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运生:在近日召开的全国报刊管理工作会议上,新闻出版总署表示今年将着重提升学术期刊的出版质量,开展学术期刊违规开发质量低廉论文专项治理工作。将通过开发并且推广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监控软件,制定关于规范学术期刊出版有关规定,分期开展学术期刊综合质量评估,推进学术期刊精品建设等等这些方式来杜绝部分学术期刊靠收取版面费谋利,以及产业化等等这些问题。
一、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创意
(二)虚假宣传
(三)虚假承诺
(四)炒作概念
(五)崇洋炫富
(一)文化
(二)规范语言
(三)加强政府监管,完善法律体系
(四)教育
近些年来,互联网行业发展势头迅猛,成为人们学习和娱乐的重要途径。通过网络平台来获取、利用信息资源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普通现象。2012年10月10日全球性社交营销机构WeAreSocial报告称,目前亚洲互联网用户数量达到10.3亿,占全球互联网用户总数的45%。中国的互联网普及率为40%,在亚洲排名第9。
(一)网络方面审查力度较低
(二)商家对竞价排名的不正当使用
竞价排名这一商业模式,不仅给搜索引擎服务商带来高额利润,还让参与竞价排名的经营商家获得更多的商业机会。但是竞价排名也被一些企业所利用,他们通过参与竞价排名,将不合格产品推向社会大众。
(三)缺乏竞价排名的法律规定
(四)医疗体系自身问题
与现实生活当中的“看病难、看病贵”这一社会现象形成鲜明对比,网络求医问药非常方便,且既经济又高效。假医药正是看中了人们转向网络求医问药这一点,才大胆地在网络上利用搜索引擎服务商所提供的服务大肆欺骗消费者。
(一)依法建立行业监督组织
尽管现今很多行业都成立了自己的行业协会,承担着同行业间相互沟通、联合做强的职责。但是对于企业提供假冒伪劣产品这一行为,行业协会除了晓以大义外,并没有合法依据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即便是协会成员签署同意行业协会针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制裁,也不能完全解决这一问题。毕竟行业协会实行自主参与,不强制参加。行业协会可能根本不知晓实施违法行为企业的存在,就更不用说针对其进行制裁了。
1.建立行业监督组织的合法依据
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2.建立行业监督组织的必要性
行业监督组织的建立目的在于为行业的良性发展保驾护航。它可以会同行业协会对本行业进行双管齐下,一方面由行业协会促进本行业技能创新以提供更高质量的产品或服务;另一方面由行业监督组织针对本行业中企业违法行为进行监控。这样就可以达到既能促进技术发展、提供高质量产品,又能维护好某一行业在消费者心中的形象。
首先,消费者关心的是自身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而这项权益受到侵害多是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引发的。由此可见,行业监督组织可以增加一条消费者投诉的渠道,在了解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同时,也能够及时针对该行为对有关企业或个人进行制裁。
其次,行业监督组织应当是一种公益组织,应当存在于某一行业经济利益链条之外。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它可以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公布,这种公布行为是一种自我修复和公众监督相结合的行为。在一定时期内,行业监督组织可以将仍未改正违法行为的企业或个人的信息提交到政府监管部门。若该违法行为正在接受法院审查诉讼,行业监督组织还可以将此类信息作为证据提交法院。这样也会增加企业或个人的违法成本,从而达到监督目的。
(二)提升搜索引擎服务商社会责任感
消费者由于缺乏专业知识无法辨别产品的真伪,只能冒着被骗的危险购买各种商品来换取更好的生活。如果搜索引擎服务商在此过程中为伪劣产品打开通往市场的大门,无疑是增加了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几率。
1971年科特勒和泽尔曼首先提出“社会营销”一词。科特勒认为:社会营销是设计、执行、控制的方案,是希望是目标团体接受社会的某些理念、理想或措施,它是通过运用市场的细分与组合、顾客行为的研究、概念的演变与沟通、动力效应、诱导机制、交换原理等手段是目标团体的利益达到最大化。”社会营销观念当中包含了消费者利益、企业利润和公共利益三方面,要求企业在制定营销政策时,兼顾这三方面的利益。搜索引擎服务商选择营销模式时,应当将消费者利益纳入考虑范围,以达成良性发展目的。为消费者把好权益关,针对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的商品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这都将是良好社会营销的例证。
(三)填补法律空白以维护消费者权益
(四)完善电子药品监督机制
从2011年4月1日起,基本药物中标品种需全部持有“电子身份证”,实行电子监管。列入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未入网及未使用药品电子监管码统一标识的,一律不得参与基本药物招标采购。此举为加强药品监管建立了较为坚实的基础。
但是,需要监控的不仅是基本药物,其他药品也要纳入到电子监控范围,从更大范围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针对快递物流业,可以将快递人员工作编号与所送药品电子监管码结合起来,以防药物在发送药物过程中被掉包。如果某一快递员所送药物出现质量问题,则需要其无过错提交证据,而不能以快递员只负责配送,不承担其他义务为由抗辩。
(五)建立重点社区医院客座专家医生制度
看病难看病贵现象普遍存在,声誉好的医生大多在知名医院,很多病人从很远的地方来求医问药,看病成本较高。单纯的提高专家出诊费用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反而剥夺了穷人得到专家看诊的机会,不利于社会良性循环发展。
建立重点社区医院客座专家医生制度。赋予专家医生一定的法定义务,让专家定期到社区医院出诊,这样既可以让更多的病患得到更为权威的看诊,也能够缓解知名医院因挂不上专家号而引发的看病难的问题。
节目流程的工业化生产
1.商业化程度的把握
2.虚假与真实的选择
选秀节目在商品化和大量复制化的基础上,必然带来节目内容虚假化。虽然每个节目的名字不同、主题不同,有的节目强调个性化,但是这些实质上是外在的虚假变换,因为从最终目的上来讲是万变不离其宗――追求收视率,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所有的包装都是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所以只是形式上的区别,无法掩饰节目内在的空洞和审美的贫乏。这一点还可以从各大选秀节目对选手的策划中看出来。对于大众来说,批量的节目和歌手早就缺乏吸引力,从听音乐到听故事的转变,也从侧面说明了选秀节目艺术性匮乏,而所谓的个性其实不过是按照文化工业制造出的模式化类型而已。
