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书《公司财务的法律规制——路径探寻》公司法会计

刘燕,摩羯座,广西平乐籍。1984年9月进入北大法律系,先求学,后任教,未离燕园。

兴趣广泛,不求甚解。先后涉猎经济法理论、竞争法、税法、金融法、公司法等领域,略有发表。唯执着于法律与会计的交叉视角,以法律传统训练的思维方式来感受商业语言,摇摆于二者之间,自诩为“沟通”。

曾游学美、荷、英诸国,但劳而无功;获律师、注册会计师资格,但述而不做。

“中国财富管理五十人论坛”学术成员。

内容简介

法律旨在定分止争。公司财务运作是一项商业交易。即使引发纠纷、形成争议,往往只是利益分配不均,得失间轻重失衡,并非杀人放火那样有黑白分明的价值判断。在特定交易场景下,利益安排与分配总是受到各种具体因素的影响。法律是其中最强大的影响因子;有时候,法律又是干扰这个过程的因素,其介入甚至激发了更多争议。

本书跳出了“追究公司财务造假的法律责任”的思维定式,从历史角度探究公司财务运作背后的商业逻辑、会计描述与法律定性之间的互动关系,并落实到公司法、证券监管、会计准则、税法等现实路径上,观察在过去二十年间本土最具代表性的公司财务运作争议,揭示其中各种规制策略的交互呈现。这是商(组织)法最幽深的技术角落,宜静心潜究,以察内中乾坤。

导论

对此,最有代表性的事件非2000年的“凯立案”莫属。这是中国证券市场中第一例被监管者起诉监管者的案件,缘起于凯立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而中国证监会则以凯立公司利润造假为由拒绝放行。凯立公司起诉证监会,案件经历一审、二审后以证监会败诉而告终。然而,“庶民的胜利”欢呼之声未落,“凯立案”的判决就遭遇了前所未有的狙击。财经媒体质疑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脱节,长篇《凯立真相》让尊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颜面尽失。而法学界则强烈质疑“司法侵犯了行政的自由裁量权”,这种侵犯因为危及中国证券市场的有效监管而变得格外不能容忍。媒体与法学界的联手“再审”改变了“凯立案”的结局,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暂停执行“凯立案”二审判决,直至永远。一度被视为中国证券市场法治发展之里程碑的“凯立案”似乎悄悄地从世间蒸发了,只留下尴尬的法院和茫然的原告。

然而,“凯立案”的这一结局并未让证券市场中的任何参与者获得解脱。包括上市公司、投资大众以及专业人士在内的市场主体,非但没有对凯立公司是否造假获得一种更清晰的认识,反而产生了更多的困惑,既无法理解法学界为什么无视证监会行政行为之瑕疵,执意“神化”行政权力,更不知日后能否与监管者就财务处理问题一争高下;法院则惊诧于批评者对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置若罔闻;会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专业人士更无奈地发现,自己成了一个司法判决的陪绑者,因为法学界需要用“有关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的无能来反证其对证券监管权的推崇;即使是得到法学界“自由裁量权”的理论支持的证券监管机关,也依然处于一种监管的两难境地,既无法确定自己的“自由裁量权”属于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也无法廓清这一“自由裁量权”与会计主管部门、会计专业人士之间的边界。

2004年8月9日,著名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在复旦大学发表了《在“国退民进”盛筵中狂欢的格林柯尔》的讲演,指控格林柯尔掌门人顾雏军从事了会计操纵行为,通过粉饰财务报表来渲染其管理神话,为其大规模收购上市公司——科龙、美菱、亚星客车、ST襄轴等——的国有股权装点门面。郎咸平将顾雏军的财务运作归纳为“七板斧”——安营扎寨、乘虚而入、反客为主、投桃报李、洗个大澡、相貌迎人和借鸡生蛋,以实际投入的3亿元创造了投资达41亿元的“神话”,却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顾雏军则高调回应,例数自己对所收购公司采取的削减成本、强化管理的诸多举措,并以国务院体改委企业研究所的研究报告作为佐证。随后,一些经济学家发声“警惕妖魔化中国企业家群体”,“郎顾之争”很快演变成众多学者卷入的大论战,然而,论题已不再是财务操纵还是经营奇迹之争,而是转向一系列社会热点话题,例如国退民进的改革方向是否正确,国有资产是融化的冰棍还是皇冠上的宝石,企业管理者是主人还是仆人,等等。

三个月后,证监会公布了调查结论,指出科龙通过虚构销售收入、少提坏账准备、少计诉讼费用等手段虚增利润;而数月后毕马威的调查结果则显示,科龙2001年至2005年间发生不正常重大现金流共计75.5亿元。2006年7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对顾雏军等人的刑事指控,罪名包括虚报注册资本、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2009年4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顾雏军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挪用资金罪,三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80万元。即使顾雏军2012年出狱后的第一个举动就是高调召开新闻发布会鸣冤叫屈,即使2014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指令重审“顾雏军刑案”,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亲自提审也只是撤销了虚报注册资本与虚假陈述两罪,却维持了挪用资金罪的认定,“资本狂人”仍然没有获得“绝对的清白”。

