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虽然竞争中性越来越成为许多国家推进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制度安排取向,但竞争中性在理论逻辑上仍然存在较多的待解问题。本文从探寻竞争中性概念的界定逻辑出发,认为应当综合平等对待的行为视角与不当竞争优势的结果视角全面理解竞争中性,识别出竞争中性概念的三类潜在假设,即混合经济的情境假设、市场化与竞争有效的条件假设、无所有权偏好的行为假设。在此基础上,从应然价值目标和实然改革效应两个方面着眼,涵盖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层面,对竞争中性的价值目标与功能进行逻辑化建构,并基于政府与企业的应然关系、企业与企业公平竞争的应然规律,重新构建出“三维多元”的竞争中性内容体系。按照对竞争中性内容的议题实现多寡、强制性属性和达成程度,本文进一步提出竞争中性连续体由竞争非中性、弱竞争中性、强竞争中性、完全竞争中性和超竞争中性五个等级构成,并指出可以通过根源改变和表征改变两种方式推动竞争中性的实现。最后,本文提出竞争中性在中国的应用和导入需要对竞争中性形成一个最低限度的认知共识,充分考虑中国的特殊国情,并将竞争政策完善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作为两个重点应用领域。
关键词:竞争中性;竞争非中性;公平竞争;逻辑
基金项目:本文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研究”(19ZDA050)、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新时代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研究”(20AZD045)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登峰战略企业管理优势学科建设项目资助。感谢匿名审稿人的意见与建议,文责自负。
一、引言
相对已有的研究,本文的边际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深入挖掘和系统解构竞争中性概念界定、价值目标、内容构面和实现方式的底层逻辑,全景展现竞争中性实践背后的理论架构和内在机理,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目前对竞争中性研究缺乏理论深度和系统逻辑的缺陷。二是突破以往将平等对待的行为视角与不当竞争优势的结果视角相分离的局限,基于二者结合对竞争中性概念进行更加完善的界定,识别出竞争中性成立的三个前置性假设,为探索建立共识性的竞争中性概念提供了方法论。三是超越“澳大利亚版”、“OECD版”、“美国版”和“学界版”的竞争中性内容框架,基于政府与企业的应然关系、企业与企业公平竞争的应然规律,构建了更具逻辑性和系统性的“三维多元”竞争中性内容体系。四是突破传统上对竞争中性状态划分的二分法,创新提出竞争中性是由竞争非中性、弱竞争中性、强竞争中性、完全竞争中性和超竞争中性五个等级构成的连续体,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竞争中性的实现模式和路径。本文余下部分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是竞争中性概念的界定逻辑;第三部分是竞争中性的价值逻辑;第四部分是竞争中性的构面逻辑;第五部分是竞争中性的实现逻辑;最后为本文的结论与启示。
二、竞争中性概念的界定逻辑
概念理解是竞争中性理论建构的起点,竞争中性的多层次逻辑剖解和现实应用都高度依赖于竞争中性概念的合理界定和阐释。然而,由于竞争中性是一个实践性非常强的概念,经常被冠以“原则”“制度”“政策”“规则”“标准”“准则”等称谓,因此不同主体容易基于实用主义对竞争中性进行工具性理解,结果是竞争中性成为一个应用广泛却依然较少被清晰定义的概念(Gans&King,2005),尤其是缺乏普遍认同的一致性定义(Virtanen&Valkama,2009),其概念基础更是有些模糊(Zwalf,2017)。这意味着竞争中性概念的界定应当超越实用主义视角,综合历史逻辑、实践逻辑和理论逻辑,探寻竞争中性的应然涵义。
