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原因:脓毒症性休克。死亡诊断:1.脓毒症性休克(SOFA16分),重症肺炎(真菌、细菌),多脏器功能衰竭,Ⅱ型呼吸衰竭,慢性心功能不全,急性肾损伤,急性肝损伤,消化道出血,酸代谢紊乱,呼吸性酸中毒合并代谢性酸中毒,乳酸酸中毒,电解质紊乱,低钠、低钾、低氯血症,气管插管后,胸外按压后;2.肺腺癌(左下肺),经皮肺穿刺后,大咯血,心包及双侧胸腔积液;3.直肠癌根治术后直肠造瘘状态;4.类固醇型糖尿病,反复低血糖发作;5.甲状腺功能减退症;6.神经性肌强直;7.多发陈旧性肋骨骨折。
庭审中郭某提出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鉴定事项为:1、某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2、如存在过错,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过错责任程度。法院委托某中衡司法鉴定所作为鉴定机构。2018年7月1日,该鉴定机构作出如下鉴定意见:
(一)关于某医院对被鉴定人诊疗行为的评价:
1、被鉴定人女,时年80岁。2017年7月21日因间断咳嗽、咳痰、喘憋1个月,加重3天就诊于医方。入院前近半个月曾因上述症状伴发热于复兴医院住院诊治,经抗感染治疗后,症状略有好转,但多次胸部影像学检查结果示:病变有进展的趋势,为进一步诊治转入院方。被鉴定人就诊前10个月曾接受直肠癌根治术,术后恢复尚好。入院时查体:体温37.3°C,脉搏102次/分,呼吸25次/分,血压111/68mmHg。营养不良,神志清,双肺呼吸音粗,左下肺呼吸音低,双肺底闻及大量湿性啰音,心率102次/分,心律齐,腹部、四肢查体无异常。入院当日血气分析结果示:P0266.9mmHg,血K3.1mmol/L,医方给予一级护理,下病重通知,持续储氧面罩吸氧,持续心电、血压、血氧饱和度监测,记出入量以及抗感染、平喘、止咳化痰、改善心功能治疗等措施,医方上述行为符合临床诊疗常规。
3、2017年8月10日之后被鉴定人血白细胞、中性粒细胞等明显升高;一周后开始发热,床旁胸片示,右下肺可见新发多发斑片状影。8月19日体温最高达38.4°C;8月21日先后出现血氧下降、血压下降,继之循环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8月21日被鉴定人死亡。
(二)关于某医院医疗行为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分析:
被鉴定人未做尸检,导致死亡的真正原因不能确定。综合分析认为,肺癌,肺部感染,肺穿刺术后,肺损伤并出血、感染诊断明确。
肺部穿刺活检术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痰细胞学、支气管镜检查未能确诊的肺部疾病;肺部良性病变需进一步确诊;肺内实变,需做微生物学检查者等;禁忌症有:严重出血倾向,严重恶病质不能耐受检查,严重肺心疾病等。气胸、出血是其较常见的并发症,当出现上述并发症时原则上应采取卧床、积极止血等措施。本案,被鉴定人肺活检有一定的适应症,但不应作为首选的诊断手段,事实也证明了无创性检查-痰找癌细胞可以明确肺癌的诊断。在影像学检查提示存在手术并发症的情况下,医方未给予及时止血治疗,而是允许被鉴定人坐轮椅返回病房的做法不利于救治,医方存在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有一定因果关系。综合分析认为,被鉴定人年龄较大、病程较长、病情较复杂、临床表现及影像学改变不够典型,给临床诊疗带来了困难;疾病性质险恶、预后差,自身疾病的转归是导致被鉴定人损害结果的主要原因。
综上,鉴定意见为:某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有次要因果关系。郭某预付鉴定费15000元。
郭某与某医院双方在收到鉴定意见书后,某医院提交鉴定人书面质询申请,郭某在规定期限内未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某医院提出的质询问题包括:
2、判决:一、某医院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郭某医疗费1289.4元、护理费360元、交通费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营养费120元、死亡赔偿金62406元、丧葬费10160.4元、误工费779.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共计115455.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