当然,在中国资本市场三十年的历程中,除了上述极具戏剧性或者说悲剧性的事件外,更常见的是上市公司在日常经营中的财务决策屡屡引发争议。例如,与经典公司财务理论的“融资有序假说”。该假说认为,企业对融资方式的选择依偏好程度依次为:自有盈利、债务融资、股权融资,因此股权融资是最次的选择。相反,我国上市公司似乎对股权融资存在强烈的偏好;但许多公司只顾圈钱不思回报,长期不分红。企业普遍存在融资的盲目性,导致频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此外,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转移财富甚至掏空上市公司,侵害中小股东利益。公司财务学者将上述行为称为“上市公司财务行为的异化”。

然而,当法律人回应资本市场的关切,提出治理财务行为异化的法律对策时,却又常常引发新的争议。例如,2001年三联重组郑百文被市场人士誉为“中国证券市场中第一例市场化的重组”,但在法律人看来却未必能通过“等价有偿”原则的检验。至于2005年修订《公司法》引入的禁止公司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规则,本旨在遏制上市公司滥用债务重组的行为,但最终却只是在《公司法》中留下尴尬的一笔。

上市公司是商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其发展壮大无法离开财务运作。域外公司财务历史经验表明,公司财务可以从两个方面促进公司的成长:第一,公司财务的有效运作是企业经营效率(transactionalefficiencies)的源泉之一,这种效率直接影响到大企业经营活动的广度与深度;第二,公司财务的有效运作能够降低风险的强度,为经营活动提供一个稳定的经济环境,便利企业竞争力的提升。

二、回归原点

另一方面,公司财务在我国的传播与接受过程深深地打上了中国在20世纪中经历的多番剧变的烙印。特别是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社会转型与机制转轨的快速演进,各类市场主体(传统国有企业、新民营企业、科技创业者、普通老百姓)都利用公司形态进行商业活动。从小作坊到全球五百强,从个人皮包公司到海内外三地上市的大型公众公司,域外数百年间公司财务运作的每一个历史阶段的特征似乎都能在我国找到对应的样本,从最原始的虚报资本伎俩到最时尚的股权激励,共处不悖。当法律试图规制公司财务运作,以谁为对象?用什么逻辑?为什么目的?

霍姆斯法官有言:“法律包含着一个民族经历多少世纪发展的故事,因而不能将它仅仅当作好像一本数学教科书里的定理公式来研究。为了知道法是什么,我们必须了解它的过去以及未来趋势。”

回溯历史,域外公司财务在过去的一百年间变化很大,先后经历了筹资、依法理财与内部控制、资产财务管理与决策、投资财务管理、风险管理等不同阶段。

尽管20世纪后半叶的发展历程深受建基于新古典经济学的现代公司财务理论的影响,但前半叶特别是依法理财阶段,公司财务与法律、会计曾经非常亲近。当时的财务学家——如阿瑟·杜因教授——清晰地意识到,讨论公司财务问题“无法忽略会计原理或者法律施加的限制条件。……在受盎格鲁—萨克森法主导的国家中,财务上的灵活性受制于法律环境,某些情况下甚至完全由法律条件控制的,后者清晰地展现在制定法与判例传统中”。

因为公司财务作为管理活动,是人的自主行为,财务决策最优化不能只局限于提供技术化的决策方法,而忽略决策者的激励与约束。商界第一部公司治理原则文献——英国卡德伯瑞委员会1992年发布的《公司治理的财务方面》着重突出了公司治理中财务的重要性,强调公司内部财务控制和风险管理等问题。

然而,当我们把目光投向本土实践中的公司财务运作特别是争议所在,可以发现其涉及的内容并不仅限于英美公司财务的范畴(如资本结构或投资决策),也有公司内部财务管理问题(如公司资金的使用与内部控制),甚至还包括最基础的会计反映问题,因此很难为上述任何一种术语所覆盖,倒是与半个多世纪之前阿瑟·杜因教授的观念非常接近。

前述的“郎顾之争”或许最典型地反映了当下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运作争议的特征。“郎顾之争”的波澜兴起于公司并购交易,但郎氏的针尖麦芒实扎于盈余管理;所引发的争议在“国退民进”的宏大命题上最夺人眼球,但最终的法律后果却落在公司法层面的违规操作,包括虚假出资、虚假披露、挪用资金等。从会计技术问题到商业(财务)决策问题,从微观市场主体的守法与合规到政府的宏观政策取舍,四个不同层次的争议交织在一起,使得围绕着公司财务运作的迷雾越聚越浓,难见真相。

如果先撇开政府宏观政策导向这一维度——其本质上是规则制订过程的博弈,会计反映、财务决策、公司法三个层面则类似于规则的实施或适用过程,它是任何一个企业的财务运作都无法绕开的制度背景。会计是一种通用商业语言,也是商人或企业须臾不可离的管理工具。公司财务决策旨在实现财务收益的最大化,它虽然有一套日益数学化的财务理论模型来辅佐决策,但决策所需的信息以及最终的结果都需要通过财务会计的数据来呈现,而且决策的内容也依赖于企业内部控制程序来保障其落实。从这个意义上看,财务会计与内部控制是企业财务运作的基础环节。另一方面,公司财务决策往往影响到为公司提供融资的不同主体,如股东或债权人,它很难摆脱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甚至刑法的大框架。上述两方面结合起来,可以发现会计、公司财务与法律框架三者之间天然地具有紧密的联系。实践中,上市公司的财务运作往往同时引爆会计、财务与法律三个层次的争议,正是这种关联性的体现。