(一)竞争中性概念分歧的逻辑透视
从现有对竞争中性概念的界定来看,分歧与差异主要聚焦于两个方面:一是市场主体范畴的限定,竞争中性首先需要明确对“谁”与“谁”之间的竞争保持中立,这是竞争中性概念界定的基础。广义的竞争中性针对所有竞争主体,包括国有企业与其他类型企业之间、其他类型企业与其他类型企业之间以及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甚至涵盖大企业与小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张晨颖,2020),而狭义的竞争中性特指国有企业与其他类型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二是刻画视角的选择,竞争中性必然要求清晰刻画“何为中性”,这是竞争中性概念界定的关键。目前对“中性”的刻画主要有平等对待视角和不当竞争优势视角,前者将平等对待等同于“中性”,从行为、过程甚至制度角度界定竞争中性,后者则把没有获得不当竞争优势作为“中性”的核心,从结果角度刻画竞争中性。通过这两个方面的差异组合,可以将已有对竞争中性概念的界定区分为四种范式,即平等对待视角的广义竞争中性、平等对待视角的狭义竞争中性、不当竞争优势视角的广义竞争中性和不当竞争优势视角的狭义竞争中性。
平等对待视角的广义竞争中性被认为是“任何市场参与者相较其他参与者都不应当受到歧视、关照或被赋予额外的职责”,“制度因素既不扶持也不歧视在位者或潜在竞争者”,“所有争取某个合同的竞争者都需要平等对待,并适用于同样的规则”(Bhatta,2006)。平等对待视角的狭义竞争中性强调国有企业应当受到市场原则的制约,“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需要面对相同的规则约束”,“在一个公平竞争环境(ALevelPlayingField)下被平等对待”,“保证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OECD,2009)。不当竞争优势视角的广义竞争中性指的是“处于经济市场中的任何运营实体都不应遭受不当的竞争优势或劣势”,“国家对于任何市场参与者均不会给予其竞争优势”(OECD,2012)。不当竞争优势视角的狭义竞争中性要求国有企业不能因为其公共所有权性质而相对私有企业享有净竞争优势,“不得仅仅凭借其政府所有权或控制权而获得比私有企业额外的竞争优势或劣势”(Healey,2014)。
更进一步,竞争中性概念的四类理解在理念层面与操作层面的侧重不尽相同,相应地表现出差异化的解释张力。平等对待视角的广义竞争中性属于理念层面的概念,最具广泛意义和解释张力,落实于操作层面往往因对“平等对待”与“所有竞争主体”理解的不同而千差万别;不当竞争优势视角的狭义竞争中性属于最具操作性的概念,虽然在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语境下可能变得复杂化,但就其本意而言具有相对明确的指向界定,解释张力相对较弱;平等对待视角的狭义竞争中性和不当竞争优势视角的广义竞争中性处于中间层次,兼具理念意义和操作性,也表现出较强的解释张力。
(二)基于多重逻辑因素的竞争中性概念再界定
鉴于目前对于竞争中性概念的界定尚有多样化观点,分歧主要聚焦于市场主体范畴和刻画视角的差异,并延伸为解释张力的区别,因此全面深入和真实理解竞争中性内涵,进而达成竞争中性概念的共识,必然要求对这三个方面的分歧进行合理弥合。其具体思路包括:
其次是遵从逻辑连续性与一致性原则,强调从行为与结果的综合视角理解竞争中性。竞争中性的目的在于确立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而手段则是要消除(Neutralise)竞争扭曲因素(宋彪,2017),但正如“Hilmer报告”所承认的,事实上企业之间存在客观的不平等(Hilmer,1993),平等对待并不一定能够消除国有企业独特的不当竞争优势。由此,平等对待行为是形成竞争中性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单纯平等对待视角界定竞争中性概念并不全面。从不当竞争优势视角来看,政府所有权和政府控制权与不当竞争优势或劣势并不是必然的因果关系,成立与否受到政府态度与行为的深刻影响,因此不当竞争优势视角界定竞争中性概念在逻辑上并不完整。从逻辑连续性与一致性出发,对竞争中性内涵的理解应当涵盖行为与结果两个逻辑构面,综合平等对待视角与不当竞争优势视角界定竞争中性概念。