选手的工业化生产
1.缺乏个性
选秀节目中选手的表现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节目的质量。但是,综观近些年来的选秀节目,不少选秀节目中“老面孔”频频出现。2013年湖南卫视《中国最强音》中,2006年央视《梦想中国》的冠军熊汝霖、2011年青海卫视《花儿朵朵》的亚军黄夕倍等多位选秀专业户“回炉”参赛。有些选手表示“参加哪个节目都一样”,这一方面说明了节目由于批量生产导致同质化,另一方面说明选手缺乏个性,这些选手也是节目工业化流程加工出来的产品,他们没有鲜明的个性,有的只是节目组根据市场需要,为了迎合观众口味而包装出来的形象和个性。
德国哲学家阿多诺分析认为,“现代大众有时会产生对偶像的一种崇拜,而其实质便是对一种固定模式的崇拜,原因很简单,因为大众所崇拜的偶像便是工业化下的标准化的产物”。在2005年《超级女声》火爆全国之后,李宇春、周笔畅、张靓颖等一批有个性的歌手一夜成名,但是在之后的选秀节目中,选手特点也出现了极大的复制性,模仿李宇春中性风格的歌手屡见不鲜,这种偶像崇拜在民间也刮起了一阵“中性风”。这是一种对标准化文化产品的崇拜。
此外,选手们的经纪人对他们舞台上演唱的歌曲、演唱时的表情和动作等都有着剧本式的安排。在这种精心安排下,很难有真正的艺术创作和艺术表演。
2.低成本批量生产
由此可以看出,选秀节目作为文化工业时代的文化产品之一,不论是在节目制作还是选手包装上,都作为文化消费品体现出商品特性,而盲目迎合大众的口味难免导致过度商品化和艺术性的丧失。
【本文由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号:2682013CX082】
参考文献:
①【美】赫伯特马尔库塞著,刘继译:《单向度的人:发达工业社会意识形态研究》[M],上海译文出版社,2008年版
②杜鹃:《秀出无法复制的“自我”――对文化工业理论与国内选秀节目的思考》[J],《当代文坛》,2008年第1期
③曹春玲:《论阿多诺文化工业批判理论》,辽宁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
④蔡斌:《基于文化工业理论的手机文学出版研究》,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
⑤单湘珍:《中国电视选秀节目现状及发展方向探究》[J],《艺海》,2013年第1期
论文关键词: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特征
论文摘要: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传统商业模式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无本质上的区别,但具有行为的虚拟性、隐蔽性等特点,主体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而违法认定和法律规制更加困难。
一、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
(一)混淆行为
混淆行为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争夺竞争优势,在自己的商品或者营业标志上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标志。使自己的商品或营业与他人经营的商品或营业相混淆。谋取不正当利益。电子商务中混淆行为具体表现为:将他人注册商标、商号登记为网站名称,搭其他经营者的便车;网站的Logo标识与他人商标、商号、标识等相同或相似;域名与域名之间相似;模仿、抄袭其他经营者的网页。
(二)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为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不正当利益,对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进行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电子商务中的虚假宣传相对于传统商业模式下虚假宣传而言,由于网络技术的特点,其形式和手段更加多样,诸如可以采取BBS、电子邮件等新的形式进行虚假宣传;影响更加广泛.可以对其竞争对手在全球范围内造成影响。
(三)侵犯商业秘密
(四)商业诋毁
(五)域名抢注
从法律的角度讲.域名是指域名所有人拥有的用于计算机定位和身份识别的网络地址。从域名本身而言,它并不是商标或者企业的名称,只是对应互联网上IP地址的一种技术手段。但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网络经济空前繁荣,域名在网络中的全球唯一性相当于企业在互联网上的“商业标识”,使得其具有了潜在的商业价值,由此而产生的域名抢注纠纷也日渐增多。与混淆行为下使用与竞争对手相似的域名不同。域名抢注是将知名的商标或企业名称注册为域名.以便将来把这些知名商标或企业名称注册的域名高价出让。使用与竞争对手相似的域名类似于“傍名牌”。而域名抢注更类似于“网络敲诈”。
(六)网页链接不正当竞争
基于网络的“互联与共享”的本质特点,链接是当今互联网上常用的技术手段,包括普通链接、深度链接及加框链接等等。它有效地实现了信息共享,方便使用者的查询;合理地使用还可以使经营者增强网络宣传的效果,扩大自己的影响,实现“三赢”(用户、设链者及被链者)。但是,网络是一种注意力经济,靠的是吸引广大网民创造收益,不正当竞争者通过不合理的链接方式将他人的成果轻而易举纳为己有。则必然会影响原网站经营者的利益,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电子商务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原因
电子商务作为市场经济的一部分,同传统商业模式一样,存在着形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究其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因素
电子商务作为现代商业模式之一,也受到了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市场经济以竞争机制作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手段,历史证明,竞争在发挥其优胜劣汰的优越性,达到高效配置社会资源的同时,同样会产生弊端。电子商务为经营者提供的广阔市场,竞争激烈程度较传统商业模式下的市场有过之而无不及。市场瞬息万变,面临着更加残酷的竞争,部分电子商务经营者为了生存与发展而不择手段,急功近利地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眼前的短期利益。
(二)法律和道德因素