当然,会计、财务决策、公司法三者各自都有自身的制度要素和逻辑,不可混为一谈,但我国公司财务运作的实践要求将这三者综合起来考察。这不仅是因为三者在同一个空间——公司组织——中运行,更是因为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与法制建设的起步阶段,每一个层面上的制度建设都尚未成型。不论是会计准则还是公司法、证券法、刑法,都处于立法、修订、再修订的循环过程之中;公司财务的理念、思路与运作规则也正经历着剧烈变动。打一个未必确切的比喻,如同宇宙起源之初的混沌状态一样,我国企业的财务运作也是在这样一种混沌的制度格局中进行的。众多由传统企业改制而来的上市公司并未形成真正的市场思维和商业逻辑,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频频挑战法律底线;而从域外引进的高度凝练的公司法条文又抽离了其本土的商业文化滋养,遑论织入商业活动的语言——会计。因此,有必要在会计、财务决策、公司法相互之间搭建起联结的桥梁,形成一种彼此界限分明但密切互动的关系。这不仅是各领域自身建设的需要,也是理顺上市公司财务运作的制度约束的前提。

三、规制vs.监管

第一,“规制”与“监管”虽然均源于英文的“regulation”,表明“依据一定的规则对构成特定社会的个人和构成特定经济的经济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但在中文语境中二者所指向的内容略有差异。“监管”隐含监督、管理之意,强调的是政府采用法制、行政规章等手段,对经济活动进行的强制性管理和控制,以克服市场失灵带来的弊端。而“规制”一词为日本经济法学者金泽良雄教授为英文“regulation”一词所“苦心创造”的译名

日本学者使用该词汇时,其含义不仅包含“监管”的强制性、限制性的一面,同时力图容纳现代社会中政府以积极手段干预、促进经济活动的一面,与“国家干预”同义。这正是经济法意义上的“规制”,也为管制经济学学者所认可。

公司财务运作领域也不例外,有些行为需要限制,而有些行为需要促进,法律扮演的角色并不仅仅是“监管”,而是一种“规制”。

当然,公司财务运作是否需要规制、特别是法律规制,也不乏争议。从历史来看,由于公司股票、债券等都属于法律的调整对象,因此公司财务运作自始受制于法律框架。美国早期的公司财务书籍充满了法律逸事且强调会计的重要性,对揭露公司的财务丑闻怀有极大的兴趣。

米勒教授对当时美国证券监管机关与立法部门应对恶意收购的一些监管措施提出了强烈批评,警告说“对财务杠杆的歇斯底里的攻击将带来更不易察觉的长期后果”。

在笔者看来,法律规制公司财务运作缘起于公司财务决策中内含的利益冲突,如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冲突,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冲突,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冲突,等等。法律作为定分止争的工具,需要提供解决冲突的方案,即在冲突双方或冲突各方之间实现公平的权益分配。当然,这种朴素的常识无法掩盖的一个事实是,在经济学与公司财务理论以数学公式面目呈现的精确推导面前,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性显得比较空泛,而且具体处理方式更是原始而粗糙,难以反映公司财务实践中的具体需求与诸多变化因素。特别是,传统公司法的财务条款以规制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为导向,侧重对股东行为的约束,它与现代企业理论以及财务理论将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评价标准有天壤之别。在后者看来,公司财务决策的目标是公司价值的最大化,由于股东是公司的剩余索取者,因此,公司利益最大化也就是股东利益最大化。

公司法作为商业组织法应当以提供一个最有效率、也就是能够最大化实现股东收益的宗旨。由此产生的“公平”与“效率”之争也代表着经济学逻辑对法律逻辑的挑战。许多公司法学者接受了经济学逻辑,美国学者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和丹尼尔·费希尔两位教授合著的《公司法的经济结构》一书被视为公司法革命成功的标志,公司法作为自身逻辑产物的历史基本终结。此后,每一个法律人在适用公司法的任何强制性规则之前都无法回避这样的质疑:法律规制是必须的吗?是最优的吗?还是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吧!相应地,我们见证了传统公司法规制色彩的逐渐褪去。

第一,具有公众性的股份公司天然存在的内外部利益冲突,规制实际上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即使财务学家也并不否认“分散的股权会导致管理层大量滥用自由裁量权,(伯利和米恩斯的)这项工作成为以后一系列关于公司治理和公司金融的学术思考的起点。……现代公司金融的一个前提是,公司内部人的行为未必符合出资人的最大利益”。因此,规制公司的会计行为,可以为资本市场中投资人的决策提供更为可靠的信息;规制公司的财务决策行为,有助于减轻或消除管理层与股东、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传统公司财务学者的批评可能更尖锐一些,当公司财务的书籍仅谈论优美的数学模型而不是混乱的公司时,不仅“低估了企业及其金融家们在操纵市场以及在欺诈的边缘踮脚行走时所显示的天才”,而且也忽略了“作为一门学科,公司财务更是一门艺术(经验)”。

