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委:《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电商门户互联网+智库

第三条国家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准入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辖区内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

第五条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

第八条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的申请书,提出申请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原因和理由;

(二)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执业登记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医疗机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服务方式中增加“互联网诊疗”。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协议应当明确各方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责权利。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与其诊疗科目相一致。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相应的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三章执业规则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符合医疗管理要求,建立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具备满足互联网技术要求的设备设施、信息系统、技术人员以及信息安全系统,并实施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第十四条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医务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在协议中告知患者服务内容、流程、双方责任和权利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等,签订知情同意书。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时,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进行复诊。当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处方管理规定。医师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可以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在线开具处方。在线开具的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

第二十二条鼓励医联体内利用互联网技术,加快实现医疗资源上下贯通,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效率,推动构建有序的分级诊疗格局。鼓励三级医院在医联体内通过互联网诊疗信息系统向下转诊患者。

第二十三条三级医院应当优先发展与二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互联网诊疗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未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管理互联网诊疗活动的,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加强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行业监督和自律。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要求重新提出执业登记申请。

THE END
1.推动网上诊疗降发展医疗互联网+推动网上诊疗 健康发展,医疗,互联网+,网上诊疗https://www.163.com/dy/article/JF7O4VPV05568W0A.html
2.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仅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模式的医疗机构遵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按照《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XX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等,对省域内互联网医院和https://wenku.baidu.com/view/335a098d6f85ec3a87c24028915f804d2b1687bd.html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降”发展的意见1.出台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的管理办法,明确监管底线,健全相关机构准入标准,最大限度减少准入限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医疗健康服务质量和安全。推进网络可信体系建设,加快建设全国统一标识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可信医学数字身份、电子实名认证、数据访问控制信息系统,创新监管机制,提升监管能力。建立医疗责任分担机制http://fw.mwfw.cn/fw/241034.html
4.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疗开发公司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疗开发公司 关于印发公立医院运营管理信息化功能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预算管理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有https://www.hxyliao.cn/mobile/hlwyy/453.html
5.互联网诊疗管理试行办法发布国家卫生健康委9月14日发布互联网诊疗管理试行办法。办法规定,只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才有资格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生不能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据央视网,原标题《互联网诊疗管理试行办法发布 须依托实体机构 不得网络首诊》,编辑:钟融融)https://zj.zjol.com.cn/video.html?id=1031197
6.新法解读《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之核心内容及落地障碍[摘要]近日,国家卫健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下称“通知”),具体包括《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规范(试行)》。本文针对通知中的第一个文件,即《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相https://www.allbrightlaw.com/CN/10475/52c61aca14b56ef0.aspx
7.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新冠肺炎)精神科互联网诊疗的专家建议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新冠肺炎)精神科互联网诊疗的专家建议 2020年2月17日,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综发[2020]70号),要求做好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疫情防控,防范院内感染,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罹患新冠肺炎后的医疗照护,以及居家https://www.cma.org.cn/art/2020/3/6/art_2928_33335.html
8.《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出炉严禁用AI自动生成处方继2018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之后,该细则是又一份针对互联网诊疗领域的重磅政策文件。 国家卫健委在配套公布的政策解读中明确,该细则是针对当前互联网诊疗监管中面临的突出问题而制定。 https://static.nfapp.southcn.com/content/202206/10/c6575618.html
9.抖音互联网医院管理规范来了,有关行业请注意!为保障抖音电商平台、互联网医院、平台用户等各方的合法权益、实现平台用户诊疗安全及合理用药,促进互联网医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现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平台与互联网医院签署的《互联网医院服务商补充协议》等,特制定《互联网医院管理规范》。详情如下: https://www.shuaishou.com/school/infos73020.html