最后是遵从保持适度解释张力原则,强调从市场框架视角理解竞争中性。从本质属性认知来看,竞争中性通常被认为是严格意义的法律规制框架或宽泛意义的市场框架(TangVanetal,2016)。对于前者,由于竞争中性最初出现于竞争法的内容中(Zwalf,2017),因此后续对竞争中性的诸多理解都是基于法律视角,将其看做类似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的法律规制框架。法律规制框架本质上将竞争中性概念具象化、工具化,缺乏必要的解释张力。对于后者,竞争存在于经济市场中,市场参与者在参与市场活动中需要一系列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框架,而经济学视角则经常将竞争中性看做这类市场框架(Sauvantetal,2014)。市场框架意味着竞争中性本质上是一种市场环境构造,法律规制仅仅是构造的一种实现方式,制度、政策、规则、标准、准则等均可能是构造的实现方式,因此这种本质属性认知具有一定的解释张力。从实践来看,竞争中性可以采取多样化方式予以实现,同时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制度非中性意味着,即使在一个“共时性”时空里竞争中性也部分具有情境性,因此对竞争中性内涵的理解需要展现适度的解释张力,相应地可以基于市场框架要求与特征界定竞争中性概念。
(三)竞争中性概念的潜在假设
竞争中性无论被理解为一种制度安排还是一种市场状态,都不是自然选择和随机安排的结果,而是经过精心构念、精致设计的“人工”构造。竞争中性的“人工”构造是以一系列合乎现实性的潜在假设为基础,这些假设框定出竞争中性存在和成立的情境、条件和要求,包括混合经济的情境假设、市场化与竞争有效的条件假设、无所有权偏好的行为假设。
1.混合经济的情境假设
混合经济(MixedEconomy)思想最早源于庇古(Pigou),最早的理论贡献归于凯恩斯(Keynes),巴克(Barker)则是最早提出这一术语的学者,后经过汉森(Hansen)的系统解释、萨缪尔森(Samuelson)的专门论述和瑞典学派代表人物林德贝克(Lindbeck)等诸多现代学者的深入研究与讨论,混合经济的内涵与外延不断演化。尽管目前不同学者尤其是西方学者与中国学者对于混合经济的认知仍有分歧,如对混合经济之下的基本经济制度基础就存在理解上的差异,但混合经济至少包含多种所有制成分和多种资源配置方式两个维度却被广泛认同,前者意味着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的混合,后者则是指市场机制与政府调节的混合。
2.市场化与竞争有效的条件假设
进一步来看,竞争中性表明政府对竞争的认同与保护,其潜在地假设竞争在功效上是有益的,竞争机制能够正常运行并发挥应有的“无形之手”功能。无论是在绝对市场化还是相对市场化的领域,竞争中性的生成和功效发挥都以竞争机制的信号功能得到相当程度的实现为前提条件。竞争机制的信号功能发挥必然要求保证竞争的公平性,否则竞争就会遭到破坏,进而带来竞争扭曲和资源配置扭曲,竞争机制的积极功能将无法实现。与此同时,竞争机制在不同市场结构情形下的运行状态和功能发挥程度不尽相同,理论上在完全竞争市场中最为有效,但这种市场情形在现实中难以存在,而在完全垄断市场中则因竞争缺失更无法谈及竞争机制功能发挥问题。因此,现实中竞争机制在垄断竞争市场和寡头垄断市场才有意义和相对有效,垄断竞争市场和寡头垄断市场不同程度为竞争中性的生成和功效发挥提供了前提条件(丁茂中,2018)。
3.无所有权偏好的行为假设
