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罗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政办发〔2024〕33号
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平罗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罗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制度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管理,保障乡村医生合法权益,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不断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厅字〔2023〕3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等14部门《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卫发〔2023〕147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健康平罗行动和“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乡村医生退出和养老保障机制,畅通乡村医生进出通道,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稳定高效的乡村医生队伍,充分调动发挥乡村医生的工作积极性,筑牢村级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不断提升全县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养老和医疗保障由政府引导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原则。全县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以财政投入为主,在岗乡村医生养老、医疗保险缴费采取“自愿参加、先缴后补、不缴不补”相结合的原则。
三、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
对2004年1月1日《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施行以来注册、离岗时年满60周岁及以上且健在的离岗乡村医生,在享受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按其从事乡村医生实际工作年限×30元/月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四、在岗乡村医生参加社会保险补助
(一)参保人员范围
经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乡村医生资格证及以上执业资质,注册在行政村卫生室执业的在岗村卫生室负责人。经本人提出申请,按照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村干部兼任乡村医生不予缴纳养老保险。符合缴纳条件但本人不愿缴纳的,财政补助部分不予兑现。
(二)参保方式、待遇及补助标准
1.养老保险
(1)所有在岗满一年的村卫生室负责人,均以灵活就业方式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财政按照当年自治区所公布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50%进行补助。已经以单位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村卫生室负责人(单位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同等按照灵活就业人员方式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50%进行补助。
(2)对无法缴纳灵活就业职工养老保险或愿意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村卫生室负责人,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际缴费的50%予以补助。
2.医疗保险
所有参加养老保险的村卫生室负责人,医疗保险均按照每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标准补助50%。
五、补助发放程序
(一)个人申请。本着个人自愿的原则,凡参保者必须在缴费后次年1月底之前填写《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参保补助申请表》,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执业证书、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和缴费凭证等材料。
(二)乡镇卫生院集中申报。乡镇卫生院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确定参保人员,填写《养老保险参保补助申请统计表》,在2月底前将《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参保补助申请表》《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参保补助申请统计表》经卫生院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签字盖章后上报县卫生健康局。
六、保障措施
图文解读:
视频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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