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开征求《直播电子商务平台管理与服务规范》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
商务部2021-8-18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20年流通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的通知》,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组织完成了《直播电子商务平台管理与服务规范》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填写《意见反馈表》,并于2021年9月2日前将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给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联系人: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刘贺章建方
税屋附件:
2.《直播电子商务平台管理与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商务部
2021年8月18日
《直播电子商务平台管理与服务规范》行业标准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一)直播电子商务行业发展现状
随着视频技术在电子商务中的广泛应用,电子商务产品和服务信息发布逐渐从图文形式发展到视频和直播形式,商家通过直播与消费者实时互动,直播日益成为电子商务的一种重要方式。根据毕马威联合阿里研究院发布的《迈向万亿市场的直播电商》报告,2017至2019年,中国直播电商行业的总规模分别为190亿元、1330亿元、4338亿元,预计2020年规模将突破万亿元。
2020年受疫情影响,许多行业生产和消费受到很大影响。电子商务因其特性在疫情防控期间呈现逆势增长趋势。为进一步促进复工复产,2020年3月4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提出“要把复工复产与扩大内需结合起来,把被抑制、被冻结的消费释放出来,把在疫情防控中催生的新型消费、升级消费培育壮大起来,使实物消费和服务消费得到回补”。在这一背景下,直播电商呈现爆发式增长。直播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一方面直播机构、直播红人、各级电台电视台、企业高管、甚至一些政府官员等纷纷加入直播活动;另一方面,直播电子商务平台有规模较大的诸如抖音、快手、淘宝等平台,还有更多的中小型平台、地方性或区域性直播电商平台不断涌现。
(二)标准制定的必要性
本标准于2020年9月23日由商务部办公厅批准并列入2020年商贸流通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进行立项(商办建函〔2020〕341号)。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
(四)主要工作过程
1.立项前阶段
2020年7月,进一步赴杭州滨江互联网产业园调研直播电子商务。
2.立项阶段
2020年9月23日,商务部办公厅将本标准列入2020年商贸流通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进行立项(商办建函〔2020〕341号)。
3.起草阶段
(4)2020年11月26日,起草组进一步研讨并明确了直播电子商务业务生态体系框架以及标准主要内容框架,在此基础上修改形成标准草案;
(5)2020年12月18日,起草组主要人员进一步讨论形成直播电子商务业务生态体系,并调整标准结构,完善标准草案;
(6)2021年1月,起草组主要人员多次通过网络研讨进一步修改完善标准草案,基本确定标准初稿;
4.征求意见阶段
(1)2021年3月上旬—4月,起草组将修改完善后的标准征求意见稿发放浙江、北京、广东、江西、辽宁等地超过40家单位进行征求意见;
(2)2021年4月,起草组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标准征求意见稿;
(4)2021年5月初,根据《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修改完善的标准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形成正式标准征求意见稿上报商务部,并拟公开在全国征求意见;
二、标准制修订原则和内容
(一)标准编制原则
(二)标准主要内容与确定论据
1.标准主要内容
本标准描述了直播电商生态体系,规定了直播营销平台、直播主体、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等角色在直播电子商务中的管理和服务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基于互联网的、采用网络直播方式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各类电子商务平台。本标准不适用于跨境直播电子商务平台,也不适用于金融、医疗、新闻、文化等特殊产品和服务。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
——直播营销平台:规定了直播营销平台应该具备的资质、经营条件及合规性基本要求;规定了其应对商家和直播主体入驻及退出、产品和服务信息审核、直播营销管理和服务、用户以及直播主体账号的管理和服务要求;规定了其应对消费者隐私保护、交易及售后服务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要求;明确了信息安全管理要求。
——直播主体:明确了MCN机构和自然人主播平台入驻要求及其他要求,其中对主播的资质、直播形象、直播行为、直播场景等作出了明确要求,对MCN机构的资质、主播培训与管理、产品/服务选择、产品/服务信息展示等方面作出了相应要求和指导。
2.标准确定的依据
(1)主要参考的法律法规文件:
(2)主要参考的政策文件:
■国家网信办等八部门印发的《开展网络直播行业专项整治和规范管理工作方案》;
■市场监管总局等十四部门《关于印发2020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与国际、国外有关法规和标准水平的比对分析
四、与有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关系,配套推荐性标准的情况
1.本标准与现行法规的关系
本标准与现行法规的关系主要体现在:
本标准系统性地将涉及直播电子商务的内容条款按照一定业务逻辑进行重新组织,同时确保标准主要内容和现有政策文件之间保持一致。
2.本标准和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未出现重大分歧意见。
六、实施标准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因素分析,以及根据这些因素提出的标准实施日期建议
考虑到目前我国直播电子商务迅速发展,本标准能有效地配合现行法规和政策文件的实施,建议本标准发布之日推荐实施,或发布之日一个月后实施,尽早规范和促进直播电子商务发展。
七、实施标准的有关政策措施
八、预期达到的社会效益、对产业发展的作用等情况
本标准预期能有效促进直播电商行业治理,并把行业的规范管理与促进发展有机融合起来,有利于促成政府管理、行业自律、商家自觉、社会监督的多元共治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