竞争中性本质上是政府对待竞争的一种态度与行为,而政府对待竞争的态度与行为往往会受到国有企业与其他类型企业之间所有权差异的影响,由此经常导致“公共所有权性质→国有企业受到特殊待遇”发生。竞争中性意味着政府要规避“所有权差异→不平等对待国有企业与其他类型企业”的倾向和行为,消除因为所有权不同而给予不同类型企业的差别化待遇。然而,政府是有限理性而非完全理性的行为主体,其行为映射出背后一连串的有限理性决策活动,差别化对待不同所有权性质的企业也是有限理性决策的结果。按照行为决策的社会模型和隐含偏好模型,政府的决策过程通常会受到潜意识指导、社会认知作用和偏好摄入影响,这意味着政府在“所有权差异→不平等对待国有企业与其他类型企业”的决策逻辑中,政府对不同所有权的显性或隐性偏好在相当程度上介入了决策过程并对决策结果产生影响,即政府对不同所有权存在预设性的偏好。政府要打破“所有权差异→不平等对待国有企业与其他类型企业”的决策逻辑,就需要消除对特定所有权的预设性偏好。也就是说,竞争中性的生成和实现需要政府形成无所有权偏好的心智模式,不将所有权差异作为决策影响因子。
需要指出的是,政府的无所有权偏好假设并非针对所有领域,而是竞争中性适用的绝对市场化或相对市场化领域,并且局限于非政治性活动,非市场化的公共政策领域和特殊时期并不适用。比如,在一些市场严重失灵的民生领域、社会领域、公共服务领域和国家安全领域,政府为矫正市场失灵可能会对特定所有权有所偏好;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时,政府也可能根据应对紧急状态的需要而更偏好于特定所有权。无所有权偏好的行为假设一方面进一步假定所有权性质无孰优孰劣之分,特别是资源配置效率与所有权性质并无必然关联性,否则就会对更优的所有权性质形成偏好;另一方面还要求政企关系不因所有权性质差异而差别化,避免因政企关系差别化导致政府对特定所有权性质企业的偏好,这意味着政企关系的制度安排需要规避天然与人为的亲疏有别。
三、竞争中性的价值逻辑
竞争中性的“人工”构造具有合目的性、合规律性和合主体性的特征,必然需要满足“国家”作为构造主体对竞争中性赋予的价值追求,既从宏观层面反映于发挥竞争中性的显性化价值创造功能而对经济社会发展形成增进效应,又在微观层面体现为竞争中性的应用可以倒逼改革而催生规制对象的行为新范式。然而,由于竞争中性应用日益从国内(特定国家)扩展到国际、由国内制度向国际规则演化(Sauvantetal,2014;石伟,2017),并往往带有国家间制度竞争的浓厚印记(冯辉,2016),因此在国际上积极推行与引入竞争中性的某些国家可能会赋予竞争中性更多的工具性目的甚至战略意图,一定程度上对竞争中性本应的价值功能和目标追求造成偏离与扭曲。鉴于此,这里从学理上和着眼于国内(特定国家)经济改革视角聚焦于竞争中性应然的价值功能和目标追求。
(一)竞争中性的应然价值目标
1.直接目标或工具目的
2.衍生目标或效率目的
3.终极目标或福利目的
竞争中性的终极目标处于目标体系的最高位阶,是竞争中性合目的性和合主体性的终极反映,并经常以社会福利最大化来进行刻画。“国家”作为竞争中性的构造者,其终极价值追求必然是社会本位,相应地竞争中性的最终目标也必然是服务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即社会福利最大化,衍生目标的经济效率提高仅仅是实现最终目标的过渡形式。虽然在更广泛的竞争政策中,消费者福利最大化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选择为竞争政策的最终目标(徐士英,2015),竞争中性也可以通过促进消费者保护、更加质优价廉的产品与服务提供而增进消费者福利(TangVanetal,2016),但消费者福利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消费者福利与社会福利的方向也并不总是一致,消费者福利最大化无法等同于社会福利最大化,因此不能单独成为竞争中性追求的终极目标。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生产者在社会整体福利的分配中仍占有较大部分,竞争中性通过促进经济效率提高而增加生产者剩余也较为重要,因此竞争中性追求的终极目标必然是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二者的结合,实现社会整体福利的最大化。
