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这一要求体现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在推动乡村全面振兴、促进城乡融合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体现了党中央对农业农村改革发展规律的深刻把握,彰显出中国共产党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对农村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坚持。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
在农村改革和发展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尊重广大农民的探索和创造,逐步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符合我国大国小农、人多地少基本国情农情的制度安排。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坚持党的农村政策,首要的就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加快实现我国农业农村现代化。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我国农业农村改革、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指明了方向。
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
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首先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魂”。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深化农村改革过程中,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强调“农村改革不论怎么改,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是农村最大的制度。在进一步全面深化农业农村改革过程中,首先就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这是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动摇不得。
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要求
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有实实在在的政策要求。
要深化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行,推动了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制度改革。这是重大制度创新和理论创新。深化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才能更好坚持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更好保障农户对土地的承包权,更好放活土地经营权,为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奠定了坚实基础。不断深化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要不断完善“三权分置”制度体制和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要健全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助力农业提质增效。我国户均耕地规模仅相当于欧盟的四十分之一、美国的四百分之一,这样的资源禀赋决定了我们不可能各地都像欧美那样搞大规模农业、大机械作业,多数地区要通过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规模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逐步健全面向小农户的、主体多元化、服务专业化、运行市场化、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健全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这就要求我们,聚焦农业生产关键薄弱环节和小农户,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和标准体系建设,拓展服务领域和模式,不断发展壮大农业服务公司、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供销合作社等各类主体和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同时,大力发展代耕代种、代管代收等单环节、多环节、全程生产托管等社会化服务,开展订单农业、加工物流、产品营销等,将先进适用的品种、技术、装备不断导入小农户,促进农业提质增效。
要大力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党的十八大以来,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不断发展,有效巩固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壮大了农村集体经济实力,赋予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新的内涵。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构建产权明晰、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各级党委应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作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分内职责,领导广大农民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同时,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构建产权关系明晰、治理架构科学、经营方式稳健、收益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有效激发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内生动力和自身活力,促进农民共同富裕和乡村善治。
(作者分别系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