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劳动者提供不实简历而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职位申请表记载小刘从业经历如下:
2009年12月至2012年7月担任A网络公司业务总监,
2016年11月至2019年8月担任C化妆品公司总经理。
经过面试,小刘于2020年9月22日入职电商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23年9月22日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至2021年3月21日止。劳动合同还特别约定了:不符合招聘条件的情形,包括求职中提供虚假简历或信息的,在订立合同中有欺骗、隐瞒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等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电商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
入职后,小刘在项目推进上并不顺利。按小刘制定的产品运营方案执行,电商公司非但不能实现盈利,反将产生巨额亏损。同时,小刘在日常工作沟通中也存在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的问题。电商公司于是对小刘的工作经历产生怀疑,便启动背景调查,发现小刘确实存在简历不实的情况。
社保缴费记录记载,小刘自2012年起的实际工作经历如下:
2012年10月至2013年1月任职于D营销公司,
2013年5月至2013年6月任职于E传媒公司,
2013年7月至2013年8月任职于F销售公司,
2017年4月至2017年11月任职于G文创公司,
2019年6月任职于I生物科技公司。
2021年3月16日,电商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通知解除了与小刘的劳动合同。
小刘不认可电商公司的解除理由,遂不服仲裁裁决,以劳动合同纠纷诉至虹口区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中,小刘表示,社保缴费记录虽与职位申请表不符,原因在于工作经历多为项目经历,项目经历与社保缴费记录不能完全吻合,是合乎常理的。电商公司欲开发新化妆品业务,并无品牌影响力,为实现长远销售目标,势必投入推广费用,公司不愿投入成本,却希望短期盈利,实属强人所难,所以认为自己并不存在简历“造假”及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电商公司为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人民法院裁判
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的缔结除依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对方的初步印象及基本情况了解外,劳动者过往的工作经历、工作业绩等亦是用人单位判断劳动者与应聘岗位匹配程度、决定录用与否的重要因素。
最终,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小刘要求电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范雅萍
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庭
四级高级法官
简历“造假”是职场大忌,不仅可能造成求职者在面试环节被用人单位“一票否决”,即便侥幸通过面试入职,在往后工作中也可能随时因为这种不诚信的行为而被用人单位辞退,给自己的职业生涯留下“污点”。
一、简历“美化”需有边界
二、劳动者应以诚信为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不仅是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涵,亦是劳动者的立身之本。劳动关系兼具人身与财产双重属性,劳动合同的缔结、履行都依赖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诚信基础。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劳动者从善意出发,以正当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因此,在求职应聘过程中,劳动者应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在用人单位向其了解个人情况时,如实地告知个人信息,通过全方位展现个人能力和优势,争取求职机会。
三、用人单位可进行合理背调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