(二)竞争中性的实然改革效应
1.重塑政府的心智模式与行为边界
2.重构国有企业的组织与运作范式
3.重焕其他类型企业的发展潜能与活力
四、竞争中性的构面逻辑
竞争中性概念的强实践性意味着竞争中性绝不是仅仅停留于思想与理念层面的纯粹构想,而是被具象化和被赋予多个维度特定内容的操作性框架。竞争中性的内容既可以理解为竞争中性概念的外延,也可以看做是实现竞争中性目标的规范性要求或需要实施的主要议题。竞争中性在实践中得以有效应用的前提,就是要对这些规范性要求或主要议题进行识别、确立、界定和逻辑化,形成构面明确、层次清晰、逻辑合理的内容体系。
(一)竞争中性内容的四个版本审视
由于竞争中性内容的界定具有较为明显的实用主义倾向和制度依赖特征,因此不同国家、机构甚至不同学科的学者可能基于不同动机和情境需要而对竞争中性内容作出差异化的界定,这也是目前对竞争中性的具体内容尚没有形成普遍共识甚至颇具争议的根本原因。从已有对竞争中性内容的界定来看,比较有代表性的当属“澳大利亚版”、“OECD版”和“美国版”,此外也有学者个体研究的“学界版”。
竞争中性内容的四个版本为竞争中性在实践中的应用提供了议题基础和做出了有益贡献,但它们也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和不足,增加了竞争中性应然内容的界定难度和复杂性。现有四个版本最为突出的缺陷是内容构面的底层逻辑不清晰,学理支撑较为缺乏,议题界定过于倾向“经验主义”。特别是,“澳大利亚版”、“OECD版”和“美国版”都是竞争中性的实然内容,内容构面之间的逻辑关系并不明确,内容构面之上似乎缺乏统领性的理论逻辑,由此也难以判断从应然角度出发,这三个版本各自所涵盖的竞争中性内容是否全面和科学。
(二)竞争中性内容的再构架
竞争中性内容的多个版本存在,意味着以理想主义视角构造出一个各方均能满意、界定具体而清晰的竞争中性内容边界十分困难,次优的可行选择应当是以现有的四个版本为基础,以中立性的先验假设、应然性的客观要求、批判性的审视方法,按照合意原则确立具有包容性和可延展性的竞争中性内容范畴。
1.竞争中性内容的构架思路
竞争中性内容的构架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既需要从现有四个版本甄别可借鉴之内容要素,又需要考虑多重因素进行构面重组与创新。竞争中性内容的合意构架思路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四是主体导向的分解与界定视角。强实践性意味着竞争中性内容承载着将竞争中性思想与理念付诸落地的功能,这依赖于对竞争中性内容的各主要议题进行清晰的阐释与界定,以防止理解上的分歧和操作上的混乱。内容的清晰阐释与界定离不开主要议题的执行者,即竞争中性的义务主体,包括政府与国有企业。从义务主体有效执行视角来看,有必要将竞争中性的内容细化、分解、归类于合适的义务主体,并基于义务主体进行阐释与界定。更进一步,考虑到竞争中性内容的不同议题在操作复杂性上的差异、不同国家市场化水平差异、不同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程度差异以及不同议题对于竞争中性的重要程度差异,竞争中性内容的设定应当更具包容性。为此,可以将竞争中性内容的不同议题区分为强制性要求和建议性要求两类。通常而言,涉及政府作为义务主体的制度安排类议题均应为强制性要求,而涉及国有企业作为义务主体的议题,如果议题与制度安排关联度大则属于强制性要求,当议题在一定程度上对国有企业具有实现方式的选择性时则可列为建议性要求。
2.竞争中性的“三维多元”内容构面
按照以上思路,竞争中性的内容可以从应然导向出发进行顶层构架,运用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进行内容细化,并通过主体导向对内容进行优化与完善,进而形成更具逻辑自洽性、系统化、结构化、规范化和包容性的竞争中性内容体系。基于此,需要对应然导向所涉及的两个基本领域即政府与企业的应然关系、企业与企业公平竞争的应然规律进行深化研究。
结合以上两个领域的分析,考虑商业运营中性、扶持援助中性和监管义务中性之下的各具体议题对义务主体要求、强制程度属性等不尽相同,竞争中性的应然内容体系如表1所示。