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学术研究也陆续对现代公司财务理论的一些结论甚至假设提出挑战。如噪音理论(noisetheory)、混沌理论(chaostheory)、异质期望理论(heterogeneousexpectationtheory)、行为金融学(behaviorfinance)等,就对市场有效假设、理性人假设、同质期望假设等提出质疑,美国公司法学者将它们称为“后现代财务理论”,而证券市场中频频出现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丑闻也不断印证着传统智慧的生命力。

第二,我国当下公司财务运作的现实需要。处于体制转型的关口,公司的财务运作不可能脱离法律规制的背景。这种“规制”不限于狭义的、由立法机关正式颁布的法律,而是体现为包括法律、会计、税、监管在内的对上市公司财务运作的各种约束机制。它们之所以都构成了规制,某种程度上也是因为我国的商事公司历史太短,市场也处于初创阶段,尚未形成一套根植于诚实信用、以基业长青为追求的商业文化。因此,在域外一些可能已经进入公司或者企业家血液里的自律约束或者市场信用机制,在我国还需要用外在的强制力来推行,这就使得规制在我国当下的资本市场中更加普遍,形式也更加多元。这也是我国公司财务学界的普遍认知,即“直接制约我国公司理财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公司法、税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制度等”。

当然,规制本身也需要智慧。法律、会计、税、监管等不同的规制路径,各自都有自身的逻辑和目标。当它们共同作用于上市公司的财务运作过程时,彼此之间需要协调冲突,以便各尽其责但又不逾矩。此外,这些制度本身也有一个发展过程,特别是,大量舶来品规则需要与我国的市场实践及社会文化背景相融合。前文述及的我国公司财务学界追赶域外财务经济学理论更新的匆忙与慌乱,在法律、会计、税收、证券监管等领域也时常展现。不难想见,这样的规制一定也会存在诸多问题,有时非但不能为上市公司的财务运作提供有效的法律指引,反而陷入要么规制过度或武断、要么规制不足甚至缺位的两难境地。实践中,围绕着上市公司财务运作规制争议频发且久拖不决,就是例证。因此,规制路径本身的清理是规制工具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非此无法给市场主体以清晰的引导、激励和约束。这也是笔者写作本书的初心,即通过探究上市公司财务运作的法律规制的不同路径,厘清不同约束机制之间的关系,为公司财务运作法律环境的改善与优化提供一种学理上的解释。

四、本书的基本框架

本书试图从法律、会计、税的交叉学科视角对公司财务运作的规制问题进行探讨,目的不在于重述公司财务造假的法律制裁措施,而是从现实中我国上市财务运作争议入手,发现规范公司财务运作的法律基础本身的缺失,并提出不同规制路径有效配合的一些设想。

除导论部分外,本书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为“规制路径的历史探索”,下篇为“规制路径的现实观察”,共十九章。

下篇包括十二章,是对我国实践中公司财务运作规制路径的观察。根据不同的观察重点,又分成两个相对独立的部分:

本书所采用的研究方法是案例研究与历史研究相结合,从争议案例入手,层层剥笋,穷根究底。每一个案例都是一个争议的命题,而命题背后折射的可能正是某一个维度上发生的公司财务的历史变迁。公司财务运作的实践展示的众多争议,背后其实是人性在商业利益前面的摇摆,其幽微处与复杂性常常无法通过法律逻辑的演绎来解释。聚焦于争议案例便于展示细节中的魔鬼,由小及大,见微知著。在我国资本市场三十年的实践中,众多的争议以其独特的方式,挑战着现有法律、特别是公司法规制方式的自足性,从而推动监管者、专业人士、学者从各自的角度对已经察觉的缺陷作出制度改革的回应。可以说,每一个经典争议都是一段历史,而多学科交叉的视角更能发现真实世界中法律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即法律制度并非经济体的一个固有禀赋,而是各种正式的、非正式的规则与约束机制与市场主体的行为及其策略性反应之间进行着的、循环往复的互动过程。

这种以情景化分析为特征的案例研究方法曾经是法学研究、特别是公司法研究的传统,但随着法律的经济解释、计量与实证研究方法的流行,这种方法似乎显得过时了。不过,笔者还是很认同《法律与资本主义》一书作者的观点:“案例研究方法——不论其是否冠以‘制度剖析’的标签——并没有被设计成为或者被用于取代法律渊源论研究文献所倚赖的那种横断面回归分析,但它确实试图为实证研究提供关键的解释性基础。实证研究还需要通过对不同的治理制度进行厚重的、理论明细的描述,来深化其情境、丰富其内涵,最终使其得以进一步完善。案例研究方法首先强调了一个关键的要点,即所有的法律和经济制度都必须按其自身的条件来理解,而不是参考一种理想类型的,或其他已经被(通常是非常短暂地)奉为‘模范’的制度。”

