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课件一、商法是什么一、商法的概念商法,也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商事关系的特点:1.商事关系是平等的商事主体间的社会关系。
2.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的动机而建立的。
3.商事关系仅发生于持续的营业之中。
三、商法的渊源和体系我国商法的渊源主要包括:1.法律2.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3.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4.立法与司法解释5.商事自治规则英美法的商事判例和商法学说二、商法的特征和原则一、商法的特征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4、商法的公法性5、商法的国际性二、商法的原则1、商主体法定原则---商主体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商主体公示法定2、公平交易原则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4、鼓励交易原则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三、商事主体一、商主体的概念商主体,是指依据商法规定,参加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德国商法典》的分类①法定商人(必然商人或免登记商人)②注册商人(应登记商人)③自由登记商人(任意商人)④小商人(非完全商人)2、以“企业法”的观点划分商主体3.按照被认定商人的原因划分或经营者的法律状态和事实状态分为①完全商人,包括必然商人、注册商人和自由注册商人②拟制商人③表见商人—四要件4.依据商事主体的组织机构特征可以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①商个人(商自然人)②商法人(营利性法人、企业法人)③商合伙中国公司法1、有限责任公司(1)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2)一人公司: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2、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3、国有独资公司: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表见商人须具备四个条件(1)企业已经造成它是一个完全商人的法律表象;(2)法律表象与企业的行为之间存在一种因果关系;(3)第三人基于法律表象而善意的相信企业为商人。
(4)法律表象必须是造成第三人行为的根本原因。
四、商个人一、商个人的概念定义:依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取得特定的商事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商事法律责任的个体(自然人)。
在我国,商事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
(1)主体的商人性;(2)身份的多重性;(3)形式的多样性;(4)行为的营利性;(5)经营的集中性;(6)责任的无限性(财产责任能力的非独立性)。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特征;设立条件、权利和义务;解散清算。
1、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法第2条)2、特征:①不具有法人资格。
②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且为一人。
③投资人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一、商合伙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我国商事合伙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共六章109条2、商合伙的特征(1)商合伙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组建。
(2)商合伙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合同。
(3)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
(4)商合伙的合伙人是共同经营关系。
(5)各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
二、商合伙的分类1、普通合伙2、有限合伙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三、商事合伙的价值1、形式灵活,聚散自由,高度自治2、多种类经济资源实现高效结合六、商法人一、商法人的概念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义务的组织。
二、商法人的特征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人格。
2、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财产权。
3、具有统一的组织机构和意思机关。
4、有限责任。
☆对于“经营”的理解:以营利为目的。
(盈利、赢利);以营业(包括投资)为行为;经营就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包括投资)行为。
二、商行为的特征1、商主体以营利目的的经营行为;2、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风险与风险防范;保密性与公开性并存;注重效率)3、商行为的本质特征就是经营行为。
八、商事登记概述一、商事登记的概念商事登记,也叫商业登记,是指商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予以登记注册法律行为。
商事登记是企业依法将其内部情况向国家登记机关报告登记的一种制度,是将企业内部情况公布于外的一种方法。
二、商事登记的特征1、商事登记是一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
其目的和意义在于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主体的资格和能力。
2、商事登记是一要式法律行为。
这一行为必须依法定程序向法定主管机关履行,其登记注册的事项往往也由商事特别法以强制性条款规定。
3、商事登记本质上是一公法行为。
体现了国家公权的干预。
三、商事登记的种类1.开业登记2.变更登记3.注销登记四、商事登记的内容1、绝对登记事项开业登记:名称、出资人、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章程、类型和经济性质、经营范围2、相对登记事项五、商事登记的意义1、使企业具有合法资格,确认能力。
2、利于国家在管理中明确对象3、使利害关系人便于查知企业情况,利于交易对象或社会公众的评价,维护交易安全九、商业名称概述(商号)一、商业名称的概念商业名称,也称为商事名称或商号,是指商事主体从事商事行为(营业)时所使用的用以表彰自己独特法律地位的名称或名号。
二、商业名称的特征1.商业名称是商事主体使用的用以代表自己的名称。
2.商业名称是商事主体在营业活动中必须使用的名称。
4.商业名称往往能够反映出商事主体的组织形态。
三、商业名称与商标的区别1.构成要素不同。
