组织施工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12.陈海良,男,汉族,1967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
大学学历,河北邯郸人。1987年7月在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郭二庄矿参加工作,2012年12月至今任晋能集团晋中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陈海良作为晋中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煤炭板块技术管理、一通三防、地测与防治水工作。对紫金煤业安全生产疏于管理,未认真落实风险管控、隐患排查制度,未认真监督指导紫金煤业日常顶板管理、技术业务;对上级有关部门“开小灶”督查提出的紫金煤业顶板管理不到位的问题,监督整改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13.朱肖锋,男,汉族,1970年7月出生,民主建国会
会员,大学学历,山西运城人。1995年7月在山西煤炭建设机械施工处参加工作,2012年3月至今任晋能集团晋中有限公司副经理。
14.李志强,男,汉族,1967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
研究生学历,山西阳泉人,1989年7月在阳煤集团三矿参加工作,2019年6月至今任晋中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
李志强作为晋中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全面负责晋中公司党政工作。对上级有关部门“开小灶”检查重视不够,未督促紫金煤业落实整改情况,对紫金煤业安全生产疏于管理,对紫金煤业春节放假期间擅自组织巷道维修、瞒报事故失察。对事故发生和事故瞒报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榆次区应急管理局(5人)
15.杨瑞峰,男,汉族,1971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
大学学历,山西榆次人,1993年12月在榆次市水泥制管厂参加工作,2010年1月至今在榆次区应急管理局巡查队工作,2017年10月至今兼任榆次区应急局通风科副科长。(事业编制人员)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鉴于其没有担任党内职务,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两年)、政务撤职处分。
16.王孟,男,汉族,1986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山东肥城人,2008年10月在山东鑫国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参加工作,2017年10月任榆次区应急管理局巡查队副队长。(事业编制人员)
17.王润林,男,汉族,1965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山西祁县人,1985年7月在榆次市乡镇局参加工作,2019年3月任榆次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王润林作为榆次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分管煤矿“一通三防”、防治水指导工作,煤矿顶板管理工作。未督促晋中公司及紫金煤业落实风险管控、隐患排查制度;未认真监督指导紫金煤业日常顶板管理工作,对上级有关部门“开小灶”督查发现的紫金煤业顶板管理方面的隐患整改督查指导不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8.闫亚军,男,汉族,1976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中共党员,1996年12月在榆次区煤炭工业局参加工作,2017年10月至今任榆次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闫亚军作为榆次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分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上级有关部门“开小灶”督查重视不够,未安排巡查队对紫金煤业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排查;紫金煤业“2·23”事故发生前,对紫金煤业包保责任人不按规定下井检查失察;对紫金煤业春节放假期间违规施工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9.闫晋伟,男,汉族,1982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山西榆次人,2001年10月参加工作,2019年2月任榆次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事业编制人员)
闫晋伟作为榆次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机关日常管理工作、群众来访首问接待等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七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榆次区人民政府(1人)
20.成建忠,男,1972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2019年12月任榆次区人民政府副区长,2020年2月16日起主持榆次区应急管理局日常工作。
成建忠作为榆次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主持榆次区应急管理局日常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上级有关部门“开小灶”督查工作重视不够,未安排区应急管理局在上级有关部门督查前,对所辖煤矿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对上级有关部门“开小灶”指出紫金煤业顶板管理不到位的问题督促整改指导不够;对紫金煤业上报的整顿方案批准后,未安排巡查队进行监督检查;不正确履行职责,对3月2日事故举报不重视,既未向领导汇报,也未安排核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对事故信息举报处置不力,造成网络舆情负直接责任。
晋中市纪委监委已于2020年3月26日对其立案审查调查(4月15日被榆次区人大常委会免去副区长职务),鉴于其还有其他问题线索正在审查调查中,建议审查调查完毕后一并处理。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或作出其它处理人员(3人)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
格证》(证号14243019890510121X);由紫金煤业给予撤职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10第四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给予警告,处罚款1万元。
22.程默,男,1993年7月出生,群众,本科学历,紫金煤业安全监察科副科长,协助安全矿长负责本矿的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负责安全员管理。
程默作为紫金煤业安全监察科副科长,未正确履行职责,对擅自组织巷道维修监督不力;组织安全员进行巷道维修作业,现场安全监督管理缺位;未认真落实风险管控、隐患排查制度,未能及时排查、处理6103回风顺槽顶板多处锚杆、
锚索失效,对6103回风顺槽冒落区域存在的潜在风险辨识不清、管控不力,隐患排查不及时。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142433199307181911);由紫金煤业给予撤职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
(二)项之规定,给予警告,处罚款1万元。
23.王聚宝,男,1980年8月出生,群众,中专学历,紫金煤业探水队队长,负责探水队的全面工作,本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王聚宝作为紫金煤业探水队队长,井下未安排跟班队长,现场劳动组织、安全管理混乱,未配备临时支护物料,盲目安排工作,事故发生后修改班前会记录,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142401198008105219);由紫金煤业给予撤职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
(一)项之规定,给予警告,处罚款1万元。
十、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34号)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紫金煤业实行整顿恢复机制,整顿恢复期6个月。整顿结束后,履行复产验收程序,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二)紫金煤业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暂扣紫金煤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紫金煤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事故发生后瞒报、谎报,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四)紫金煤业发生较大顶板事故,造成3人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1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对紫金煤业处50万元的罚款。
(五)紫金煤业发生事故后瞒报、谎报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紫金煤业处100万元罚款。
(六)紫金煤业未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发生较大事故,依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紫金煤业处100万元罚款。
(七)鉴于此次事故在社会中造成恶劣影响,建议责成榆次区人民政府向晋中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十一、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
(一)煤矿企业要强化法治意识,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煤矿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顶板管理工作
(三)煤矿企业要落实技术管理责任,确保技术措施有效指导现场作业
(四)煤矿企业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切实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风险辨识能力
(五)煤矿主体企业要落实责任,强化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管理
山西煤销晋中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对所属煤矿全面排查,找准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做到心中有数。要加强对所属矿井的日常安全管理、监督检查、隐患排查等工作,强化对煤矿日常生产的各项业务管理与技术指导,及时掌握煤矿安全生产动态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有效解决问题,认真履行主体企业安全管理职责,下大力气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六)地方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监管职责,加大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