其实,罗纳德·科斯教授在20世纪70年代就表达过类似的观点:“一个有灵感的理论家可能在没有这样的实验工作的情况下也能做得很好,但我的感觉是,灵感最有可能来自通过对数据的系统收集而解释的模型、疑难问题和异常现象带来的刺激,尤其是当基本需要将突破我们现有的思维习惯时。”

目录

上篇规制路径的历史探索

第一章公司财务实践与观念的演进

一、从融资到财务管理——公司财务实践的发展

二、从融资决策到资本市场——理论建构与学科转型

三、当公司财务进入我国——技术移植与制度变迁

小结

第二章公司融资与规制的萌芽

一、作为融资工具的公司组织

二、19世纪后的融资工具创新

三、20世纪的衍生革命对公司融资的影响

第三章公司并购与法律的生长

一、并购潮与法律供给

二、大并购与公司法并购规则体系的成型

三、并购的市盈率效应及其多元规制路径的初现

第四章传统的规制路径:公司法

一、公司法的规制传统

二、传统的式微

三、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淡出

四、财务决策中的权力配置

第五章替代性规制路径:证券监管

一、美国式证券监管

二、我国的证券监管

三、证券监管规制路径的局限

第六章另类规制路径:会计与税

一、会计与法律的天然联系

二、会计准则作为规制路径

三、税法作为规制工具

第七章规制路径背后的现代公司财务理论

一、MM定理与公司资本制度

二、风险资产的定价与股东权益保护

三、公司控制权市场与并购规制

下篇规制路径的现实观察

下篇(I)财务信息规制与会计话语权

第八章从财务造假到会计争议

一、财务造假

二、会计争议

三、错误与舞弊

四、盈余管理

第九章会计争议的经典个案——凯立诉中国证监会

一、案情、判决与反响

二、“凯立案”实质争议的界定

三、木棠工程收入确认:穿越会计准则的丛林

四、凯立公司的会计推理过程

五、中国证监会的自由裁量过程

六、对“凯立案”及其二审判决的基本评价

第十章会计话语权的法律配置

一、模糊的起点:会计监管权的定位与边界

二、证券监管:会计最终话语权的理想与现实

三、会计主管权与会计准则解释

四、会计话语权框架中的会计专业人士

五、会计话语权框架中的法院

六、在会计话语权框架下再评“凯立案”

第十一章证券监管与会计解释的互动

一、会计解释的两条路径

二、“凯立案”之前证券监管实践的探索

三、“凯立案”引发的震荡

四、证券监管与会计解释的良性互动

五、有待进一步完善的制度基础

第十二章会计职业在公司治理中的看门人角色

一、会计师作为看门人:理论与现实的距离

二、改进会计师看门人角色的基本思路

四、法律噪音之一:法律确认对会计确认的干扰——以“雷曼回购105事件”为例

五、法律噪音之二:法律程序消解会计程序的约束意义——以“伊利股权激励事件”为例

下篇(II)公司财务经典争议透视

第十三章“郎顾之争”的原点与歧路

一、“郎顾之争”的三个层次:个案、问题与主义

二、个案层面的追问:顾氏“七板斧”合法吗?

三、“洗个大澡,相貌迎人”:脆弱的支点?

四、个案中的正义:法律失落了什么?

五、让财务归财务,法律归法律

第十四章资本公积补亏争议面面观

一、资本公积补亏的基本含义及其约束条件

二、公司法的视角

三、证券监管的视角

四、税法的视角

五、大路朝天,各走一边

第十五章股票期权激励的法律与会计约束——从“伊利股权激励事件”谈起

一、经理人股票期权中的利益冲突与“合理性”判断之困

二、法律的规制方式及其局限

三、会计的约束方式及其意义

四、“伊利股权激励事件”:会计准则的“能”与“不能”

五、改进股票期权的约束机制:法律与会计的互动

六、金手铐还需要金钥匙

第十六章以股抵债交易与税负成本的约束——以“电广传媒以股抵债交易”为例

一、“电广传媒以股抵债交易”概况

二、以股抵债的法律性质:公司法与税法的分野

三、以股抵债的税务处理:从债务重组到股权交易

四、以股抵债交易应适用的所得税规则:冲突与选择

五、“电广传媒以股抵债交易”当事人纳税义务的确定

六、以股抵债税务成本显性化的政策意义

第十七章并购重组与等价有偿原则的计算——“三联重组郑百文”交易回放

一、“三联重组郑百文”与等价有偿的公平性争议

二、三联商社的价值

三、郑百文流通股的价值

四、等价有偿原则的检验

第十八章协议控制VIE模式中的法律规避与反规避

一、协议控制与VIE的基本含义

二、规避监管:境外间接上市采用协议控制VIE模式的动机

三、协议控制VIE模式的运作机理

四、实质重于形式:协议控制VIE模式的法律风险

五、重新解读“支付宝VIE事件”