电子商务中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法律和道德因素体现为法律体系不完善,商业道德缺失的结果。道德与法律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由于电子商务作为新生事物在20世纪末期才传人我国。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立法相对滞后。这种法律缺位导致电子商务竞争在某些领域缺乏法律的规制。此外,我们社会较为普遍地存在着商业道德缺失的情况,在电子商务中这种特殊环境下,主体的虚拟性、手段的隐蔽性为一些抱有不法企图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了绝好的机会.他们抱着“捞一笔算一笔”的心态,使得不正当竞争行为更加容易滋生和蔓延。
(三)技术因素
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某些电子商务经营者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投入相对低廉,而获得的收益较高;同时,所冒的风险性也比较小。实施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除了联网的计算机外,更多依靠的是技术,投入较为低廉。而获得的不正当竞争利益,如通过网络入侵窃,可能获得其他经营者价值极高的资料。而且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采用高科技手段,隐蔽性极强,使其行为既难以迅速被竞争对手发现,又容易逃避司法追究,风险比较小。
三、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的特征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特征
一般来看,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主体的“经营性”、主观目的的逐利性、行为的违法性和行为后果对社会的危害性等主要特征。电子商务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样具有这些特征。这是由于网络技术只是一种手段,而没有改变不正当行为的本质[引。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和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属不正当竞争的范畴,揭开其技术的神秘面纱,其本质性的主要特征并无二致。只是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管理手段的滞后性,电子商务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许多传统商业模式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不具有的特点。
(二)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
1.主体行为的虚拟性和隐蔽性
“在互联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1993年彼得·斯坦纳发表在《纽约人》杂志上的这则漫画生动地说明了网络的虚拟性和隐蔽性。电子商务主要在网络环境中进行,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远距离通信式交易,而且其交易主体虚拟化,企业或个人在网络中可以异于现实存在的主体出现[加],与传统商业模式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相比,它具有虚拟性的特点。同时,由于电子商务虚拟性的特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就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对有关主体和行为进行认定具有相当的难度。
2.主体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
伴随经济全球化,电子商务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在世界范围内展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影响也日趋深远。经营者完全能够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全球的、24小时不问断的商业活动。从而使得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带来的危害较传统商业模式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更为严重、复杂,且随着不正当竞争经营者所采用手段的不断更新而愈演愈烈。
3.行为违法认定的模糊性和法律监管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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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丹尼尔·贝尔著:《资本主义文化矛盾》,赵一凡等译,三联书店出版社1989年版,第116页。
②堤清二著:《消费社会批判》,朱绍文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7页。
③⑥汤林森著:《文化帝国主义》,冯建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40页。
④同上,第236页。
⑤罗兰·巴特著:《神话——大众文化诠释》,许蔷蔷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67—70页。
参考文献
1.1传播功能
1.2价值导向和教化功能
1.3审美功能
1.4视听调节功能
1、选题和立意不当。
2、表现技巧空洞、手法不对路。
首先,市场经济是利益经济。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有一个著名的“经济人”假设,即假定人在一切经济活动中的行为都是合乎理性的。都是以利己为动机,力图以最小的经济代价去追逐和获得自身最大的经济利益。市场经济存在的合理性与必然性正是建立在人性“利己”的基础之上的,如果没有“利己”的人性,则市场经济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但是,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其“利己”本性又必然导致其不容易被消费者信任。
其次,市场经济是交换经济,一切商品的交换活动,都要求交换双方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不弄虚作假、不坑蒙欺诈。因此,市场经济同时也应当是信用经济.信用缺失则意味着一种社会灾难。市场经济中的行为人诚实守信,它不仅是社会经济运行的基础。也是“经济人”追求自身长远利益最大化的现实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