表1竞争中性“三维多元”的内容体系
五、竞争中性的实现逻辑
竞争中性的应然价值目标能否有效达成,关键取决于竞争中性的“三维多元”内容构面在特定国家的实现程度。按照对于竞争非中性的治理逻辑差异,竞争中性的实现可以区分为根源改变和表征改变两种模式。前者意在对竞争非中性现象出现的根源进行深入挖掘并矫正,从根本上破除竞争非中性现象出现的潜在风险,即深层次实现竞争中性;后者并不要求对竞争非中性现象出现的根源进行治理,而是重点对竞争非中性现象的具体表征分别予以针对性消除,从结果上表现出竞争中性各内容构面得以实现。当然,现实中可以采取两种模式相结合的方法实现竞争中性。
(一)竞争中性实现的根源改变模式
1.改变特殊的所有权联结
公共所有权是竞争中性生成的逻辑起点,也是政府与国有企业最基础的联结关系。竞争非中性的产生追根溯源在于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的特殊所有权联结关系,并体现为公共所有权性质的特殊性、所有权联结方式的特殊性、公共所有权意义建构(Sensemaking)的特殊性三个方面,前两者是公共所有权的客观存在性,后者则是政府对公共所有权的主观认知性。相应地,竞争中性的实现要求对这三个方面的特殊所有权联结关系进行改变。对于特殊的公共所有权性质本身,股权多元化、混合所有制等都是重要的产权改革方式。对于特殊的所有权联结方式,政府作为出资人与国有企业之间的股权联结有直接与间接两种途径,从竞争中性所要求的政企实质分开、政资实质分开来看,股权设置方式的政企直接关系隔离、采用间接的股权联结应当是更为有效的主要模式。对于特殊的公共所有权意义建构,即便通过所有权联结方式的改革实现了政企政资实质分开,但如果政府将公共所有权释义为更优的所有权类型并形成对公共所有权的偏好,竞争中性仍将难以实现,因此政府应当改善对待所有权的认知模式,消除对不同所有权的差异化行为偏好。
2.改变特殊的功能联结
3.改变特殊的管理联结
即使国有企业的股权设置实现与政府的间接联结,国有企业与政府的功能联结也回归应然,但如果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联结关系不能合理化,过多的不当干预将会使政府的行政化心智模式延伸于国有企业,扭曲国有企业的经营行为,结果必然是容易导致竞争非中性的发生。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的特殊管理联结表现为政府对国有企业管理角色的特殊性、管理边界的特殊性和管理方式的特殊性,由此会严重干扰国有企业的正常运营,国有企业无法成为真正意义的独立市场主体,也难以以“正常公司”角色参与市场竞争,因此很难言及公平竞争。竞争中性的实现要求通过制度安排的创新破解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的特殊管理联结难题,防止政府对国有企业管理联结的越位、错位、缺位和虚位。
4.改变特殊的市场联结
竞争中性施用的基础是特定领域已经市场化,包括绝对市场化和相对市场化(丁茂中,2018)。垄断行业特别是行政性垄断行业,实际上构成了“政府市场”,国有企业则成为这些“政府市场”的主体,形成与政府的特殊市场联结,结果是其他类型企业往往被拒于准入之外,国有企业独享垄断行业之利益,竞争非中性显而易见。竞争中性的实现必然要求推动国有企业去垄断化,深化垄断行业改革,对垄断行业进行竞争化改造,最大限度消除进入壁垒。既要将本应属于竞争性或企业化运营但却被行政性垄断的行业回归市场、回归企业,又要对自然垄断行业可竞争环节实施竞争化改革与重组,将竞争性业务全面推向市场。同时,顺应针对垄断行业放松规制的大趋势,逐步放松乃至取消更多领域的市场准入、价格与投资限制,让包括其他类型企业在内的更多市场主体享有平等进入和参与竞争的机会,使更多领域的“政府市场”转变为一般性市场,国有企业与政府的特殊市场联结相应地转变为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所有市场主体平等链接一般性市场。
5.改变特殊的义务联结
6.改变特殊的利益联结