六、监管思路的调整与协议控制VIE模式的终结

七、VIE的反讽,抑或法律形式主义的失败

第十九章PE/VC对赌协议与公司法资本管制

一、“对赌协议”的界定——基于“海富案”的语境

二、美国风险投资示范合同:在法定资本规则内游走

三、ThoughtWorks案:特拉华州法院的诠释路径

四、美国PE/VC投资法律实践提供的启示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这本书,断断续续写了二十年。若非因为最后课题的结项必须停笔付梓,可能还会再拖个十年二十年。因为,就本书的两个面向——公司财务规制路径的历史考察与现实观察,都还有太多的幽微处尚待一探。

本书的书名让人首先想到的,恐怕是对公司财务造假的法律惩戒。这也是我毕业留校,被安排在法学院讲授“会计法与审计法”时的自我认知以及同事们的期许。不过,真正进入这个领域后却发现,法律惩戒需要建立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而何谓财务造假是一个在事实层面并不容易弄清楚的问题。这唤起了我对本科阶段期末考试的痛苦回忆:最怕老师出案例分析题,因为永远感觉案例的事实不够清楚,有无数种可能性,不知如何在这样的事实基础上来适用法律。有些时候,考题中给定事实就像直接贴上一个“违法”标签,此时法律的适用成了一个异常简单、毫无挑战性的问题,自然也令人兴趣索然。当然,那时的法律也很粗糙,也没有如今法学院学生们考试必做的有关请求权基础的长篇大论。

公司财务运作是一项商业交易。即使引发纠纷、形成争议需要法律介入,也往往只是利益分配不均,得失轻重失衡,并非杀人放火那样有黑白分明的价值判断。在特定的交易场景下,利益分配总是受到各种具体因素的影响。法律是影响这个交易过程的一个因素;但有时候,法律又是干扰这个过程的因素,因为法律的介入可能引发更大的争议。2000年我国资本市场中发生的两起很热闹的事件——“海南凯立公司诉中国证监会”和“三联重组郑百文”,就非常清晰地展示了这一特点。公司财务运作背后的商业逻辑、会计确认与法律定性之间的关系异常有趣,但若非静下心来细细探究一番,却难以发现内中乾坤。

于是,就有了本书的设想以及最初的两个案例分析。到了2005年,为解决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问题以及滥用债务重组粉饰业绩问题,监管层引入了以股抵债试点,《公司法》则修改了资本公积条款。由此引发的争议,将税法对公司财务运作的规制功能凸显出来。2008年年初伊利公司的预亏公告、2011年马云单方面解除阿里巴巴对支付宝的协议控制,也都在资本市场掀起了轩然大波。前者揭开了经营者股票期权激励背后的利益冲突的盖子,后者则第一次在大众面前展现了VIE模式的吊诡之处。在这两场风波背后,会计表达作为一种特殊的规制路径的作用也悄悄地呈现出来。

过去二十年也是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兴起与蓬勃发展的时代。PE/VC投资特有的对赌安排与当年“三联重组郑百文”交易中的估值公允性问题颇有相通之处。只不过,这一次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海富案”介入了市场主体分配投资风险的过程。由此引发的争议,不仅激活了对公司法中最古老的资本维持原则的讨论,也再次证明法律规制公司财务运作的过程绝非定性交易有效或无效那么简单。

梳理上述争议的过程,有很多收获——包括论文发表,但也有一丝寂寞。法律移植与借鉴是过去四十年中国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的主旋律,但本书的关切似乎很难在现有的法律文本或新潮的学术理论中找到共鸣,也不知该融入或嵌入哪一个部门法中。相反,每每读着描述商事组织、会计规则、金融市场、投融资理论等历史演进的书籍,却常有会意甚至惊喜。尤其是八十多年前美国财务学家杜因(Dewing)教授《公司财务》一书的序言,成为本书在案例研究之外试图把握的理论线索:“讨论公司财务问题无法忽略会计原理或者法律施加的限制条件。……在受盎格鲁-萨克森法主导的国家中,财务上的灵活性受制于法律环境,某些情况下甚至完全由法律条件控制,后者清晰地展现在制定法与判例传统中。”这种老古董似的观念已被当代公司财务的教科书完全抛弃,法律人自然更是不屑一顾,但却在2008年金融海啸中复活过来。时任纽约联储主席盖特纳先生呼吁各国中央银行、政府以及监管者更仔细地观察会计、税、信息披露要求与银行业资本监管规则的相互作用,就多种规制路径的合成效应对整个金融体系的杠杆和风险的综合性影响、特别是可能加剧全球金融市场动荡的后果提出了警告。事后证明,此言不虚。

就这么点儿体会,拖拖拉拉地悟了二十年,自己都觉得不好意思。感谢王晶编辑的耐心陪伴与不时敲打,总算把书稿交出来了。孟子说,“梓匠轮舆能与人规矩,不能使人巧”。本书探索公司财务的规制路径,也可算是一种“梓匠轮舆”的活计;如何“巧”,就只能期待后来者了。相信,不远处,有回响。

