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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电信诈骗案件中,张某将自己的银行卡以800元卖给了另案的电信网络诈骗分子,被害人李某将9000多元转入了张某银行卡中,后张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李某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9000多元损失。

观点分歧:

观点一:本案原告诉请返还的金额属于刑事案件中犯罪分子占有、处置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4条、《刑诉法解释》第176条的规定,刑事犯罪中,被告人占有及处置被害人的财产的,应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不能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该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观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6条的规定,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还需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某为银行卡卡主,其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提供本人银行卡帮助他人进行违法转账并从中获得,是导致原告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应当就其过错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中,能不能挽回损失是被害人最关心的问题,由于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资金流转比较复杂,也导致被害人损失得不到及时的挽回。

一、电信诈骗的受害人能否提起民事诉讼赔偿?

在一些电信诈骗司法案例中,法院裁决不支持被害人通过民事诉讼索赔,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6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根据该条规定,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民事权利的保护应当通过刑事追缴、退赔的方式解决。

但是,我们又可以看到在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裁判文书,并不会责令被告人退赔。此时被害人无法通过刑事程序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仅通过刑事追缴、退赔的途径解决损失问题,明显不具有现实可行性。

二、不当得利与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选择

不当得利是指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一方取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获益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方获益无法律根据。电信诈骗中款项往往只在卡主的账户中流转一下,多数卡主不一定实际获得利益,因此主张不当得利的返还缺乏相应依据。

根据《民法典》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69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受害人要求电信诈骗中的卡主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于法有据。

需要注意的是,卡主即使不知道他人利用自己的账户进行网络诈骗犯罪,可能不构成犯罪,但考虑到卡主在使用卡的过程中未尽到妥善保管和安全使用的义务,将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他人再利用其银行卡进行犯罪活动,依照法律规定,对被害人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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