2.表彰对象不同。
3.调整的法律依据不同。
4.法律保护的范围不同。
十、商业名称权与商誉一、商业名称权的概念商业名称权,也称为商业名称专用权,是商事主体基于商业名称登记而取得并享有的,对其登记注册的商业名称的排他性专有使用权。
二、商业名称的特征1.排他性。
2.区域性。
3.公开性。
4.转让性。
5.终身性。
十一、营业一、营业的概念营业与商人和商行为的概念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商法上的营业制度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的内容与主观意义上的营业有关,包括营业能力、营业所等内容。
第二个方面的内容与客观意义上的营业有关,包括营业转让、营业租赁及委托经营等内容。
十二、商事代理第一节商事代理概述一、商事代理的概念商事代理是代理商非受雇佣合同的约束,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买或卖或提供服务,并从中获取佣金的经营性活动。
二、商事代理的特征:1、商人性2、职业性3、独立性4、代理形式的灵活性5、有偿性6、原则上不受“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的限制7、连续性破产法课件部分一、破产法概述一、破产制度与破产法(一)破产的概念、特征及与其它概念的区别—经济破产、民事执行制度(二)破产法的概念与立法模式(三)破产法的立法目的(四)破产制度的财产分配规则与价值增值规则1、财产分配规则—4点2、价值增值规则—4点(五)破产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破产法的概念1、概念:是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由法院宣告其破产,并主持对其全部财产强制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或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进行企业重整,避免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狭义:仅指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破产清算的法律;广义:包括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为主要目的的各种关于和解、整顿、企业重整等制度的法律。
3、现代意义上的破产法均是由规定破产清算与避免破产的法律制度所共同组成的。
与民事执行制度的区别1、后者的债务人一般都具有清偿能力,只是拒不自动履行义务,故需强制执行。
前者的债务人则无清偿能力,已不可能对全体债权人完全、公平地履行义务,所以要以破产方式解决,以保证对债权人的公平清偿。
2、一是为个别债权人进行,一是为全体债权人进行的。
3、后者涉及的标的范围广,随债权内容而定,既包括对财产的执行,也包括对行为义务的执行。
前者的对象仅限于财产,而且只有能够表现为或折算为货币的债权才能在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
4、执行所引致的结果不同:破产直接导致债务人法人资格的消灭。
与经济破产的区别1、与经济破产的区别:经济上的破产主要是指经营者在经营上是盈利还是亏损,在长期严重亏损且无法扭转的情况下,企业无法维持存在,便可认定为在经济上破产;2、法律破产是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破产的特点1、破产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2、破产是在特殊情况下所运用的偿债程序—信用危机和支付能力欠缺3、目的是为公平地清偿所欠债权人的债务4、是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实施的债务清理程序5、具有总括强制执行程序—全部债权与全部财产6、后果:是对债务人全部法律关系的彻底清算,并且直接导致债务人民事主体资格消灭。
7、是一种执行程序。
不具有解决当事人间实体民事争议的功能。
只有无争议的或已经法院和仲裁机关生效裁判确定名义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在破产程序中得到执行。
破产的概念一、狭义: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满足债权人正当合理的清偿要求,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配为目的的清算程序。
二、广义:将破产清算以外的各种以避免破产为目的的和解、重整法律制度也视为破产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将破产法律制度仅狭义地理解为破产清算制度。
(三)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力★1.对债务人的约束:财产进入保全状态(1)财产保全义务、说明义务和提交义务。
(2)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义务。
也不得以其财产设立新的担保。
(3)其法定代表人不得擅离职守。
2.对债权人的约束:停止个别追索(1)不得个别追索债务,也不能向法院提起新的民事诉讼。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得擅自行使优先权。
(3)债务人的开户银行不得扣划债务人的款项。
3.对其他人的约束:(1)债务人开户银行的协助义务。
停止办理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结算业务;支付债务人维持正常业务所必需的费用时,须经法院许可。
(2)债务人企业职工保护企业财产的义务。
3.对其他民事程序的影响(1)中止或终结民事诉讼程序(2)中止民事执行程(3)中止财产保全三、破产财产管理第一节破产财产一、债务人财产与破产财产概述【破产财产】是依据破产法可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强制执行的财产二、破产财产的构成要件(一)必须是破产企业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二)必须是破产程序终结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三)必须是可以依破产程序强制清偿的财产第二节破产管理人一、破产管理人的称谓(一)破产管理人指破产案件受理后依法成立的,在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构,此外,在企业的重整、和解程序中也发挥相应的职能。
第三节撤销权和追回权一、撤销权(一)定义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二、追回权破产追回权,是指为满足债权人最大比例的清偿要求而设置的,由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债权人利益的无效行为通过人民法院进行否认并追回所转移的财产的权利。
第四节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一、概念辨析我国新《破产法》: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破产费用:在破产程序进行中所支付的必须费用。
(德、台:财团费用)共益债务: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发生的针对破产企业的各种债务。