THE END
1.民法典背景下民商法发展空间与路径研究传统民法典的适用存在一种文本主义的立场,即应该严格从民法典文本出发,脱离文本的民法典适用是不可想象的。我国民法典采取特殊开放体系,导致许多规定缺乏文义明确性,或者虽然具有文义上的明确性,却可能被融贯、渗透或者解构,不适合于文本主义解释方法。因此,需要考虑进行方法论转型。一方面,对于传统的文本解释方法,有必要http://www.legaldaily.com.cn/fxjy/content/2024-12/16/content_9100820.html
2.专利保护与反垄断:双向奔赴,方得始终《指引》进一步明确标准必要专利领域反垄断监管执法有关制度规则,强调了信息披露、许可承诺和善意谈判的重要性。这些措施旨在促使企业在使用标准必要专利时,能够更加透明和负责任地进行商业行为。市场参与者可以在合作中实现双赢,推动技术的普及和应用。同时,对不公平高价和滥用诉权的严格规制,能够有效防止市场垄断,维护http://www.farennews.com/magazine/content/2024-12/17/content_9103022.html
3::汤洁茵主编:“新时代法学教育丛书”《经济法学教程》著有《一般反避税管理研究》《金融交易课税的理论探索与制度建构——以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为核心》《金融创新的税法规制》等书;在《法学研究》《当代法学》《法学》《中国法学》《涉外税务》《税务研究》及Derivatives&Financial Instruments,World Journal of VAT/GST Law等中外期刊发表50多篇论文和文章。http://iolaw.cssn.cn/cgtj/202412/t20241218_5824841.shtml
4.中华法系法典编纂传统的历史镜鉴理论研究理论成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法典是中华法系得以传承发展的重要载体,法典化是中华法系最为显著的特征之一。中国自古以来就有编纂法典的传统,并取得了极为辉煌https://www.bjsk.org.cn/detail-1487-1509-15658.html
5.2023年4月自考03349政府经济管理概论真题自考33.简述宏观经济管理调控经济手段的含义及特征。 34.简述公开市场业务的含义及进行公开市场业务必须具备的条件。 35.简述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取向。 36.简述熟悉微观经济规制过程的重要意义。 37.简述政府管理经济为何会失灵。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https://www.educity.cn/zikao/5109917.html
6.民法典:人格权编的适用人格利益许可使用规则的重要意义在于:一方面,有利于回应社会发展需求。传统社会中,社会形态比较简单,普遍更侧重人格权的静态保护;随着社会的发展,肖像、声音、个人信息等的利用层面凸显出来,各种利用现象层出,尤其是个人信息的利用十分普遍,我国民法典关于人格权许可利用的规定适应了人格权行使的发展趋势,有效地协调了个人http://qdjzfy.sdcourt.gov.cn/qdjzfy/396628/396607/8878760/index.html
7.数字经济时代我国数据犯罪刑法规制的挑战与应对数字经济时代我国数据犯罪的新趋势体现为大型场景下对企业公开数据的批量抓取、使用,由于当前我国缺乏成熟有效的数据访问规则,加之大数据反垄断的公共政策需求,使得我国数据犯罪的刑法规制面临新挑战。对此,应从数据犯罪保护法益着手,摒弃传统“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法益,重视“数据利用安全”法益(可控性)对传统“数据安全”https://djsz.jxga.edu.cn/news-show-6538.html
8.老题新解——数据合规及竞争法交叉视角下的《网络反不正当竞争在进一步细化、明确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环境下的新表现形式,以及互联网专条所规制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同时,《规定》还回应了反向刷单、恶意屏蔽、数据不当获取等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规定》第22条通过兜底条款的方式,https://www.kwm.com/cn/zh/insights/latest-thinking/china-s-interim-regulation-against-unfair-competition-in-cyberspace-from-perspectives-of-data-compliance-and-competition-law.html
9.第四届中国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实务研讨会暨全国律协信息网络与高新向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投诉、工商行政投诉、向侵权行为所在地通信管理局行政投诉、其它主管机关行政投诉、域名仲裁、民事诉讼、刑事举报、技术手段等,并提出以下策略性的建议:熟悉了解互联网相关技术原理和常识;建立适应于互联网侵权特征内部管理机制及流程;跳出单一依赖传统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思路局限,以目标为导向,创造性制定https://www.hnlawyer.org/news/1975.html
10.市政管理学重点题解答财务公开一、市政具有哪些特征?1、政治性,市政的主体,主要是城市的城市行政机关,它是整个国家政权机关的一部分;市政的客体或内容,主要是城市的公共事业、公共事务的管理;市政的手段,主要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实行依法治市;市政的过程,同国家的政治权力体系及其运行紧密相联。因此,市政必然具有国家管理的属性,体现着国家https://www.jytvu.cn/Item/Show.asp?m=1&d=2505
11.2020年MPA行政学管理试题及答案54.行政紧急权力在公共危机管理中受到的法律规制主要体现在() A.范围规制B.程度规制C.程序规制D.目的和条件规制 答案:ABCD 5.传统的行政方法包括() A.行政手段B.法律手段C.经济手段D.思想教育手段 答案:ABCD 56.经济手段的特点有() A.利益性B.间接性C.强制性D.多样性 https://www.tantuw.com/mpa/detail-100411