国有企业在长期的改革、发展与演进过程中,可能形成不同类型和形态的利益集团,特别是特殊利益集团。特殊利益集团追求那些拥有共同可识别特征的少数群体而非普通大众的利益,并且通常与公权力紧密结合,具有利益的非法性、手段的隐蔽性、主体的隐蔽性和对权力的依附性特征。国有企业的特殊利益集团也不例外,往往有公权力设租、创租、寻租的身影。特殊利益集团的存在容易造成国有企业享受特殊的政策优待,歪曲市场竞争,妨碍社会公平正义,产生严重的竞争非中性现象。竞争中性的实现必然要求对国有企业的特殊利益集团问题进行破解,阻断以特殊利益集团为载体的特殊利益联结。
7.改变特殊的情感联结
政府作为行为主体,其对待企业的行为既是理性决策的结果,也往往受到与不同类型企业的情感影响。相较于其他类型企业,国有企业往往更容易获得政府的情感认同,形成特殊的情感联结,包括基于历史同源的情感联结、基于现实依赖的情感联结、基于特殊利益的情感联结。政府与国有企业的特殊情感联结容易导致政府对待国有企业与其他类型企业亲疏有别,给予国有企业保护性或优惠性特殊待遇,背离竞争中性的要求。竞争中性的实现必然要求改变政府基于历史同源、现实依赖和特殊利益而与国有企业形成的特殊情感联结,这意味着需要对国有企业产权关系、功能认知、资本监管、行政垄断、政策负担、公司治理、利益集团的全面改革,从体制机制和环境约束上推动政府的行为回归理性与中性。
(二)竞争中性实现的表征改变模式
从行为与结果来看,竞争中性表现为政府对国有企业与其他类型企业的平等对待,没有给予国有企业不当的竞争优势。这意味着在政企关系“假设”不彻底改变的情况下,通过直接矫正政府的不平等对待行为和消除赋予国有企业的不当竞争优势,亦可从表征层实现竞争中性。现实中可行的方式是对违背竞争中性“三维多元”内容构面要求的具体事项进行针对性矫正,对落实各内容构面要求进行相应的制度建构和行为规范。进一步,竞争中性实现的表征改变模式应当考虑本国经济发展阶段、政府对市场的介入程度与方式、本国的产业政策等多重因素(Healey,2014),以适于本国国情的方式予以推进(卜令强,2017)。
1.渐进式实现
2.相机式推进
3.映射式嵌入
竞争中性的引入在理论上有概念式与映射式两种范式,前者是将竞争中性纯粹作为一种思想与理念引入,要求政府与国有企业的所有行为符合或反映出竞争中性的思想与理念要求,后者则是将竞争中性目标与原则分解细化,把每项内容议题分别映射于政府与国有企业相应的活动领域,形成竞争中性内容议题与政府、国有企业活动的对应关系。显然,现实中概念式引入适合于宏观引导但缺乏操作性,竞争中性在特定国家的引入需要采用更具操作性的映射式方法。映射式嵌入要求将竞争中性的原则要求和内容议题作为目标标准,将其与政府目前对待国有企业与其他类型企业的理念、政策、制度、行为和结果,以及国有企业运行中的战略部署、制度安排、竞争行为和竞争优势分别进行逐项对比,找出差距与问题所在,并以相应的改进策略与具体举措予以解决。如此,通过映射方式就可以矫正义务主体违背竞争中性“三维多元”内容构面要求的行为表现,并以针对性的制度完善与行为规范确保竞争中性各内容构面要求的实现。
4.协同式实施
竞争中性的市场框架或制度安排因为涉及立法、行政及国有企业天然的竞争优势等多重因素而具有复杂性(卜令强,2017),因此竞争中性的嵌入与实现应当多主体、多领域、多层面协同实施和推进。首先,竞争中性实施至少都涉及政府与国有企业本身,必要时还会涉及其他类型企业,因此竞争中性的实施需要政府、国有企业与其他类型企业发挥各自优势,承担各自责任义务,相互配合与协同,避免实施的脱节和不到位。其次,竞争中性的内容广泛、情境多元,与经济政策的方方面面关联密切,其实施涉及国有企业改革、产业政策、竞争政策、对外投资与贸易政策、税收政策、金融政策和社会政策、政府行政方式等广泛领域。因此,竞争中性的实施必然要求广泛政策领域之间的协同推进和实施,以避免政策冲突,寻求各项政策之间的相互配合支持。最后,政策协同意味着竞争中性在各领域的引入行动需要相互协同,共同解决交叉领域出现的问题,避免政策执行的冲突与扭曲,最优化竞争中性实施效果。
六、结论与启示
(一)研究结论