《破产法》第三十三条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2、本质特征(1)有害性;(2)不当性(二)破产无效行为的法律后果恢复原状→追回权对于破产无效行为给付的财产,破产管理人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该权利称为追回权。
破产撤销权定义1、定义: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债权人或损害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行为,有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2、法律特征(1)与无效行为相比的特征(2)与民事撤销权相比的特征四、破产案件中的债权人第一节债权申报一、债权申报的概念和特征所谓债权申报,是指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依照法律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
2、债权申报的特征:(1)债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2)以主张并提供债权凭证为内容(3}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必要条件(4)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规范第二节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和意义债权人会议是全体登记在册的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
其性质是债权人团体在破产程序中的意思形成和表达机关。
其意义在于协调债权人之间的冲突,保证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
六、和解第一节和解制度概述一、和解的概念和特征【破产和解】是指为了避免破产宣告或破产分配,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及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法院许可的,解决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的制度。
一)和解制度的一般特征1.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2.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的请求3.和解请求以避免破产清算为目的4.和解协议由债务人与债权人团体达成5.和解协议是以债权人让步的方法了结债务6.和解程序须经法院裁定认可方能生效7.和解协议具有强制性七、破产清算第一节破产宣告一、破产宣告的概念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不能通过其他程序(如和解)免于清算的,由法院宣告其破产。
【破产宣告】是法院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
破产宣告标志着破产清算程序进入实质阶段。
一、取回权(一)概念和性质【取回权】指物权所有人请求清算组返还自己的原物的权利。
性质:返还财产(二)法律特征1.取回权的标的物不属于破产人所有,但为破产人所占有2.取回权据以存在的基础权利,须于破产宣告前业已存在3.取回权的行使不依破产程序(三)构成要件:(1)以被请求人占有请求人的财产和原物存在为前提;(2)以特定物为标的;(3)以原物返还为请求的内容;(4)以物权为基础。
取回权属物权,不能以债权对待,故可现行取回,同理,若原物已经被处分或毁损,则无法取回,只能行使债权。
别除权以财产担保权以及其他优先权为基础,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和船舶优先权、建筑物优先权等。
(二)别除权的行使(1)别除人占有标的物的,可自行依法处置。
(2)别除人不占有标的物的,须向清算组主张权利,不可自行处置。
第三节破产债权和抵销权(一)破产债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破产债权的概念破产债权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前成立的、对破产人享有的、必须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受偿的财产请求权。
(二)破产债权的特征1.破产债权基于破产程序开始前的原因成立2.破产债权是对人的请求权3.破产债权是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请求权4.破产债权必须是能够强制执行的债权5.破产债权必须依法申报和确认,并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按比例受偿二、破产债权的范围1.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放弃或丧失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或其未足清偿部分的债权。
三、破产抵销权概述抵销权是民法和合同法规定的用于抗辩对方请求权的一项权利,破产抵销权基于破产的特性,不受债的种类和履行期限的限制。
附条件破产债权的抵销:(1)附停止条件的破产债权,在条件未成就时,不能抵销。
公司法的课件一、公司与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一)公司的概念1、基于公司法的规定2、英美法系:数人出于营利而联合营业3、大陆法系:依法定程序成立的营利性社团法人4、中国:一人或二人以上出资组成的营利法人(二)公司的特征1、营利性:获利目的、持续性经营2、社团性:或是联合性;持有资本的人的联合;一人公司评价—四种立法例;国有独资公司的认识。
3、法人性:依法设立;独立财产;独立承担责任(三)公司机制或公司模型二、公司的分类(一)分类及标准—六类(二)有限责任公司1、概念-公司法2--3;特征-5点2、19世纪末德国,晚于其他四种,优缺点---5点3、国独资公司:概念—65、特征、组织机构-66-67(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1、概念—3-3;特征—5点2、沿革—1602荷东印度公司和1613英东印度公司,行业-金融、保险、运输;利弊3、上市公司:概念特征—公司法121三、三种公司治理模式比较----美国---德国---日本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特点1、公司组织的资合性2、资本募集的公开性3、公司资本的股份性4、股东责任的有限性5、公司经营的独立性有限责任公司优点、缺点一、优点1、设立程序简便易行2、组织机构简单灵活、便于管理和协调3、人合与资合兼具4、股东只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风险小,便于公司发展5、股单不上市流通,受投机影响小,便于稳定发展。
2、特征①公司终止须依法定程序进行。
②公司终止须经清算程序。
③公司终止以公司注销登记为标志。
④公司终止的法律结果是公司法人资格和市场主体资格消灭。
二、公司终止的原因1、解散。
是指公司因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或法律规定的除破产以外的解散事由而停止公司经营活动,并进行清算的状态或过程。
因解散原因的不同,解散可以分为两类:①任意解散任意解散的事由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A.公司营业期限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