12.行政组织理论考试大纲行政组织理论的学科性质取决于行政组织的性质,它既有特殊的阶级性,又有相同的社会性。 (三)行政组织理论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行政组织理论是一门综合性的应用学科,它与政治学、管理学、行政管理学和心理学有着密切的关系。 第三节 行政组织理论的研究方法和意义 https://www.zikao365.com/demo/zkfd/c510880-examOutline/
13.平台三角用工的劳动关系认定及责任承担平台三角用工与外包用工均为通过业务板块转移将生产要素组合和用工过程移至本企业外部的用工模式,这一相似性为参考外包用工劳动法规制手段,以明确平台三角用工的主体和责任承担提供了空间。 其一,同为阻隔与本企业劳动关系的用工形态,在劳动关系认定和雇主身份确认上,可参考外包用工中对合同关系局限的突破,以上游https://lawyers.66law.cn/s2400b58844397_i900009.aspx
14.蔡川子:数据抓取行为的竞争法规制《反垄断法》以经济政策为导向,保障市场主体自由竞争,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公认的商业道德为依托,调整市场主体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二者在立法目的与调整范围上均有所不同。传统反垄断法定义相关产品或服务市场时,除了需要从消费者的角度考虑哪些产品或服务会被消费者视为可互换或替代,还https://www.legal-theory.org/?mod=info&act=view&id=26903
15.北大“法学阶梯”高阶讲座系列之六沈岿:行政法学体系转型的传统行政体现为一种“命令—控制型行政”(command-and-control),运用命令、处罚、许可、强制、收费和检查等活动和手段,实现行政任务。但仅靠“命令—控制型行政”无法实现全部行政任务。 随着行政任务的多元性,行政活动和手段也呈现多样性,如签订合同、提供指导、建议和劝告、实施激励措施、发布信息、诫勉劝谈等。 https://www.ilawpress.com/material/detail/293422042424803840
16.风险社会的自由与安全法政评论侵权行为法和刑法控制风险的功能难以回应风险社会的巨大挑战,与此同时,行政性的风险规制活动迅速兴起(risk regulation)。 所谓风险规制即设立专业的行政机构,对可能造成公共危害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测,并通过制定规则、监督执行等法律手段来消除或者减轻风险。现代社会,起,几乎所有国家都试图通过理性设计的正式法规、组织有序http://calaw.cn/article/default.asp?id=6546
17.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精选十篇)无论是经济法还是社会法都以国际干预为其重要特征, 但二者在国家干预的手段上却存在差别。社会法所涉及的国家干预手段比较单一, 主要以协商、监督、设立保障弱势群体的团体性组织等为主要手段;而经济法的国家干预手段则具有多样性。经济法在国家干预手段上有规制手段和调控手段之分, 这两种手段都十分繁复, 并且手段的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i35615i.html
18.跨境电子商务论文(精选8篇)跨境电子商务是基于互联网技术发展的,而其支付方式也由传统的先进交易等转变为电子支付方式。近年来,国内第三方支付企业得到快速发展,为中国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了极为便捷的支付手段。但是,这些第三方支付方式也有一些不足:首先,虚假交易发生几率高,第三方支付企业主要提供一个网络担保的功能,实际交易中很难对交易双方进行https://mip.ruiwen.com/lunwen/1487173.html
19.金融管理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作用论文(通用13篇)(三)金融管理手段落后目前大部分企业在金融管理过程中缺乏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手段,甚至有些企业没有设置正规的金融管理人员,在设置了金融管理人员的企业中,某些管理人员缺乏金融意识和管理素质,未形成正确认识,无法对财务数据和金融大环境进行有效分析,从而导致企业经营管理存在风险。 https://www.yjbys.com/bylw/jinrongbaoxian/94147.html
20.风险规制的刑法理性重构——以风险社会理论为基础一、风险规制失效引发的刑法危机 刑法对风险治理的介入内生于风险规制的体系化展开,也源于传统规制措施在应对风险时出现的规制手段和规制目标的不匹配。遵循当下规制体系和自身内在逻辑的刑法并没有发挥其利器功效,反而陷入了刑法不理性的困境。 (一)风险规制的意义与失效 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229202.html
21.独家胡正荣:从“跨屏”到“无屏”,构建我国智能视听全媒体传播胡正荣:党的二十大报告用这两句话对传统主流媒体和网络平台的建设手段和目标都作了明确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表述中,没有提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以及新闻、媒体融合等概念,而是直接提“全媒体传播体系”,而且用了“加强”。这意味着未来5年要看结果、看效果,即以建设全媒体传播体系这个结果为导向。 http://www.sxtvs.com/sxtvs_gdgc/a/2023/03/01/21291527.html
22.25届第一期考前押题打卡活动复盘(考点014. 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张凌寒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没有取得死者近亲属同意而用AI技术“复活”逝者,毫无疑问是侵权的,可以通过事后侵权责任追究的方式来对其进行法律责任的规制。 案例总结 技术打造的数字永生吸引着人们尝试,刷新人类对生死认知。同时也存在着一系列伦理风险:生者困于技术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5107993174999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