本文的研究结论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拓展和深化对竞争中性概念的研究。已有研究对竞争中性概念的界定,通常将平等对待的行为视角(Virtanen&Valkama,2009;OECD,2009)与不当竞争优势的结果视角(OECD,2012;Healey,2014)相分离,但平等对待行为是形成竞争中性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而公共所有权与不当竞争优势或劣势并不是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将二者分离界定竞争中性必然导致逻辑断裂。本文将平等对待的行为视角与不当竞争优势的结果视角结合起来,并遵从合意性原则而非理想主义、逻辑连续性与一致性原则和保持适度解释张力原则,形成对竞争中性概念更加完善的界定。
四是整合和优化对竞争中性内容框架的研究。无论是“澳大利亚版”、“OECD版”、“美国版”还是“学界版”,对竞争中性内容框架的建构均存在逻辑性与系统性不足的缺陷,即便是被较为广泛采用的“OECD版”,也是基于实践的板块化、碎片化提炼而缺乏系统化(宋彪,2017)。本文按照目标导向的选择与判定准则、问题导向的识别与转化路径、应然导向的推演与架构方法、主体导向的分解与界定视角,基于政府与企业的应然关系、企业与企业公平竞争的应然规律,对竞争中性的内容架构进行了推演和重新建构,提出“三维多元”的竞争中性内容体系,从而更具逻辑性和系统性。
五是创新和发展对竞争中性强度状态的研究。强度状态是对一个国家竞争中性程度和水平的刻画,也是探析一个国家竞争中性实现路径的前提。传统上对竞争中性的状态划分通常采取二分法,即完全对立的竞争中性与竞争非中性、竞争中性与竞争中性偏离或者强度对立的弱竞争中性与强竞争中性(Tye,2002)。二分法一方面无法有效刻画现实中不同国家竞争中性的状态多样化,另一方面也很难客观评价一个国家的竞争中性水平。本文突破传统二分法,创新性地提出竞争中性的连续体概念,李宇英(2019)对竞争中性规制水平的衡量方法和结果隐含地支持了这一理念的提出。在此基础上,按照对竞争中性内容的议题实现多寡、强制性属性、达成程度等,进一步提出竞争中性连续体由竞争非中性、弱竞争中性、强竞争中性、完全竞争中性和超竞争中性五个等级构成。
(二)研究启示
竞争中性是一个具有强实践性和强理论可塑性的概念,从学理上深刻解构竞争中性的逻辑绝不是也不能停留于理论层面的建构,而是需要回到实践并更好地指导实践。本文亦不例外,通过对竞争中性的概念界定逻辑、价值逻辑、构面逻辑和实现逻辑进行解构,既能对竞争中性形成更加深刻的理论认识,也可以为竞争中性在中国的应用和导入提供有益启示。具体包括:
一是国内对竞争中性应形成一个最低限度的认知共识。作为一种兼具概念化与具象化的市场框架或制度安排,竞争中性在某个国家的引入与实施通常不是简单地依循“决策—执行”逻辑,而是表现为一个“国家主流化”(Mainstreaming)的过程,其基本前提则是对竞争中性形成最基本的认知共识。竞争中性在中国的成功应用和导入也是如此,社会各界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认识,对竞争中性的核心理念和功能定位形成最低限度的认知共识。从现实来看,目前国内对竞争中性的认知尚存在明显分歧,各种观点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些分歧一方面反映出竞争中性因多面相性而较为复杂,另一方面也对竞争中性在中国的深入应用形成一定程度的阻碍。实际上,竞争中性被定位成一个国家推进国内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制度安排取向时,其与中国正在开展的市场化改革并无本质冲突(李宇英,2019)。中国经济体制与竞争中性具有兼容性(刘戒骄,2019),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在向竞争中性趋近与收敛(黄速建等,2019)。因此,竞争中性对于中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和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具有重要的指引功能。在这一点上,社会各界应当达成普遍性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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