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不仅违反了中华医学会出版的《临床诊疗指南——骨科分册》给我过度且错误得治疗,还医疗欺诈、病历多处造假,我挂了程飚的专家号、程飚也主动宣传和承诺给我亲自做手术但是把我扔给没有手术资格的学生练手且做坏做残了(左膝,从本来还能走到日夜严重肿痛不能走)
更加恶劣的是,十院给我做的手术根本就是当年不能开展的手术!!
十院说我做的“髌骨三联术”(连一个标准的名字都没有,后我得知”联”是指“联合”的意思!),十院的《术前讨论》、《手术知情同意书》、《医用耗材使用告知书》、《手术安全核查表》等上都只写“髌骨三联手术”,十院所有的术前病历上都没有写过到底是哪三个手术联合!!连具体手术内容都没有给我做过明确的知情告知!这也是严重违法违规的!
2020年12月24日在法院谈话中我提出疑问,当时医院代理人(十院的接待办手术王瑱)拒绝回答我只说“就是三联术,这个交由医学会判断,”,我不认可,再次寄了书面意见!之后十院才邮寄了这个意见!见下图,
十院说的三联术是指:松解外侧支持带、紧缩内侧支持带、胫骨结节内移”这三个手术,但是我翻遍了《临床诊疗指南-骨科分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骨科学分册》上面都没有这个“三联术”的手术方式!!!
三个手术到底是在什么情况下做的?是怎么做的?先做哪一个,再做哪一个,做完这三步之后能达到什么效果?之后又怎么康复,全都没有、一直至今拒绝给我依法做知情告知!(“程飚”和开展这个手术的医生都类似于“刘翔峰”)
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文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向技术审核机构提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二)申请的医疗技术未列入相应目录的;
和《关节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3版及其附件目录》等法律法规,这个“髌骨三联术”并不在这目录里面的是连审核资格都没有,是根本就不允许提出申请,也就是在当年不能被注册登记和开展的手术!
根据卫医政发【2009】18号文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开展通过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技术,经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后30日内到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诊疗科目项下的医疗技术登记。经登记后医疗机构方可在临床应用相应的医疗技术。十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也确实没登记过!(只登记了同意出台的三、四级关节镜诊疗技术!
见下图,我的理解这三个手术既然组合成了一个手术,十院也一直说只给我做了一个手术,从来没和我解释过给我同一个膝盖做了三个手术且在病历上把此手术定义为“四级手术”,那么这就是一个全新的技术!,但是很显然在《目录》中没有!就算把它拆分成三个,那也根本没有十院在法院说的“膝关节松解外侧支持带术、紧缩内侧支持带术、胫骨结节内移术”!
(另外,这份十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来之不易!!我多次向上海卫健委申请过,一开始它不肯敲章,后来才肯敲个骑缝章,据了解之后都不给敲了!!我为了进一步固定证据,用家人名字再次申请过,发现之后卫健委故意不想给公开了,给了张颜色很淡的也不肯敲章了,十院就更心虚了。。。执业许可证应该主动张贴在外面的但十院从来没有张贴完整的,我书面申请信息公开过,十院当时的接待办主任王瑱主任完全就是故意给了我一张白纸。后来我当面去接待办要求看,王瑱给我看了十院的原件是很清晰的,但是王瑱就是不肯给我复印和拍照)
上海卫健委和医保局(邬惊雷、闻大翔、叶强、向承、陈建等人)也包庇不处罚!!!(甚至卫健委六年也故意不书面答复我处理结果)
上海卫健委早在2019年收到我投诉举报第一次看到我病历的时候就应该发现这个问题了,但是六年来它各种包庇、闻大翔、向承、陈建、吴顺劼等人不肯根据《医疗技术临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临床应用新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三)临床应用未经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技术的;(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立即停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七)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直到2023年8月3日卫健委(监督所)还是读职得回我说:“他们也不懂什么是髌骨三联术!手术是否经过登记注册虽然是归他们管的,但是要等我启封了住院病历纸质原件之后再说”录像:
(24年5月9日,我再次询问陈建,陈建还是如此恶劣的态度,有录像为证)
其实早在2019年,卫健委就调取到我的病历了,根本就不需要看纸质原件,卫健对我的投诉举报作出了包庇的避重就轻的“十院病历书写不规范但不处罚”的认定了!全都被避重就轻成了“病历书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